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文件
校政发〔2026〕24 号
关于印发《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本科生资助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现将《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本科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本科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
2026 年 6 月 2 日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本科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 号)、《湖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湘财教〔2022〕13 号)、《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学生资助计提经费管理的通知》(湘教通〔2025〕4 号)等上级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办学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地方财政拨付的学生资助专项经费、校内学生资助计提资金、社会捐赠资助资金等各类用于全校全日制本科生资助的款项。
第三条 学生资助经费使用管理遵循统筹规范、公开透明、专款专用、追踪问效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安全可控、高效有序。
第二章 经费来源与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生资助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三类:
(一) 中央和地方财政拨付的学生资助专项经费,含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补助、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国家助学贷款奖补等资金。
(二)校内学生资助计提资金,按照《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生资助计提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校政发〔2025〕71 号)执行。
(三)社会捐赠资助资金,含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捐赠的学生资助专项款项,按捐赠协议约定使用。
第五条 学校建立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协同配合、全程监督的资助资金管理机制,各相关部门职责明确如下:
(一)计划财务处:负责资助资金的预算管理、统筹核算、资金拨付、账户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配合开展资金监督、绩效评价工作,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安全规范运行。
(二)学生工作部:统筹全日制本科生资助政策宣传、资助对象认定、资助项目评审、资助名单公示、资金发放方案制定;建立健全本科生资助信息档案,跟踪资金使用效果,协调处理资助工作相关问题,指导各二级学院开展资助工作。
(三)校友联络中心:负责校友捐赠资助资金的评审、发放工作,及时向捐赠方反馈资金使用情况。
(四)审计处:负责对资助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发放等全环节开展审计监督检查。
(五)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资助工作关键环节,受理资助资金管理相关投诉举报,查处违规违纪行为,保障资助工作公正廉洁。
(六)科研与社会服务处:负责科研类资助项目管理,制定科研助学金、科研助理岗位补贴等实施细则;参与相关资助对象资格审核,跟踪科研资助资金使用效益。
(七)各二级学院:作为学生资助工作基层责任单位,应明确党总支书记、院长为学生资助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步认定、资助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民主评议及公示;落实资助政策宣传和学生教育引导工作,及时反馈资助工作相关情况,协助相关部门开展资金使用跟踪核查。
第六条 资助资金分类管理要求
(一) 中央和地方财政拨付的学生资助专项经费项目:严格按照中央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规定标准和学校制定的本科生奖助学金实施细则(见附件 1-6)执行。服兵役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等资金,依照学生工作部制定的评审工作方案执行。
(二)校内学生资助计提资金项目: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可根据工作职责制定相关奖助学金、补助实施细则,经学生工作部备案、分管校领导审批、校务会审定后执行。
专项资助资金遵循谁制定、谁负责、谁审核原则,接受学生工作部、计划财务处、审计处联合监管,按要求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报告。
(三)社会捐赠资助资金项目: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资助标准、范围执行,确需调整的,须征得捐赠方书面同意。具体实施细则由捐赠单位或受委托部门制定并执行。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与监督管理
第七条 资金使用范围
(一) 中央和地方财政拨付的学生资助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学生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学习资料费、交通费等学业相关支出,严禁用于奢侈品消费、娱乐消费等非必要支出。
(二)校内学生资助计提资金,可用于校内奖助学金发放、勤工助学岗位补贴、特殊困难补助、学费减免、资助育人基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保险、国家助学贷款学生救济金等学生相关支出。
(三)严禁将资助资金用于学校行政办公、基建工程、设备采购、教职工福利补贴、业务工作经费等支出;严禁以实物、服务等形式抵顶、扣减资助资金;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资助资金。
第八条 资金监督管理
(一)计划财务处设立资助资金专项账户,按规定在年初预算中足额提取,实行分账核算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计而不提、提而不支、提而乱支、多提少支;确保资金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当年提取的学生资助经费原则上应于当年形成支出,年末未支出完毕的,应结转至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定期编制资助资金收支报表,报学生工作部、审计处备案。
(二)学生工作部、计划财务处应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各二级学院及相关部门不得擅自调整资助资金用
途、变更资助对象和标准,确需调整的,须报校务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四)学生工作部及其他校内资助资金使用部门,建立资金使用跟踪机制,定期核查资金使用情况;对违规使用资助资金的学生,暂停或取消其资助资格,追回已发放资金,并进行批评教育。
(五)社会捐赠资助资金实行单独核算,定期向捐赠方反馈资金使用情况,主动接受捐赠方监督;捐赠项目完成后,及时出具资金使用总结报告。
第九条 投诉举报管理
学校设立并公开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投诉举报电话,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受理;对投诉举报线索及时核查处理、反馈结果,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条 个人信息保护及责任追究
规范学生个人信息收集、存储、使用;授权工作人员签订保密协议,严禁信息泄露;工作人员违规泄露信息的,依规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如与上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附件:1.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2.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3.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本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4.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本科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5.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实施细则
6.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生临时困难补助发放实施细则
附件 1: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本科生国家奖学金
实施细则
第一条 资助宗旨
