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文件
校政发〔2025〕66号
关于印发《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基建维修管理
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现将《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基建维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参照执行。
附件: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基建维修管理办法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 2025 年 9月 16日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基建维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基建维修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基本建设及维修改造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维修管理是指校园建设总体规划管理、基建维修项目管理和建设资金管理。基建维修项目是指基本建设项目和维修改造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维修工程、土方工程、护坡工程和装饰工程等工程建设,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和服务。
所称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
所称维修改造项目,是指单项工程项目预算金额超过1万元的,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
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
所称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建设所需的前期咨询、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设计、地勘、造价咨询、监理、检验检测等服务。
所称工程招标规模标准,是指《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第五条规定的规模标准。
所称政府采购工程限额标准,是指《湖南省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2年版)》规定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所称建设资金,是指各类政府投资资金、自筹资金、贷款、专项债券、捐款及其它等用于项目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学校基建维修管理必须依法依规,遵循建设规律,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坚持先规划论证、后设计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最大限度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基建维修管理由学校党委和行政统一领导。基建维修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决策应当按照程序上报校务会或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五条 学校成立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基建维修项目的立项评审和基建维修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后勤基建处是学校基建维修项目的管理职能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编制校园规划和年度基建维修项目投资计划;
(二)组织协调学校相关部门参与基本建设、维修改造项目的管理工作;
(三)组织基本建设、维修改造项目的立项、地勘、设计、概预算编制、报建、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施工管理、项目验收、结算初审及工程档案收集整理等工作;
(四)上级领导交予的其他与基本建设、维修改造有关的工作内容;
(五)协助做好基建维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第七条 学校监察处、审计处、计财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按规定对基建维修改造项目的实施行使监察、审计、监督资金使用管理、国有资产入库管理。
第三章 校园规划管理
第八条 学校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校园建设总体规划,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开相关信息,充分听取师生员工意见,严格按决策程序研究审定。
第九条 校园建设总体规划根据学校发展和上级有关规定进行调整。校园建设总体规划的调整,由后勤基建处广泛征求意见后,提出规划修编方案,经专家论证和学校党委会同意后,报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学校党委会同意不得随意调整校园建设总体规划。
第十条 学校建设总体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校园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规划区擅自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非法建设,不得破坏校园环境,影响校园建设总体规划的实施。
第四章 立项与审批管理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由后勤基建处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校园总体规划及五年基本建设规划,编制年度基本建设项目计划,经学校党委会审定后予以立项。
第十二条 维修改造项目的立项,按照“保运行、保重点、保应急”的原则,根据二级单位和部门申报情况,结合发展需要、财力状况和轻重缓急,科学统筹编制学校年度维修改造项目计划,经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报学校校务会或党委会审定后予以立项。
(一)项目申报。每年9月—11月,后勤基建处集中受理各二级单位和部门的维修改造项目。各二级单位和部门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组织申报。申报单位须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并经分管领导签字后报送后勤基建处。
(二)项目初审。后勤基建处组织项目初步论证,根据财力状况和轻重缓急提出项目建议,并进行项目概算编制,形成年度维修改造项目计划。
(三)项目立项。将项目计划提交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经学校校务会、党委会审定后,行文发布。
第十三条 基建维修项目的经费预算,应根据确定的基建维修项目的工程量清单编制总控制金额,并根据不同工程种类、性质等因素综合考虑计取不超过预算金额10%的不可预见费。基建维修项目所需资金按年度需求列入学校年度预算。
第十四条 学校年度维修改造项目计划及预算审批后,当年原则上不再立项新的维修改造项目。特殊情况须按以下审批权限,经批准后予以立项:
(一)单项工程项目预算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由后勤基建处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单项工程项目预算金额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5万元以下的,由后勤基建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单项工程项目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20万元以下的,由后勤基建处审核并提请分管校领导审定后,报校长审批。
(四)单项工程项目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50万元以下的,经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校务会批准。
(五)单项工程项目预算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经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党委会审批。
第十五条 因突发安全性、紧急性事故和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引起的应急性维修改造项目,由相关部门会商论证紧急抢修方案,并立即启动紧急抢修程序,组织实施紧急抢修,坚持“一事一议”,在应急处置后,根据第十四条审批权限规定,及时完善相关立项手续。
第十六条 基建维修项目按规定实行审批管理。
(一)工程招标规模标准以上的工程。
履行完成校内决策程序的基建维修项目,经省教育厅初审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核项目资金来源和省发展改革委立项审批,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后勤基建处应在项目开工前及时将开工报告书面报省教育厅。
(二)政府采购工程限额标准以上,工程招标规模标准以下的工程。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政府采购工程限额标准以下的工程。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货物和服务采购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基建维修项目的审批环节主要包括立项审批(含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施工许可证审批等环节。
第十八条 学校批准立项的项目,后勤基建处应组织使用单位及相关部门对项目的布局、使用要求、技术参数、实施的必要性、资金来源等进行确认,并根据不同的使用要求进行优化设计,使方案最终达到使用要求,并以此作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基本依据。
第十九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后,学校应严格依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编制设计任务书并按规定组织设计方案、概算编制招标,委托中标的单位认真编制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设计质量,按规定分别报自规部门、住建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学校应加快推进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已批准实施的项目要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及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按期开工、施工、完工。已完成立项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得以拆分项目、更换名称等形式重复申报立项。
