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信息学院
首页|概况|党建工作|师资队伍|教学工作|学科专业|学生工作|科学研究|校企合作|招生工作|就业工作|校友分会|一流专业建设
 
当前位置: 首页>>学生工作>>奖助学金>>正文
 
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的通知
2016-10-26 17:16     (次数)

院学通〔2016〕20号

各二级学院: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部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教[2007]36号)的文件精神,按照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下达给我校2016年国家奖助学金名额,经学校同意,现就2016年国家奖、助学金评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定对象

我校在校在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不含计划外学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只限于二年级(含)以上学生。

二、奖励(或资助)标准

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年;国家助学金分为三等,一等4000元/人.年,二等3000元/人.年,三等2000元/人.年。

三、发放办法

国家奖学金和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国家助学金分2016年秋季学期和2017年春季学期两次发放。此次评比发放的国家奖学金和励志奖学金为2015-2016学年度奖学金;此次评定发放的国家助学金为2016年秋季学期的资助经费,2017年春季学期的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受助等级原则上与2016年秋季学期一致,但受评学生如违纪违规,将视情况作出调整。

四、申请条件

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申请国家奖助学金,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违规行为。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2015-2016学年度成绩排名在所在年级的所在专业的前5%,且无不及格科目),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2015-2016学年度成绩排名在所在年级的所在专业的前10%,且无不及格科目)。

(五)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学生,须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被认定为我校2016-2017学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六)学生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七)在同一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

五、评定机构

(一)学校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组长:刘铁峰

成员:余为  郭育青  肖体梅  李映泉  周文龙

(二)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党总支书记为组长,副书记为副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为成员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党总支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副书记为直接责任人)。

六、推荐及评比程序

(一)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召集纪检监察、计财、学工等部门负责人学习相关文件,按比例分配名额,报请学校领导批准后,将推荐名额按比例分发到各系。

(二)各二级学院评审领导小组在接到学校通知后,将上级文件精神、评定条件、评定标准、指标数量、评比方式等,向全院学生公布。

(三)学生根据评比标准和要求,以书面的形式向所在学院自主申报。

(四)各二级学院评审领导小组在收集学生申报材料后,认真核对材料内容,按照学校申请条件,认真做好资格审查。将不符合申报资格的材料退回学生本人,并向其说明退回理由。

(五)各二级学院评审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人员,深入学生之中,充分了解学生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与准确性,认真核实申报学生的学习、生活、工作、经济状况等内容,然后经过民主评议,产生初评名单。

(六)各二级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研究由学院评审领导小组提交的初评名单及材料,确定学院评定对象及等级后,向全院公示三天。

(七)各二级学院经公示无异议后,将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整体送交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全校材料汇总后,提交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核。

(八)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核汇总材料后,将审核结果报校务会研究审批,并将审批通过的获奖名单向全校公示五天。

(九)经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工作处将所有材料按上级要求整理好,报送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七、各二级学院初审、信息录入及材料报送要求

(一)国家奖学金

1、在10月12日前完成国家奖学金初审并公示后,组织被推荐学生如实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纸质稿一式两份)。

2、在10月13日上午12:00前,在湖南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里完成国家奖学金被推荐学生电子信息录入及审核上报工作。

3、在10月13日下午17:30前报送《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纸质稿一式两份)、《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表》(纸质稿一式两份,电子稿发QQ邮箱1142576537@qq.com)。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1、在11月3日前完成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初审并公示后,并于11月4日12:00前将名单(电子稿和纸质稿)报送至学工处学生资助中心。

2、在11月7日前,组织被推荐学生分别如实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纸质稿一式一份)、《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纸质稿一式一份),并在湖南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里完成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被推荐学生电子信息录入及审核上报工作。

3、在11月7日上午12:00前向学工处学生资助中心报送《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纸质稿一式一份)、《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纸质稿一式一份)、《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表》(纸质稿一式两份,电子稿发QQ邮箱1142576537@qq.com)、《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受资助学生建议名单表》(纸质稿一式两份,电子稿发QQ邮箱1142576537@qq.com)。

