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文件
校政发〔2025〕58号

关于印发《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生食堂自主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现将《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生食堂自主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生食堂自主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
2025年6月10日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
学生食堂自主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学生食堂自主经营管理,推进学生食堂管理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的意见》(教发〔2011〕7号)《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教育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45号)《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8号)《湖南省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实施方法》(湘市监食〔2023〕81号)《关于做好近期高校学生食堂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19〕2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食堂,是指主要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具有相对独立的原材料存放、食品加工制作、食品供应及就餐空间的场所。
第三条 学校学生食堂经营管理坚持服务育人原则,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强化食堂思政教育,规范学生就餐行为,培养文明就餐和勤俭节约的校园文化。坚持公益性原则,合理确定伙食标准和配餐方案。坚持安全营养原则,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落实校园食品安全责任。坚持公开清廉原则,建立健全食堂监督体系,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自主经营的学生食堂,包括基本大伙、特色档口(学校自办或引进)等。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学校全面加强对自营食堂工作的统筹领导,学校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党委会或校务会听取自营食堂工作情况报告,研究解决自营食堂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成立由校长、分管后勤基建工作的副校长、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学校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学生食堂管理中的突出问题。配备日常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专职管理人员,全面落实食堂生产和消防等安全责任。
第七条 成立由分管后勤基建工作的副校长,后勤基建处、学生工作部、督查处、计划财务处、保卫部等部门负责人和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食堂膳食委员会,负责确定学生伙食收费标准、配餐食谱、采购招标和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八条 经营模式。建立食品原料由学校采购、管理队伍由学校配备、餐饮服务由劳务派遣或劳务外包公司提供、餐饮收入由学校统收统支的新型自主经营模式。
第九条 服务体系。自营食堂以基本大伙为主,经营面积占比不得低于50%。根据学生实际需求,开设特色、风味档口。设置便民服务点,提供食堂经营范围内的相关物资和配送服务。开设校园外卖服务。
第十条 伙食价格。学生食堂一律明码标价,每学期至少对自营食堂基本大伙和特色档口的单品饭菜价格维护一次。基本大伙低、中、高价位菜品占比控制在2:5:3左右,低价位菜品价格为2元及以下,中价位菜品价格介于2-5元,高价位菜品价格为5元及以上;自助餐价格为16-18元/斤,具体售价根据市场食材价格变化可适当调整。中、晚餐供应一定品种和足够数量的“一元菜、二元菜”、免费汤等保障性菜品,确保伙食价格低于市场同类同质同量餐饮价格。
第十一条 采购管理。自营食堂食品原材料由学校统一采购。成立由后勤基建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督查处、工会、学生工作部(武装部)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的学校物资采购小组,负责食堂大宗物资询价、小宗物资的采购等工作。食堂食材类大宗物资实行公开招标采购确定供应商;小宗物资采购由学校物资采购小组通过市场调研确定供应商;零星应急物资采购由采购负责人组建3人以上零星应急物资采购小组负责;特色档口特殊原料(如秘制调料、连锁品牌食材)由档口自行采购,并做好台账。食堂基建、维修、设备、设施、服务类采购按学校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验收及仓库管理。实施食材全链条管理,严把验收关,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坚决杜绝“三无”食品和假冒伪劣、腐败变质、过期食品进入校园。自营食堂主、副食品仓库具有完好的防鼠、防蝇、防虫、防尘、防腐、防盗、防投毒和通风设施。不存放有毒、有害物品。按要求加强冷链食品管控。
第十三条 智慧食堂建设。学校将学生食堂信息化建设纳入到智慧校园建设总体规划,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食品来源、采购、加工制作全过程的监管,实行“互联网+明厨亮灶”,优先在食堂食品库房、烹饪间、餐饮具清洗消毒间等重点场所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学校提供信息化外卖销售、存储等服务。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投入保障。学生食堂建筑设施由学校提供,按照非经营性资产管理,不计提折旧,对服务实体实行“零租赁”,免收管理费。单次2万元及以上的大型维修改造费用、单台(批)1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餐饮设备配置和更新费用,空调、电梯、供暖等大型配套服务设施投入、运行及服务费用由学校承担。基于“保本经营”的原则,学校合理分担学生食堂中学校编制内人员工资经费的比例根据自营食堂年度经营收入情况在年底核算时确定。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按居民使用价格执行。
