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住宿管理,维护学生住宿正常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日常生活、学习的重要场所,是学校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学风建设、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阵地。学生住宿管理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学生、规范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则,营造文明、和谐、安全、整洁的住宿环境。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研究生、留学生、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生工作部负责学生住宿的统筹管理,制定住宿管理相关制度,指导各二级学院开展住宿管理工作。各二级学院应积极配合学生工作部,落实住宿管理要求,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引导。
第五条 学生工作部学生公寓服务中心代表学校全面负责学生宿舍的日常管理、宿舍调配、住宿安排、常规维修、生活秩序、公共环境卫生等工作,有效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第六条 校学生会文明建设部协助学生公寓服务中心开展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各级学生会干部应积极配合学生公寓服务中心开展工作,发挥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作用。
第七条 各宿舍的寝室长由本宿舍学生民主选举产生,全面负责本宿舍的日常管理。
第三章 学生入住、调换和退宿管理
第八条 凡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均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公寓服务中心统一安排住宿,住宿学生的宿舍和床位,基于同年级同二级学院同班级的学生住宿相对集中、男女分宿的原则,由学生公寓服务中心统筹安排,各二级学院具体分配。学校原则上只在学制时间内安排住宿,修业时间超过学制时间,需要学校批准后方可安排入住。
第九条 宿舍和床位一经分配,不得擅自调整,住宿学生应按指定的房间和床号住宿。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本人应向所属二级学院提出申请,由辅导员审核,经学生公寓服务中心审批后,方可进行调换。新生报到结束后,各二级学院应对新生住宿进行统一调整,尽量减少空置床位。学校因宿舍维修、改造、建设等需对宿舍安排进行调整的,住宿学生应予配合,服从统一安排。
第十条 退伍复学申请在校住宿的学生应由本人申请,经辅导员及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批同意后,到学生公寓服务中心办理入住手续,学生公寓服务中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安排。
第十一条 住宿学生不得擅自占用、骗取、转让、出借、出租学生宿舍及床位。
第十二条 住宿学生应妥善保管宿舍钥匙,不得将宿舍钥匙借予他人。严禁私自更换宿舍门锁或另加门锁。丢失钥匙要及时向学生公寓服务中心报告,由学生公寓服务中心更换门锁,费用由丢失钥匙的学生负责。因丢失钥匙未及时报告更换门锁所造成的一切事故后果由丢失钥匙的学生负责。
第十三条 住宿学生应按期缴纳住宿费等。住宿费用的收取标准按照湖南省相关文件执行。计划内学生住宿费每学年缴纳一次,以学年为单位在秋季学期预收。调整宿舍后如住宿收费标准发生变化者,应持学生公寓服务中心开具的证明到财务部门办理住宿费变更手续,住宿费用变更日期以学生公寓服务中心的证明上注明的日期为准。
第十四条 因个人原因暂停学业或终止学籍的,或者因违反规定被强制退宿的应办理退宿手续。退宿学生须在退宿手续办理完成之日起3天内将所有个人物品搬离宿舍。无特殊原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办理退宿手续的,将视为违规留宿,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强制将其物品搬出宿舍;违规留宿或不在规定时间内带走个人物品的,因宿舍清扫、维修或宿舍另作他用等原因而造成的个人财产损失,由学生本人负责。未办理退宿手续的,按照在住人员标准收取住宿费。
第十五条 学生毕业离校时应做到遵纪守法、文明退宿。自觉爱护宿舍内公共财产,保持宿舍干净整洁,主动配合工作人员清点公共设施和设备,按要求退还宿舍钥匙。学生个人物品由自己妥善处理,办理退宿后,宿舍内剩余物品将统一清理,学校不负责保留宿舍内任何物品。
第四章 校外住宿管理
第十六条 凡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均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公寓服务中心统一安排住宿,原则上不允许在校外住宿。
第十七条 以下情况之一可以申请校外住宿:
(一)因患传染病、身体残疾等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在集体宿舍住宿;
(二)根据教学计划在校外进行实习、见习(含单独实习、见习)等教学活动的学生(需实习单位出具证明);
(三)因提前就业、出国交换、跨校交流等原因不在校,且不在校时间为一年及以上者。
第十八条 需要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办理审批手续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个人申请,线上填报《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生校外住宿申请表》;
(二)相关证明材料,如租赁协议、房屋消防安全合格证明、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及需要校外住宿原因证明(因第十七条第一款原因校外住宿的需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或其他特殊情况证明);