本科生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本科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申请条件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参评学年学习成绩优异,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排名均位列所在年级专业前 10%,且无不及格科目;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的,排名可放宽至所在年级专业前30%(需提交详细证明材料且经学校审核盖章);未进入前 30%的,不具备申请资格。
本条所称“表现特别优秀”,指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1.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 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 在学术研究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第二作者出版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 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 中国“互联网+ ”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金奖)及以上奖励;
4. 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及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 在重要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或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或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的主力队员);
6. 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学生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 获得全国十大杰出青年、 中国青年五四奖章、 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 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六)参评学年获得校级(含)以上荣誉证书或校级(含)以上竞赛奖励。
第三条 评选对象与奖励标准
(一)评选对象:在校在籍二年级(含)以上全日制普通本科生;
(二)奖励标准:每生每年 10000 元(实际标准以国家公布为准);
(三)资助兼得规定: 同一学年,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得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条 评审组织
(一)学校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部、教务处、计划财务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统筹指导全校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工作部部长兼任。
(二)各二级学院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党总支书记、院长任组长(第一责任人),副书记任副组长(直接责任人),辅导员、班主任、教务人员、学生代表为成员,具体负责本院评选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院学工办,办公室主任由党总支副书记兼任。
第五条 名额分配
学校国家奖学金名额由湖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学生工作部分配名额时,向农林水地矿油核师等专业学院适当倾斜;名额分配方案经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议、校务会审定后执行。
第六条 评选程序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实行等额评选,具体程序:
1.部署启动:学生工作部将审定后的评选方案和名额下达至各二级学院;
2.学院评选:各二级学院组织评选,确定拟推荐名单,并在本院公示 5 个工作日;
3.学校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名单报送学生工作部汇总,经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议、校务会审定后,在校内公示5 个工作日;
4.省级报送:校内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工作部将拟推荐名单报送湖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七条 发放管理
教育部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足额发放至获奖学生本人银行卡。
第八条 纪律要求
(一)各二级学院须严格执行评选标准和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把评选质量关;
(二)各二级学院须将评选名额、条件、程序、发放规定全面告知学生,保障学生知情权;
(三)严禁学生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并给予纪律处分;事后查实的,追回全部奖金并追加纪律处分;
(四)国家奖学金须全额发放至学生本人,严禁分摊、挪用,严禁在评选发放过程中收受学生礼物、礼金或接受宴请;
(五)对分摊、挪用奖学金的行为,一经查实, 由学院领导督促相关人员全额追回资金,并对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六)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副书记须对本院评选发放工作严格监管,做好自查自纠,发现问题立即干预、纠正、处理;
(七)学生工作部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对全校评选工作全程监控,对奖金发放到位情况进行抽查,确保工作合规落地;
(八)评选过程中收到的举报线索,由学生工作部联合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核实,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规追责。
第九条 附则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2: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
实施细则
第一条 资助宗旨
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 国家励志奖学金 ”)用于奖励全日制本科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申请条件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参评学年学习成绩优异,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排名均位列所在年级专业前 10%,且无不及格科目;
(六)被纳入学校最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
第三条 评选对象与奖励标准
(一)评选对象:在校在籍二年级(含)以上全日制普通本科生;
(二)奖励标准:每生每年6000 元(实际标准以国家公布为准);
(三)资助兼得规定: 同一学年,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得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四条 评审组织
参照《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第四条执行。
第五条 名额分配
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由湖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
达。学生工作部分配名额时,向农林水地矿油核师等专业学院适当倾斜;名额分配方案经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议、校务会审定后执行。
第六条 评选程序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实行等额评选,具体程序参照《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第六条执行。
第七条 发放管理
学校于每年 12 月 30 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足额发放至获奖学生本人银行卡。
第八条 纪律要求
参照《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第八条执行。
第九条 附则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3: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本科生国家助学金
实施细则
第一条 资助宗旨
本科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 国家助学金 ”)用于资助全日制本科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缓解其学习生活经济压力,保障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条 申请条件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被纳入学校最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
第三条 评选对象与资助标准
