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关于印发《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文件

校政发〔202534 

 

 

 

 

 

关于印发《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

 2025   11日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等法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生对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复查申请的情形。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的申诉,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相关处理或处分决定进行复查。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副校长担任,委员由党政办、学生工作部、督查处、保卫部、团委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工作部部长兼任。

第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在履职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解除其委员职务,并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分:

 一)徇私舞弊的;

 二)对申诉人进行压制或打击报复的;

 三)侮辱、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申诉人的;


 四)泄露申诉人隐私或者案件信息的;

 五)索取、收受申诉人及其利害关系人财物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申诉处理工作的;

(七)其他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学生申诉;

 二)就申诉事项开展调查取证,包括但不限于调取相关证据材料、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文件资料等;

 三)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复查结论和处理意见;

 四)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 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逾期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

学生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诉的,在障碍消除之日起 5 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但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七条 学生提起申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适用依据错误的;

 二)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程序违反规定程序的;

 三)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

有新证据证明原认定事实错误的;

 四)有证据证明处理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八条 学生提起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诉书, 内容包括:

1.申诉人基本信息(姓名、学号、联系方式等);

2.被申诉部门名称;

3.具体申诉事项及事实理由;

4.明确申诉请求。申诉书应当由申诉人本人签名,字迹清晰, 内容真实完整。

 二)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文件的复印件。

申诉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申诉人为未成年人的,应当同时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明文件。

第九条 申诉人在复查决定作出之前,可以以书面方式要求撤回申诉。 申诉一经撤回,不得以同一事由再次提出申诉。

第十条 申诉复查原则上采取书面复查方式进行。如申诉人提出要求或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向学校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诉人、被申诉人以及相关人员意见。

第十一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一)申诉人是否具有申诉资格;

 二)申诉事项是否属于学生申诉范围;

 三)申诉时间是否符合规定的申诉期限;

 四)申诉事项是否符合学校规定的申诉程序。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经审查后,应当在 3个工作日内作出以下决定:

 一)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诉,应当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

1.向申诉人送达受理通知书;

2.告知申诉人权利义务;

3.送达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名册;

4.启动申诉处理程序。

 二)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具体理由:

1.不符合申诉受理条件的;

2.超过法定申诉期限且无正当延期理由的;

3.就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申诉的。

 三)对申诉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诉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期限。申诉人未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诉。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成立申诉处理工作小组,负责具体申诉案件的处理。申诉处理工作小组由 3 名委员组成,按照下列方式产生:

(一)申诉人从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名册中指定 1 名委员;

 二)被申诉部门从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名册中指定 1名委员;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指定 1 名委员担任组长。工作小组成员与申诉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申诉人认为工作小组成员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工作小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相关规定,对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事实认定、依据适用和程序规范等进行复查,并在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处理建议:

 一)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的,建议维持原决定;

 二)原处理或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的,建议撤销或变更原决定。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工作小组的处理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个别成员的不同意见记入笔录。当小组内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处理意见按组长的意见作出。处理意见应当写明申诉请求、争议事项、处理依据、处理结果和日期,并由小组成员签名。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处理工作小组的处理意见作出申诉处理决定,所作处理决定必须获得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到会成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方为有效。申诉处理决定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向申诉人送达。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 日 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批准,可延长 15日。

 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确有必要时,可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存在事实认定不清、依据不足或程序不当等情形的,应当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

 三)建议撤销或变更原处分决定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将复查建议送达原学生处分决定审批部门。原学生处分决定审批部门应当在收到复查建议后 5 个工作日内,依据本规定作出撤销或变更的决定。如对复查建议有异议,应当


 

 

 

报请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重新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涉及开除学籍、退学处理的,应当重新提交校务会审议决定。

第十八条 受到学籍处理和违纪处分的学生,所受处理或者处分决定在申诉期间仍然有效。

第十九条 学生对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 向湖南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办公室

2025  4  14  日印发

 

上一条: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生考勤请假规定 下一条:二级学院团工作考核细则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