(三)学生家长的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和详细地址,学生家长同意子女在校外住宿的书面意见;
(四)学生与家长关系的证明材料(户口本或学生家长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证明);
(五)学生本人及家长签署的校外住宿安全责任承诺书。
第十九条 学生校外住宿审批的程序:
(一)学生本人线上提出申请并提供第十八条规定的各种材料和信息;
(二)学生所属二级学院的班主任、辅导员审核;
(三)学生所属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或分管相关教学工作领导审核;
(四)学生工作部审批备案。
第二十条 各二级学院要认真审查学生校外住宿申请材料,准确掌握在外住宿学生人数、地址及联系方式,并建立详细台账。加强教育管理,做好学生的思想和安全教育工作,并制定切实措施对校外住宿学生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校外住宿的期限一般为一学年,获准在校外住宿的学生,不得滞留在学生宿舍内,并及时办理退宿手续。学生校外住宿期满后,应必须于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回校住宿或再次按规定申请校外住宿。如未按时办理回校住宿申请或再次按规定申请校外住宿,则视作擅自在校外住宿,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一般在每年五月份办理下学年的申请审批和延期审批手续,过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 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应当遵纪守法,如因校外住宿产生的一切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五章 校内住宿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为维护宿舍公共秩序,保障宿舍公用设施、设备完好,创造良好的宿舍氛围,学校实行查寝制度,由相关职能部门、各二级学院以及其他学生宿舍管理人员实施相关检查。
第二十四条 住宿学生应遵守有关规章制度,爱护宿舍公用设施,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提高自我防范和自我管理能力,维护宿舍和自身安全。及时劝阻、制止有损害宿舍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住宿学生发现火情,应立即判明情况,采取报警、撤离现场、灭火等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损失。住宿学生发现可疑人员,应当及时向宿舍管理人员或者保卫部门报告。住宿学生遇有治安、刑事等案件发生时,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保卫部门及宿舍管理人员并协助处理。
第二十六条 住宿学生如发现宿舍内有传染性疾病疑似患者,应及时报告辅导员和宿舍管理人员。传染病病人、病源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应服从医务人员的医疗指导意见,积极配合有关住宿的调整。
第二十七条 住宿学生不得在宿舍内留宿非本宿舍人员。因擅自留宿非本宿舍人员造成其他同学或集体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留宿者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来访人员必须在门卫室登记并按时离开宿舍。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异性宿舍。学生携带贵重或大件物品出入宿舍时应在门卫室如实进行登记。
第二十九条 宿舍楼和宿舍内的水电设施、门窗、玻璃、家具及其他设施设备均由学校统一配置,为学校公共财产,住宿学生应妥善使用和保管,个人所有的家具原则上不允许搬入宿舍。未经学生公寓服务中心同意,不得将任何由学校提供的设备设施转借他人。不得将宿舍内家具拆卸或搬出使用,不得私自移动、丢弃、损坏家具及设施设备。调换宿舍时,公共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搬迁。
第三十条 宿舍内配置的设施、设备损坏或运行不正常时应及时报修并配合维修人员进行修复,人为损坏要照价赔偿(见相关赔偿标准),相关责任人须自行承担维修、更换费用,不能确定责任人的由宿舍全体人员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未经许可擅自维修的,造成的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自行承担。
第三十一条 住宿学生应严格遵守作息制度,按时起床、就寝、熄灯。严禁晚归(23:30后返回宿舍的)和擅自夜不归宿(24:00后仍没有回自己宿舍房间的)。对晚归和夜不归宿的学生依据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相关规定的有关条款处理。
(一)住宿学生因公、事、病等情况晚归或夜不归宿,需要提前在线上完成请假流程。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完成线上请假流程的,需第一时间与辅导员取得联系,并得到辅导员同意。如发现学生本人不在宿舍内,且未完成请假流程或无辅导员同意的(当日24:00前),则视同夜不归宿,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二)住宿学生因病需夜间外出就医者,需第一时间与辅导员取得联系,至本楼栋门卫室履行登记手续后方可刷脸外出,并在次日上午将外出就医相关证明交辅导员审核。如无相关证明材料,则视同夜不归宿,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宿舍实行24小时供电,住宿学生应节约用电,人离灯熄,杜绝长明灯现象。宿舍用电实行定额指标管理,用电量以宿舍为单位结算,每月每房间的免费用电指标为5度/人/月;超出定额部分需要自行购买,由宿舍成员协商分摊。超定额电使用量的收费标准根据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用电实行预付款制,具体用电额度可线上查看。
