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生院(农科所)奖励经费分配办法

作者: 时间:2015-05-26 点击数:

农生院(农科所)奖励经费分配办法

为了激发全体教师工作积极性,进一步做好我院各种考核迎检工作及各项工作的组织协调,特制定此办法:

一、所含范围

本《办法》所含奖励经费是指因院(所)各项工作成绩或因各项评比检查成效较好获得的学校奖励经费和因获得各种荣誉称号获得的奖励经费(简而言之,就是因集体接受各种考核评估或获得各种荣誉奖励给集体的经费)。主要包括学生考研奖励、教学工作检查奖励、实验室工作检查奖励、学生管理工作考核奖励、学费收缴工作奖励、工会工作奖励、科研工作奖励、宣传工作奖励等。

二、分配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二)优劳优酬与多劳多得原则;

(三)成果共享与责任共担原则;

三、具体分配办法

(一)学生考研奖励

1、考研奖励经费总额的80%用于教职员工个人奖励,20%用于院(所)统筹使用。

2、考研奖励经费总额中用于教职员工个人奖励的80%的部分,10%奖励给当年毕业班班主任;10%奖励给考研班班主任;20%奖励给具体从事考研工作(含按照要求下班课程辅导、帮助学生录取调剂、平时考研宣传动员、参加各种考研工作会议等)的教职工;10%奖励给院(所)领导,教学秘书,行政秘书、辅导员;50%用于全体教职员工奖励。

3、新来院(所)工作人员不满半年的按同类人员50%发放,年终考核基本合格的按同类人员70%发放,年终考核不合格的不发。

(二)教学工作检查先进奖励

1、教学工作检查奖励经费总额的80%用于教职员工个人奖励,20%用于院(所)统筹使用。

2、教学工作检查奖励经费总额中用于教职员工个人奖励的80%的部分,20%用于分管院(所)领导、教研室负责人和教务秘书奖励;30%用于从事检查具体准备工作人员奖励;50%用于全体教职员工奖励。

3、新来院(所)工作人员不满半年的按同类人员50%发放,年终考核基本合格的按同类人员70%发放,年终考核不合格的不发。

(三)实验室工作检查先进奖励

1、实验室工作检查奖励经费总额的80%用于教职员工个人奖励,20%用于院(所)统筹使用。

2、实验室工作检查奖励经费总额中用于教职员工个人奖励的80%的部分,30%用于分管(所)领导、实验室负责人、实验管理人员和教务秘书奖励;30%用于从事检查具体准备工作人员;40%用于本年度有实验课程教师奖励。

(四)学生管理工作考核先进奖励

1、学生管理工作考核奖励经费总额的80%用于教职员工个人奖励,20%用于院(所)统筹使用。

2、学生管理工作考核奖励经费总额中用于教职员工个人奖励的80%的部分,40%用于分管领导、学生辅导员奖励;40%用于班主任奖励;20%用于其他在职院(所)领导、学生党支部书记奖励。

(五)学费收缴工作先进奖励

1、学费收缴工作奖励经费总额的80%用于教职员工个人奖励,20%用于院(所)统筹使用。

2、学费收缴工作奖励经费总额中用于教职员工个人奖励的80%的部分,30%用于分管领导、学生辅导员奖励;70%用于班主任奖励。

(六)工会工作先进奖励

1、工会工作奖励经费总额的80%用于教职员工个人奖励,20%用于院(所)统筹使用。

2、工会工作奖励经费总额中用于教职员工个人奖励的80%的部分,30%用于分管领导、分工会主席、分工会委员奖励;20%用于工会积极分子奖励;50%用于全体教职员工奖励。

3、新来院(所)工作人员不满半年的按同类人员50%发放,年终考核基本合格的按同类人员70%发放,年终考核不合格的不发。

(七)宣传工作先进奖励

1、宣传工作奖励经费总额的80%用于教职员工个人奖励,20%用于院(所)统筹使用。

2、用于教职员工个人奖励的80%的部分,70%用于分管领导、办公室主任、行政秘书奖励;30%用于师生宣传积极分子奖励。

(八)科研工作先进奖励

1、科研工作奖励经费总额的80%用于教职员工个人奖励,20%用于院(所)统筹使用。

2、科研工作奖励经费总额中用于教职员工个人奖励的80%的部分,20%用于分管领导、科研秘书奖励;10%用于学术委员会成员奖励;70%用于全体教职员工奖励。

3、新来院(所)工作人员不满半年的按同类人员50%发放,年终考核基本合格的按同类人员70%发放,年终考核不合格的不发。

(九)学科建设先进奖励

1、学科建设奖励经费总额的80%用于教职员工个人奖励,20%用于院(所)统筹使用。

2、用于教职员工个人奖励的80%的部分,20%用于分管领导、学科秘书奖励;10%用于学术委员会成员奖励;70%用于学科团队成员奖励。

(十)目标管理责任奖

1、如果院(所)考核为优秀(一等),院(所)班子成员和在年度考核中为院(所)加分2分(含2分)以上者,目标管理责任奖上浮15%;在年度考核中为院(所)加分1分(含1分)以上2分以下者,目标管理责任奖上浮8%;如果院(所)考核为合格(二等),在年度考核中为院(所)加分2分(含2分)以上者,目标管理责任奖上浮10%;在年度考核中为院(所)加分1分(含1分)以上2分以下者,目标管理责任奖上浮5%;如果院(所)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三等),为院(所)加分2分(含2分)以上者,目标管理责任奖上浮5%,在年度考核中为院(所)加分1分(含1分)以上2分以下者,目标管理责任奖上浮3%。

2、如果院(所)考核为优秀或合格(一等或二等),在年度考核中为院(所)扣分在2分(含2分)以上者,目标管理责任奖下浮20%;扣分在2分以下1分(含1分)以上者,目标管理责任奖下浮10%;扣分在1分以下者,目标管理责任奖下浮5%。如果院(所)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三等),院(所)班子成员目标管理责任奖下浮15%;在年度考核中为院(所)扣分在2分(含2分)以上者,目标管理责任奖下浮30%;扣分在2分以下1分(含1分)以上者,目标管理责任奖下浮20%;扣分在1分以下者,目标管理责任奖下浮10%。

3、新来院(所)工作人员不满半年的或年终考核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按一定比例发放。

4、如果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不予发放目标管理责任奖的,按照学校规定执行。

(十一)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先进单位奖励

1、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先进单位奖励经费总额的80%用于教职员工个人奖励,20%用于院(所)统筹使用。

2、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先进单位奖励经费总额中用于教职员工个人奖励的80%的部分,30%用于在职院(所)领导、办公室主任、教学秘书、辅导员和为院(所)加分在2分(含2分)以上人员奖励;70%用于全体教职员工奖励。

4、新来院(所)工作人员不满半年的按同类人员50%发放,年终考核基本合格的按同类人员70%发放,年终考核不合格的不发。

四、其他说明

(一)在本《办法》中未涉及到的凡不属个人的奖励经费,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经院(所)教代会讨论通过并正式印发后实施。

(三)本《办法》目标管理责任奖中上浮部分所需经费从院(所)统筹经费或其他经费中列支;目标管理责任奖中下浮部分所扣经费列入院(所)统筹经费。

(四)如果同一个人符合多项上浮或下浮条件,不叠加,按照上限予以上浮或下浮。

(五)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具体由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六)本《办法》解释权归党政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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