(一)评选对象:在校在籍全日制普通本科生;
(二)资助标准:一等助学金4800 元/生/年,二等助学金 3700 元/生/年,三等助学金 2600 元/生/年(实际标准以国家公布为准);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二等助学金。
第四条 评审组织
参照《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第四条执行。
第五条 名额分配
学校国家助学金名额由湖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学生工作部根据各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比例分配名
额,向农林水地矿油核师等专业学院适当倾斜;名额分配方案经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议、校务会审定后执行。
第六条 评选与发放程序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分学期发放,具体程序如下:
1.部署启动:学生工作部将审定后的评选方案和名额下达至各二级学院;
2.学院评选:各二级学院组织评选,确定拟资助名单,并在本院公示 5 个工作日;
3.学校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名单报送学生工作部汇总,经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议、校务会审定后,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
4.省级报送:校内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工作部将认定名单报送湖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5.资金发放:学校于每年春季学期、秋季学期,分两次将助学金足额发放至受助学生本人银行卡。
第七条 纪律要求
参照《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第八条执行。
第八条 附则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4: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本科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实施细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精准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平、公正、公开分配资助资源,依据《湖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湘教发〔2019〕30 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认定定义
本细则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承担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 认定原则
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 认定纪律
认定工作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规范工作程序,确保结果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 学校评审组织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部、教务处、计划财务处、团委、校友联络中心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统筹领导、监督全校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工作部部长兼任,负责组织协调认定工作,汇总、建档认定材料。
第六条 学院与班级评审组织
(一)各二级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由党总支书记、院长任组长,副书记任副组长,辅导员、班主任、教务干事为成员,具体负责本院学生资格审查与认定工作;
(二)各班级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由班主任任组长,学生干部、非干部学生代表为成员(非干部学生代表占比不低于 50%),具体负责本班学生民主评议工作。
第七条 认定等级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一般困难、困难、特别困难三个等级。
第八条 基本申请条件
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学生,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勤奋,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注:学生虽有学籍但处于辍学、休学状态的,暂停认定申请资格。
第九条 等级认定依据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根据以下因素综合认定:
(一)家庭经济因素:家庭收入、资产、负债等;
(二)特殊群体因素:是否为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孤儿、烈士子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子女、边缘易致贫家庭、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
(三)突发状况因素:是否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
(四)家庭负担因素:赡养老人、抚养子女、教育支出、医疗支出等;
(五)学生消费因素: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
(六)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学生户籍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低保标准、学校所在地物价水平及收费标准等。
1.特别困难等级认定情形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特别困难:
(1)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2) 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3)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烈士子女;
(4)残联部门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或残疾人子女;
(5)工会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子女;
(6)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7)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需承担巨额医疗费用,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8)其他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情形。
2.困难等级认定情形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困难:
(1)消费支出明显低于本校、本地学生平均水平,难以满足学习生活基本需要的;
(2)家庭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水平,且家庭成员有残疾或需承担大额医疗费用的;
(3)单亲家庭,与学生共同生活的父(母)亲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
(4)遭受自然灾害、突发意外事件,导致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
(5)扶贫部门认定的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
(6)其他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情形。
3.一般困难等级认定情形
未达到上述特别困难、困难等级标准,但家庭经济收入偏低或家庭负担较重,无法满足在校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认定为一般困难。
第十条 不予认定情形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认定范围;已通过认定的,取消资助资格:
(一)思想政治素质低劣、道德品质败坏,且屡教不改的;
(二)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且屡教不改的;
(三)本人或近亲属(监护人)恶意提供虚假信息,隐瞒家庭资产、收入的;
(四)日常消费明显高于全校学生整体水平,频繁使用高档生活用品或进行高消费的;
(五)其他经学校认定不适宜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范围的情形。
第十一条 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按以下程序开展:
1.宣传部署:各二级学院发布认定通知,宣传资助政策,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学生申请:学生自愿提交书面申请,如实填报申请表,并提供家庭经济状况相关支撑材料;
3.班级评议:班级评议小组核实申请材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情况,民主评议提出本班拟认定名单及等级;
