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研究生、留学生、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生学籍管理
第六条 学校建立学籍管理制度,规范学生入学与注册、考核与成绩记载、转专业与转学、休学与复学、退学、毕业与结业、学业证书管理等教育教学秩序。
第七条 本科生、研究生、留学生的学籍管理分别由学校教务处、研究生教育教学部和国际交流处分别制定具体规定。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八条 学校、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九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十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二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十四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十五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信网络系统。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共同创造整洁、文明、安全、有序的生活环境。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十八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并推荐参加市、省(部)及国家各类评优及表彰活动。
第十九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按规定授予“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最美团员青年”“优秀团员”“优秀团干”“优秀社团干部”“优秀青年志愿者”“创优奖学金”“创新创业奖学金”等荣誉或奖励。学校还可就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授予单项荣誉称号或进行单项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有关学生利益的行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推选和公示。
第二十条 对触犯法律法规、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其他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根据《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参与打牌赌博,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或屡教不改的;
(七)偷窃、诈骗、敲诈勒索、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手段恶劣的;
(八)寻衅滋事、打架斗殴造成严重伤害事故的;故意为打架斗殴提供凶器,造成严重伤害事故的;纠集校外人员来校打架的;
(九)吸毒、贩毒或容留他人吸毒、教唆他人吸毒的;
(十)故意损害公、私财产,数额较大,情节恶劣的;过失损害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拒不赔偿的;
(十一)有伪造证明、涂改证件和单据等弄虚作假行为,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务经教育不改,且情节恶劣,影响极坏的;
(十三)违反学生考勤规定,一学期内累计旷课50学时以上或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含节假日),情节恶劣的;
(十四)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五)其他违纪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第二十二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认错态度不好,拒不交代违纪事实,隐瞒重要违纪情节或伪造事实者;
(二)同时违反多项纪律者;
(三)屡次违反纪律者;
(四)对检举、揭发的人进行打击报复者。
第二十三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或免予处分:
(一)及时主动认错并有悔改表现者;
(二)有立功表现者。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十六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七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务会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八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期为6个月,记过处分期为9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为12个月,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三十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副校长担任。委员由党政办、学生工作部、督查处、保卫部、团委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学校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务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湖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四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五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抵触的,可以向湖南省教育厅投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学校有关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对涉及学籍管理、学生管理、学生权益保障等内容,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办公室 2025年4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