第三十三条 住宿学生应注意用电安全。宿舍内统一配置的管道线路、开关插座、电器等不得擅自修理或拆卸,严禁存放或者使用易引发火灾的禁用电器或其他危险品。严禁私装洗衣机、电冰箱等电器,严禁私拉电线,严禁私自使用公共电源为禁用电器供电。由于用电不当引起的后果由责任人负责。宿舍管理人员有权制止违规用电行为。
(一)宿舍内的禁用电器包括:
1.热得快、电炉、电热毯、电热锅、电热杯、电热水器、电水壶、电吹风、煮蛋器、电夹板、烘鞋器、暖手宝、豆浆机、榨汁机、制冰机等;
2.电动车电池;
3.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电器或器具。
(二)宿舍内私拉电线行为包括:
1.从房间固定插座以外引出线路至房间内的;
2.从房间内固定插座引出线路至房间外的;
3.从房间空调插座私接电源的;
4.从公共区域的插座引出线路私接电源的;
5.其他私拉电线、私自使用公共电源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住宿学生应注意节约用水,保持用水管道畅通,严禁向面盆、便器内乱扔杂物。
第三十五条 宿舍用水实行量化管理,定额供应,用后结算,超出定额部分需要自行购买,由宿舍成员协商分摊。
第三十六条 学生离开宿舍应关好门、窗,宿舍内不宜存放贵重物品及大量现金。
第六章 宿舍文明建设
第三十七条 宿舍是学生共同居住的公共场所,住宿学生应严格遵守校纪校规,自觉维护公共秩序,恪守文明公约,遵守作息时间,养成规律的生活作息习惯,营造文明、和谐、安全、整洁的宿舍环境。
第三十八条 学生工作部每学年开展“文明宿舍”评选。具体要求见《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文明宿舍”评选办法》。
第三十九条 为创造整洁优美的住宿环境,住宿学生应遵守学生宿舍布置规范。宿舍布置应做到美观大方,格调高雅,整洁有序。各二级学院负责本学院宿舍的文明建设工作,组织辅导员、班主任等学生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宿舍安全、卫生、秩序及纪律的检查与指导工作。
第四十条 住宿学生在不违反学校规定、不影响学习和生活的前提下,可在宿舍区域开展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
第四十一条 住宿学生应爱护花卉苗木,禁止采折花苗和践踏草坪,不得随意砍伐和移动植被,禁止在绿化地上挖坑取土及倾倒垃圾。
第四十二条 住宿学生应经常清扫宿舍内部卫生,卧具及个人物品应摆放整齐,垃圾及时带下楼,不得在宿舍内堆放无关的杂物。
第四十三条 严禁损坏消防设施,非紧急情况下,不得擅自使用消防栓、消防门及灭火器等消防设备。保持消防通道畅通,严禁在楼道、走廊等消防通道堆放物品、停放车辆。
第四十四条 严禁在宿舍区域做饭菜、使用明火、燃放鞭炮、乱扔烟头、乱丢垃圾、随地吐痰、酗酒起哄、打架斗殴、赌博等。
第四十五条 严禁在宿舍内、楼道、墙上、门上等公共区域乱写、乱贴、乱画、乱挂。不得在门前、窗外挂拖把、扫把、雨伞等物品,不得向门前、窗外和楼道内倒水,不得在楼道内洗头、洗脸、漱口及洗衣服等。
第四十六条 严禁在窗台上摆放物品、向窗户外或门外扔杂物。
第四十七条 严禁在宿舍区饲养猫、狗、蛇、鼠、鸟、兔等对人身安全或住宿环境造成影响的宠物。
第四十八条 严禁在宿舍内成立非法组织、举行非法集会、书写张贴危害国家安全或扰乱校园教学、管理、生活秩序的标语、大小字报等。
第四十九条 严禁在宿舍内存放管制刀具,易燃易爆、易腐蚀、有毒、有放射性及其涉及他人或公共安全的物品。
第五十条 严禁宿舍内经商或其他相关行为。未经学生工作部批准,任何学生及单位、团体不得在宿舍内从事各种传销、经营性活动及收费性活动。学生有责任制止小商贩或传销人员在宿舍内兜售物品,发现形迹可疑者应及时报告学生公寓服务中心或保卫部。非经营性宣传类活动,须经学生公寓服务中心批准后,在指定的区域张贴或布置。
第五十一条 严禁晚归时锤门、踢门、态度恶劣;严禁通过攀爬围墙、铁门等方式进入宿舍。
第五十二条 在宿舍区进行维修或施工的单位及个人,应做好施工环境的安全保障和卫生保洁,人身、财产安全责任自负。维修或施工过程损坏物品及造成的相关损失要照价赔偿。
第五十三条 学生宿舍区大型设备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定期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第七章 违规行为及处理
第五十四条 学生住宿如违反住宿管理规定,将根据《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相关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对宿舍区域的违规行为,宿舍管理员有责任行使管理权,并定期报二级学院和学生工作部;对不服从管理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五十六条 对违反住宿管理规定的学生,同宿舍人员有责任及时劝阻并向门卫室、二级学院乃至学生工作部汇报。
第五十七条 学生公寓服务中心组织专人定期进行宿舍安全、卫生、秩序及纪律检查,检查结果予以公布并记录在册,同时通报所在二级学院,与个人评奖、评优挂钩。
(一)出于宿舍消防安全考虑,对在宿舍内存放或使用禁用电器的,坚持“零容忍”原则,该宿舍成员均不得参加当学期的评优评奖。
(二)因卫生检查有两次以及两次以上的,根据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分别处理:
1.两次及以上皆因个人区域不达标(如床铺整理不合格、个人物品摆放不整齐等)导致宿舍不达标的,则该责任人不得参加当学期的评优评奖;
2.两次中有一次因个人区域不达标、一次因公共区域不达标导致宿舍不达标的,则该个人区域责任人不得参加当学期的评优评奖;
3.如两次及以上因公共区域不达标导致宿舍不达标的,如能明确具体责任人的,则该责任人不得参加当学期的评优评奖;如不能明确责任的,则推定为共同连带责任,该宿舍成员均不得参加当学期的评优评奖。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办公室 2025年4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