4.学院审核:学院认定工作组通过调查、谈话等方式复核,将拟认定名单在本院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5.学校审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在校内适当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可书面申请复核,公示结束后原则上不再受理异议(因家庭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申请重新认定的情况除外);
6.建档备案: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造册,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
第十二条 信息管理
(一)各二级学院建立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做好日常维护和信息保密工作;
(二)认定结果作为当学年国家奖助学金等资助项目评审的重要依据,信息库建立后,不得随意对学生认定资格提出异议;
(三)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须及时告知学院;家庭经济状况好转的,经本人申请,学院可取消其认定资格,并报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十三条 监督管理
学生工作部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对全校认定工作全程监控,对认定结果进行随机抽查,确保认定工作合法合规、精准高效。
第十四条 附则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5: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规范学校勤工助学工作,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对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在校在籍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 勤工助学定义
本细则所称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统一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参与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学生私自校外兼职的,不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工作原则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学习的前提下组织开展。
第五条 管理职责
(一)学生工作部:负责勤工助学岗位申请材料收集,协调计划财务处做好工资发放;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岗位抽检(核查是否虚设岗位)和学生回访(核查工资是否足额发放、有无克扣收回);
(二)用人单位:依规开展勤工助学岗位申报与日常工作指导,切实落实学生管理责任,科学统筹工作任务,按期报送学生考核结果至学生工作部,以此作为劳务报酬核发依据;
(三)计划财务处:负责根据考核结果足额发放勤工助学工资。
第六条 纪律要求
对违反勤工助学管理规定的学生,可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中违反校纪校规的,依规依纪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七条 岗位保障
学校统一受理学生勤工助学申请,统筹安排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服务; 岗位安排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尊重少数民族学生风俗习惯。
第八条 岗位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持续一个学年以上的长期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期限不超过6个月,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的岗位。
第九条 设岗要求与流程
(一)设岗要求
1.兼顾学生需求与学业,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可适当延长;
2.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以行政管理助理、学校公共服务类岗位为主。
(二)设岗流程
1.固定岗位: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提出设岗申请,由学生工作部统筹审核,于每年春季学期报校务会审定后设置;
2.临时岗位:各用人单位提出设岗申请,经学生工作部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后设置。
第十条 薪酬管理
(一)校内普通勤工助学岗位实行月薪制,学校根据当地物价水平、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幅度(不低于5%),每年动态调整薪酬档次,具体标准于春季学期开学后由校务会审定;
(二)校内寒暑假勤工助学岗位实行日薪制,日工资标准为40元;
(三)薪酬支付渠道:
1.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勤工助学的,报酬从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
2.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勤工助学
的,报酬由用人单位或从项目经费中支付,由相关部门制定细则并监督执行。
第十一条 安全与权益保障
(一)严禁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危险的生产作业,严禁安排超出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身心健康的劳动;
(二)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和用人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发生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三)用人单位严禁违规收回、克扣学生工资,一经发现,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从严从快处理,责令限期整改,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考核管理
用人单位按月填写《用人单位勤工助学岗位学生工作考核表》,经考核人员、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一式两份报送学生工作部备案(一份留存用人单位,一份交学校),作为工资发放的唯一依据。
第十三条 附则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解释,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6: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生临时困难补助发放
实施细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帮助因突发状况导致家庭经济临时困难的本科生缓解压力,安心完成学业,落实党和政府对大学生的关怀,学校设立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补助标准与形式
(一)补助形式:一次性现金资助;
(二)补助金额:根据学生突发困难实际情况,确定 1000元—5000 元的资助额度。
第三条 管理职责
学生工作部负责制定补助政策、制度,定期向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补助申请受理、审核、发放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资助对象
我校在校在籍全日制本科生。
第五条 申请情形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一)本人患身心疾病,医药费负担较重,家庭无力承担的;
(二)家庭遭遇突发事件,经济来源中断,无法保障学习生活基本费用的;
(三)本人遭遇意外事故,经济损失较大,学习生活陷入困境的;
(四)其他经学校认定确需给予补助的突发困难情形。
第六条 不予资助情形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临时困难补助:
(一)因单纯改善个人/家庭生活质量导致临时困难的;
(二) 因本人违法违纪、行为不端等原因,导致被盗、被骗、被伤、宿舍火灾等事故造成困难的;
(三)日常消费铺张浪费,消费水平较高的;
(四)其他经学校认定不适宜给予补助的情形。
第七条 申请与发放程序
1.学生申请:学生填写《湖南人文科技学院临时困难补助审批表》,说明申请理由、家庭经济状况、已获资助情况,附相关证明材料,报送至所在二级学院;
2.学院审核:二级学院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后,由主要负责人在审批表签字盖章,注明拟资助金额;
3.学校审核:学生工作部对学院报送材料进行复核,确定资助金额, 由负责人签字盖章;
4.校领导审批:学生工作部将审批表报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审定;
5.资金发放:校领导审批通过后,计划财务处按学校财务流程,将补助一次性足额发放至受助学生本人银行卡。
第八条 纪律要求
申请学生严禁弄虚作假、谎报材料,一经发现,取消资助资格、追回补助资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取消今后补助申请资格。
第九条 附则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办公室 | 2026 年 6 月 4 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