八、推荐指标分配

(一)国家奖学金

系别

马院

法学

文学

外国语

商学

数金

能机

材料

信息

农生

合计

名额

0

1

2

2

4

1

2

2

1

2

1

4

2

1

25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系别

马院

法学

文学

外国语

商学

数金

能机

材料

信息

农生

合计

名额

6

19

32

29

69

22

31

38

27

41

21

70

29

18

452

(三)国家助学

系别

马院

法学

文学

外国语

商学

数金

能机

材料

信息

农生

合计

名额

36

145

228

209

494

152

209

276

201

315

173

529

221

145

3333

一等

12

49

76

70

164

50

69

94

66

109

55

175

77

45

1111

二等

11

49

72

67

158

49

64

91

68

109

67

184

67

55

1111

三等

13

47

80

72

172

53

76

91

67

97

51

170

77

45

1111

九、纪律规定

(一)国家奖助学金的设立,体现着党和政府对大学生的关心,各二级学院在评审的过程中,一定要按照有关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审,严格把关。

(二)各二级学院要把国家奖助学金的评比名额、评比条件、评比程序、发放规定明确告诉学生,要让每位学生知情。

(三)各二级学院要组织专人严格审查学生的申报材料,严禁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夸大虚报家庭经济贫困情况,一经发现,取消其申报资格,并给予该学生相应的纪律处分。事后查获的,追回全部资助金额,并对其做出相应的纪律处分。

(四)班主任老师负责本班的奖助学金评比,禁止把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全部交由学生干部处理而班主任不直接参与的做法,不主张完全以班级同学投票的形式决定获评人选,应坚持调查确认与民主选荐相配合的原则。

(五)国家奖助学金必须全额发放到受资助学生本人,严禁将奖助学金分摊或挪作他用,严禁在评比和发放奖助学金的过程中,收受学生的任何礼物礼金或宴请。

(六)凡在国家奖助学评比与发放过程中,出现分摊或挪用行为的,一经查获,所有分摊或挪用资金全部由学院领导督促班主任负责追回,并对责任人进行纪律处分。

(七)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和副书记,要对本院奖助学金的评比与发放工作进行主动且严格的监管,切实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发现违纪违规现象,要立即干预、纠正、处理。

(八)学生工作部全力配合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每个二级学院的奖助学金评比工作全程监控,对受资助学生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抽查,确保国家奖助学金评比工作合法合规,落实到位。

十、其他规定                                    

(一)从评比之日起上溯一学年内,学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不得享受各类奖、助学金。

1、不遵守校规校纪。有违反《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中列举的行为或受到过学校或二级学院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者;

2、不遵守宿舍管理规定。擅自校外租房住宿;或一学期晚归累计达4次(含),或擅自外宿不归达(含)2次者;

3、不遵守考勤管理规定。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超过5节(含),或在规定参加的升旗、集会等集体活动旷缺超过2次(含),或早操迟到超过4次(含),或上课、升旗、晚自习、集会等集体活动中迟到次数超过3次(含)者;

4、不诚实守信。假冒老师(家长)批字签名而获得请假或荣誉等不诚实行为者;

5、不服从安排。对学校、学院及班级交付的工作任务拒不配合,或敷衍了事;或在校内外各项集体活动中不负责任地散布言论,影响活动的开展,或给学校和学院荣誉带来损害者;

6、不勤俭节约。有抽烟、酗酒不良习惯,或有着名牌服装、宴请、进消费性娱乐场所等高消费现象者;

7、用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助学金请客者;

(二)、以上各类奖助学金,在评定之后,如果受益学生有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将追回其一学年内所评给的奖助学金,并取消其下一学年度的奖助学金评定资格。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生工作处

2016年10月26日        

上一条:信息学院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下一条:信息学院2016年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办法
关闭窗口
 

行政办: 百全楼110 | 教务办: 百全楼213 | 邮编: 417000 | 电话/传真: 0738-8377309
@2003-2015 版权所有: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信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