第十五条 成本核算。建立规范的后勤食堂财务管理制度,明确成本核算办法,对食堂运行成本进行独立核算,由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食堂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含基本大伙收入、特色档口收入和便民服务点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银行利息等其他收入。食堂运行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食堂直接成本包括食品原材料成本(主料、辅料及调料)、水电气和外卖平台服务费等成本。食堂间接成本包括人员经费、劳务服务费、餐用具购置费、维护维修费、低耗费、税费、卫生劳保费、办公费、培训费、广告宣传费、差旅费、折旧费、结余资金及不可预见费用等。食堂人员经费包括除学校合理分担外的正式在编人员工资经费和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绩效、福利、社保。
第十六条 成本标准。自营食堂基本大伙的直接成本率(直接成本/主营业务收入)原则上控制在55%左右。各特色档口根据档口主营业务收入占自营食堂主营业务总收入的比例,合理分担与档口经营管理相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正式在编人员工资经费、劳务派遣管理人员工资经费、设备折旧费、垃圾清运费、卫生费、食品安全责任险、广告宣传费用、日常零星维修费用、档口碗筷清洗、公用区域水电燃费用、其他日常运行费用等间接成本,原则上总分担费用的占比控制在档口主营业务收入的20%左右。
第十七条 食堂低值维护维修与设备购置。自营食堂单次维修改造费用2万元以下的水电维修、电器设备维修、厨具设备维修、零星基础设施维修、空调维修等日常零星维修项目,通过电子卖场直购的形式采购相关维修改造服务,费用计入当月食堂成本。食堂购置的单台(批)10万元以下的小型设备,根据使用年限和折旧方法计提折旧,计入运营成本。
第十八条 食堂结余。自营食堂结余可占主营业务收入的3%-5%左右,用于以丰补欠、自我调节、抵御风险。
第十九条 平抑基金。学校设立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平抑基金,按全日制在校生学费收入的1.5%计提,用于平抑饭菜价格过快上涨,保持饭菜价格和质量平稳。
第五章 人员管理
第二十条 人员类型。食堂从业人员包括学校在编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劳务外包人员和委托服务人员等。学校根据需要安排在编人员进行经营管理,其他从业人员通过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特色餐饮管理团队劳务委托服务等方式确定。
第二十一条 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支出。根据基本大伙直接成本率计算基本大伙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支出(含基本工资、基本绩效、社保、寒暑假员工稳定基金)金额。若基本大伙月直接成本率未超过57%时,则按主营业务收入的28%计算基本大伙的劳务支出;若月直接成本率高于57%时,则按(1-月实际直接成本率-15%)×主营业务收入计算基本大伙的劳务支出。若基本大伙经营状况较好,年终存在结余资金,则年度结余资金的30%作为劳务派遣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具体发放标准由后勤基建处审定。后勤基建处制定基本大伙和便民服务点劳务派遣人员的具体劳务薪酬方案,由学校通过招标采购的劳务派遣公司或劳务外包公司按月发放。特色餐饮管理团队委托服务费由学校按月结算。
第二十二条 在编管理人员奖惩。根据食堂经营状况,结合岗位任务及工作表现,由后勤基建处制定考核方案,年底按照3-5万人均绩效标准核算,按考核结果发放,提交校务会研究后实施。
若食堂正式在编管理人员,经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或学校授权的督查机构查实存在贪污、挪用、私分食堂公款或物资;索取、非法收受供应商、服务对象或下属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滥用职权在采购、招投标、人事安排、财务管理、合同签订等环节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本人、亲属或特定关系人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或其他违反廉洁从业规定、损害食堂及学校利益的不廉洁行为的,学校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政务处分或纪律处分,并将其调离原管理岗位,责令其退赔或追缴因违纪违法行为所获得的一切经济利益。除追缴违法所得外,并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扣减其1.5年月绩效与平时绩效的总和。对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员工培训。自营食堂注重人才队伍建设,建立科学合理的用人机制,多渠道引进管理和技术人才,制定引进、培养、评价等制度体系,多层次、多形式开展业务培训,拓展食堂管理人员的发展空间,促进学生食堂健康发展。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食堂管理员及各食堂项目经理每年应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食品安全培训。
第二十四条 特殊岗位轮岗。加大自营食堂食品安全员、食堂管理员、验收员、仓管员、项目经理等特殊岗位轮岗交流,原则上每年轮岗一次。
第二十五条 人员档案。食堂从业人员均须办理有效期内的健康证,建立从业人员管理档案,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五病”调离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必要时应进行临时健康检查。患有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 晨午检制度。食堂严格落实晨午检制度,每天进行晨午检,并将检查情况详细记录在案。如发现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立即停止工作,待查明原因并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食品安全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后勤基建工作的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十八条 食品安全防控体系。自营食堂围绕采购、贮存、加工、配送、供餐等关键环节,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营养健康。落实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