第五章 招标与采购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材料、设备采购等,应当依据国家及省招投标管理办法或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进行招标采购。
第二十二条 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审定。政府采购工程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政府采购工程限额标准以下的工程,由学校后勤基建处自行编制采购需求。工程招标规模标准以上工程的招标文件,由分管基建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会议审议后,报学校党委会审定。政府采购工程限额标准以上、工程招标规模标准以下工程的招标文件,由分管基建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会议审定。工程招标规模标准以下工程的采购需求,由后勤基建处组织相关部门审定。
第二十三条 工程项目施工招标与采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文件要求进行。
第二十四条 项目施工招标控制价的确定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后勤基建处编制项目预算清单,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审计处审计后,报分管基建校领导审定;
(二)1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审计处审计或审计处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审计,经分管基建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审定。
(三)4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审计处审计或审计处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审计,经分管基建校领导审核后,报党委会审定。
第二十五条 为完成工程建设所需的前期咨询、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设计、地勘、造价咨询、监理、检验检测等服务的招标控制价按照《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工程项目全过程管理操作手册》(2025版)执行。
第六章 合同订立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合同订立的程序按照《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合同管理办法》执行。合同的标准条款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要求,视具体情况逐条拟定。
第二十七条 合同中应明确审计依据、竣工结算质量要求、结算资料组成、违约金支付等内容。合同应明确正副本数量和同等效力。所有合同应当进行编码登记,应当报送有关部门备案和作为拨、付款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工程合同经签署生效后,由相关职能部门监督执行。如发生纠纷或者情况变化需要变更的,由后勤基建处提出处理意见,按照规定和程序办理补充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如有重大变更应当上报校务会或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七章 施工管理
第二十九条 除国家明文规定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监理、代建外,非规定的建设项目是否实行监理、代建,可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规模,由后勤基建处报学校研究决定。监理、代建单位的遴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学校应派出项目负责人,作为学校现场代表进行现场施工管理,从开工、施工、竣工验收到保修期满进行全过程监督和管理。工程招标规模标准以上的工程,学校应安排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进行现场施工管理。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施工图、合同、工程量清单和规范对工程进度、质量、造价和安全文明施工进行全方位管理,须严把材料关,按工程量清单中的型号、规格、要求、标准、质量等,在材料进场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验收,对批量较大的主要材料,必要时应进行破坏性检测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等级。
第三十一条 工程项目开工前,后勤基建处应当参与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并且要求施工单位在开工前提交开工报告。
第三十二条 施工过程中的工程变更应严格规范管理
(一)严格控制工程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项目变更应遵循“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基本原则,严禁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投资。
(二)原则上基本建设项目和工程招标规模标准以上的维修改造项目的工程变更量(变更签证增加金额)应控制在合同价款的5%以内,工程招标规模标准以下的维修改造项目的工程变更量(变更签证增加金额)应控制在合同价款的10%以内。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越权审批、违规签证的责令其改正;对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三十三条 项目施工管理应当抓好关键部位的中间验收(包括放线定位,基础检验、隐蔽工程特别是钢筋和防水的隐蔽工程、主体工程验收等)和竣工验收。
第八章 验收与结算管理
第三十四条 所有项目验收管理工作应当按照《湖南人文科技学院项目验收暂行办法》实施。
第三十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后勤基建处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三十六条 后勤基建处应做好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凡与工程有关的设计图纸、工程合同、变更设计、现场签证、结算、审计报告和相关会议决定等资料,应按项目分类进行归档。并及时移交学校档案馆。
第三十七条 工程结算审核、审计应当按照学校建设项目审计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工程项目结算应当由代建、监理单位进行审核签字后,移交后勤基建处进行初审或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初审,初审后移交审计部门审计或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计。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各阶段审核、审计完成后,应当办理结算移交手续。
第三十九条 工程结算依据为:设计文件、招标文件以及投标答疑文件、工程合同、经后勤基建处签字认可的工程变更审批、隐蔽工程验收资料、竣工图、分部分项工程资料、材料设备进场验收资料等。
第四十条 工程结算终审后,施工单位凭合同、结算审计结论和工程发票,按合同约定办理工程款结算手续。
第四十一条 工程款的支付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学校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章 质量保修管理
第四十二条 项目质量保修管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保修期、保修办法以及保修金等应在合同签订时进行明确。房屋建筑工程最低保修期限,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后勤基建处应当及时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督促施工单位在接到保修通知后24小时内到现场核查情况,并且在施工合同或者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情况,后勤基建处应当督促施工单位立即到达现场抢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后勤基建处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督促施工单位实施保修。
第四十五条 保修期满后,后勤基建处应当和使用单位再一次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无质量问题后无息退还质保金。
第十章 责任
第四十六条 参与基建维修管理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纪律。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基建维修廉政建设十不准》,做到按程序办事,责任明确,操作规范,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二)自觉接受监督,严守工作纪律,做到廉洁自律,恪尽职守,秉公办事,切实维护学校利益。
(三)必须按照“三重一大”制度的有关规定,坚持重大建设事项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参与基建维修改造项目的管理人员,应对所负责项目审核签字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四)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基建维修工程的审计力度,按要求完成工程预结算审计工作,对大、中型基建维修项目进行全程跟踪审计。
(五)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检查作用,代表学校对基建维修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严肃查处。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或者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或者失职渎职、徇私舞弊,造成基建项目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者发生责任事故,损害国家和学校利益的,或者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学校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中所称“以上”均含本数,“以下”均不含本数。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后勤基建处负责解释。此前学校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基建维修管理办法》(校政发〔2019〕96号)同时废止。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办公室 2025年9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