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关于印发《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8-06-07 点击数: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活动,是指在学校校园内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500人以上的活动,或有校外人员参加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人以上的活动。

下列活动按照相关规定举办,可不适用本办法:

(一)学校各单位组织的单位内部工作会议、宣传教育、教学科研等活动;

(二)学校各单位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的主要由本校师生员工参加的学术交流、工作研讨等活动。

第三条 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保卫处是学校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履行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审批和指导职责。

第五条  校内大型活动的主(承)办者必须是学校的二级单位,对所举办大型活动的安全负责。有两个以上主(承)办者的,应当明确主要主(承)办者及其他主(承)办者各自的安全责任。

校外单位租借校内场地举办大型活动,必须有校内二级单位或场地使用者(管理者)作为担保者,担保者对该大型活动的安全负责。

任何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在校内举办大型活动。

第六条 举办大型活动,主(承)办者应当制定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

(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参与人员范围;

(二)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三)安全责任人、工作人员配备、岗位职责;

(四)活动场所和设施的安全措施;

(五)车辆数量、行进路线及停放、疏导措施;

(六)入场人员的查验或安全检查措施;

(七)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八)应急处置预案。

第七条  主(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5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提交活动申请表和安全工作方案。保卫处应当自受理安全许可申请之曰起 3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安全条件的,作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主(承)办者月度内在同一地点举行相同内容和规模的多场次大型活动的,可以采取一次性申请的方式取得安全许可。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卫处不予安全许可:

(一)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

(二)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违反社会公德;

(四)影响学校声誉;

(五)影响学校其他重大活动;

(六)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

(七)安全工作方案不完善、不可行。

第九条  主(承)办者应当按照安全许可确定的时间、地点、内容、规模以及相应的安全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大型活动。

第十条 主(承)办者提前举办或者延后举办大型活动的,应当分别在提前举办时间或者原定举办时间的5日前向安全保卫处申请变更;取消举办大型活动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时间的3日前书面告知保卫处。

主(承)办者变更、取消举办大型活动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发布通知,并做好善后工作。

主(承)办者变更大型活动地点、内容以及扩大举办规模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安全许可。

第十一条  保卫处作出大型活动安全许可决定后,应当在活动举办前对安全工作方案的落实情况以及活动场所、设施组织安全检查。主办(承办者、场所管理)者应当予以配合、协助,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保卫处发现主(承)办者未按照安全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大型活动,或者活动场所、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其立即或者限期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主(承)办者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保卫处,保卫处应当进行复查并督促落实。

为保障公共利益,作出安全许可决定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检查发现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保卫处可以变更或者撤回己经生效的安全许可并及时告知主(承)办者。

第十三条 主(承)办者取得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后,方可发放或者出售门票。发放或者出售门票的总量不得超过安全许可核准的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

第十四条  主(承)办者对搭建的舞台、看台、展台等临时设施的质量和安全负责。主(承)办者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能力的单位设计、施工,或者聘用具备相应操作技能的专业人员设计、施工。设计、施工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进行设计、搭建和拆除临时设施,确保施工安全和使用安全。

主(承)办者应当与场所管理者以及设计、施工单位和人员签订设计、搭建临时设施的安全协议,并组织验收,出具验收报告。

第十五条  主(承)办者应当配备与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的专业保安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安全检查设备。

主(承)办者应当提前将禁止和限制带入场的物品清单,通过海报、票证提示等方式告知活动参与人员。

第十六条 主(承)办者应当落实以下现场秩序维护和疏导措施:

(一)组织对供水、供电、供气等重点部位进行看护;

(二)在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

(三)入场退场时对人员和车辆进行及时疏导;

(四)入场人员即将达到安全容量时,应当取相应控制措施;

(五)其他相关安全疏导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 大型活动的场所管理者应当向主(承)办者提供场所安全通道、出入口、供电系统以及可容纳的人员数量等涉及场所使用安全的资料和证明。

场所管理者应当保证场地建筑、监控、广播、消防、照明等设施、设备齐全有效,并做好管理和值守工作。

第十八条  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活动,保卫处根据安全需要组织相应安全工作人员,维持活动现场周边的治安、交通等秩序,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

在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保卫处应当加强对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主(承)办者立即改正;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组织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或责令主(承)办者停止部分或者全部的相关活动。

第十九条  在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主(承)办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向保卫处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参与事故应急救援的学校各部门,应当按照应对突发事件的职责要求,采取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条 对师生自发形成的聚集活动,学校相关部门根据应急预案,取安全保障措施,配备足够力量,加强巡逻值守、安全防范和应急响应,确保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安全。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保卫处将在校内通报主(承)办者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将对相关负责人进行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并造成重大损失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被两次通报的主(承)办者单位,自第二次通报之日起,一年内不予许可其举办大型活动;举办大型活动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者违反大型活动有关法律、法规安全管理规定的,两年内不予许可该主(承)办者单位在校内举办其他大型活动。

第二十三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影响大型活动正常秩序、妨碍公共安全,予以批评教育;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强行带离现场,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教职员工违反本办法、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由督查处或纪委作出处理决定;学生根据《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20178月修订)》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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