第二十九条 食品安全岗位管理责任制。自营食堂明确各工作岗位职责,明确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管理相关责任,逐级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自营食堂专职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食堂管理员均为学校在编人员,依法负责作业环节的食品安全工作和卫生质量,负责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堂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食堂管理制度汇编。自营食堂建立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和报告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及进货查验制度、食品贮存(库房)安全管理制度、粗加工切配管理制度、烹调加工管理制度、面点加工管理制度、食品添加剂管理和公示制度、备餐间管理制度、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管理制度、食品留样管理制度、食品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食堂食品安全校长第一责任人制度、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五病”调离制度、餐饮服务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制度、餐饮服务食品投诉处理制度、供应商评价和退出管理制度等各项制度。制度体系覆盖食堂采购、售卖、售后等全环节。
第三十一条 阳光餐饮。学校搭建阳光服务平台,接受师生对于食堂的意见和建议。食堂显著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资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等级、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原材料各供应商等信息,建立健全在线投诉受理和处置机制。
第三十二条 加工操作安全。加工场所按原料、半成品的顺序进行流程布局,生熟食品存放场所无交叉污染。
第三十三条 安全保护。自营食堂设置人脸查验设备,非食堂从业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食堂操作间及食品处理区。
第三十四条 食品留样。自营食堂配备专用的密闭食品留样专柜(冰箱),设专人负责留样管理。每餐次供应的食品进行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25克,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和密闭留样专柜(冰箱)内,在冷藏条件下保存48小时以上,并做好对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审核人员等文字记录。
第三十五条 进货查验。学校对所有食材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每批次的检查报告等内容进行查验,并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相关凭证。经过上述流程,食材方可入库。
第三十六条 突发应急预案。自营食堂建立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等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方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每学年演练一次。发生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按照就近、就地处置的原则及时快速处理,并按有关重大事项和信息报告规定,立即向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疾控和上级教育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迟报、不报。
第七章 服务育人
第三十七条 光盘行动。自营食堂开展节约粮食、反对浪费的宣传,大力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浓厚氛围,积极推行按需定量、按量计价,持续推进“光盘行动”,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
第三十八条 健康饮食。自营食堂加强对学生良好卫生饮食习惯的养成教育,大力倡导学生文明用餐,推动健康饮食理念入心见行,持续提升学生文明素养。
第三十九条 文化建设。重视学生食堂的餐饮文化建设,推进思政课进食堂,思政课上餐桌,创造健康的饮食文化,实现文化育人。
第四十条 榜样示范。根据日常检查记录和评选规则,每年年底开展“学生满意食堂”“最受欢迎特色档口”“食堂优秀员工”等评选活动,通过表彰先进,加强示范引领。
第八章 监督与检查
第四十一条 工作考核评价。学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食堂运营环节的把控,对责任落实不到位、有章不循、玩忽职守、疏于管理等造成责任事故的,对于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群体性事件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定期检查。学生食堂膳食委员会每季度开展一次学生食堂调研和检查,掌握食堂管理现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四十三条 建立食堂评议评价制度。学生食堂膳食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开展1次师生用餐满意度测评,并按规定公开测评结果,对满意度较低的,制定整改措施,研究解决问题。每学年进行1次综合评价(分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对评价不合格的自主经营学生食堂应限期整改,承包或委托经营的学生食堂应终止合同。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后勤基建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办公室 2025年6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