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师范类本科专业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希望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师范类本科专业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办法
质量监控与发展规划处
2024年12月10日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
师范类本科专业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课程体系能够有效支撑毕业要求的达成,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暂行)》(教师〔2017〕13号)《湖南人文科技学院人才培养方案合理性评价办法》(校政发〔2024〕51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校师范类本科专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价主体。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主体由二级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专业负责人、教师代表、在读学生及毕业五年左右的毕业生、校院两级教育教学督导、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用人单位、教育实践单位等构成。
第三条 评价责任人。二级学院是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组织与实施的责任主体。二级学院成立评价工作小组,明确专人负责评价工作。
第四条 评价依据。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遵循“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的理念,以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师范类专业认证标准和学校关于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大纲的相关管理办法、专业办学定位、培养目标、毕业要求以及近4年的毕业要求达成评价结果等为依据。
第五条 评价周期。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与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同步进行,原则上每4年进行一次系统性评价,每年视情况进行局部性评价。
第六条 评价内容。师范类本科专业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应重点考察:
(一)课程体系能否有效支撑所有的毕业要求,课程教学能否落实相关毕业要求的支撑任务,课程考核能否证明相关毕业要求的达成情况;
(二)课程开设的先后关系:课程内容设置是否合理;
(三)各门课程的学分、学时、开设学期设置是否合理。
第七条 评价方法
(一)定性评价。针对毕业生、用人单位、同行专家、专业教师,通过问卷调查、访谈和座谈等方式对课程体系合理性进行定性评价。
(二)定量评价。依据观测和收集有关课程体系评价数据进行定量分析。
第八条 评价结果与应用。各专业整理、分析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过程中各方信息,形成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记录文档和分析报告。评价工作小组对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进行审核,各专业根据审议后提出的建议和改进措施,落实整改,确保反馈结果能够用于不断改进专业人才培养工作。
第九条 本办法由质量监控与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师范专业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办法(试行)》(校政发〔2022〕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