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文件
  
 校政发〔2019〕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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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实施细则》的
 通   知
  
 校属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希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实施细则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 
                     2019年9月23日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办公室                2019年10月22日印发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
 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建设项目委托审计行为和审计工作程序,提高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确保社会审计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根据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管理》(第2309号)《湖南省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湘教发〔2012〕64号)以及《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校政发〔2019〕1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所称中介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执业资格和法人资格且合法经营、业绩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和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项目包括基本建设项目、修缮改造项目和参照基建管理的物资采购等各类项目。
 第四条  凡学校建设项目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由审计处统一办理委托审计手续,学校其他单位和部门无权委托或变相委托校外机构审计开展具体业务。
 第五条  审计处负责对受委托中介机构按时、独立、依法完成审计业务情况进行监督,并做好其他相关协调配合工作。
 第六条  学校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建立中介机构合作名单库(至少10家),中介机构的选择原则上只遴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为甲级的单位,综合考虑中介机构的执业能力、执业经验和执业质量,经审计部门初选后按学校采购服务有关程序确定。
 第七条  中介机构出入库调整实行优胜劣汰竞争机制。学校根据委托咨询工作需要,结合咨询工作质量和监督检查等情况,对咨询中介机构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第八条  委托审计方式包括概预算审计(含预算同步编审)、全过程跟踪审计和竣工结算审计方式三种。
 第九条  所有委托项目(施工现场跟踪审计项目除外)必须先由学校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完成初审后交审计处复审。未经学校内部审核的项目不得直接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需要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施工现场跟踪审计的项目,审计处须按程序在项目开工前及时办理委托审计手续,确定现场跟踪审计内容和具体工作方案。 
 第十条  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的建设项目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报审金额达到年度湖南省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
 (二)报审金额达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须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 
 (三)要求短期内完成且审计处无法调整工作时间安排的项目。 
 (四)其它审计难度大,受现有审计资源、专业技术、法律效力等限制无法独立完成的专业工程项目。 
 (五)政府有关部门投资或上级主管部门明文规定必须由社会审计机构出具有法律效力审计报告的项目。 
 (六)经学校研究必须委托审计的项目或其他有必要委托审计的项目。 
 第十一条 委托中介机构审计项目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审计处根据年度内送审项目具体情况,分类安排,确定合适的委托审计方式,办理委托审计立项申请手续,并详细填写《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立项审批表》(见附件1),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二)从中介机构名单库中随机抽取确定委托审计单位,洽谈并签订委托审计协议,合同范本参照《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制定。 
 (三)审计处指派专人负责协助、监督中介机构开展审计业务,做好项目审计资料移交登记手续,协调组织现场查勘、项目对审等联系工作。
 (四)中介机构根据对审结果出具审计报告,并及时与审计处办理项目审计资料交接手续。 
 (五)审计处根据委托审计协议中约定的计费标准及经分管领导签署的审计结论核算委托审计服务费用,办理费用支付的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受托中介机构的工作要求
 (一)受托中介机构应自行完成委托的全部审计任务,不得转包或委托其他中介机构协助其完成审计业务,承担工作中全部审计质量风险并出具完整的审计报告。 
 (二)受托中介机构在承接委托项目审计期间应接受学校审计处的监督,对其提供的审计报告等资料进行必要的内部复核。   
 (三)同一中介机构在同一项目的工程造价概预算编审、投标报价与竣工决算编审阶段中不得重叠受理委托作业。 
 (四)学校审计处专人负责被审资料的交接,中介机构不得擅自接收被审计单位提报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审计人员办理委托审计事项,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并将回避的事由及时告知学校审计处:
 (一)与被审计单位与相关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审计业务的。 
 第十四条 审计成果文件的质量要求
 受托中介机构出具的完整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格式和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CECA/GC7-2012)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已完成的各类委托外审建设项目审计结果信息应按学校校务公开的要求在审计处网站及时公告。
 第十六条 对公开招投标或技术特别复杂的项目,经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审计处可以同时委托一家中介机构独立编制造价预算,并按合同约定的方式与后勤基建处委托预算编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造价成果文件比对审核,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第十七条 委托审计服务费用参照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意见》及行业市场价格综合确定。
 (一)概预算审计、结算审计服务费用包括基本服务费和绩效费用两部分,其中:
 概预算类审计原则上按学校审计处送审金额的1‰计取基本服务费(最高不超过2万元,不足2仟元的按2仟元计取),另按核减(核增)额(不含因取费标准、主材价差、人工工资及建设方设计变更调整因素影响金额)及各对应基准费率标准(见附件2,以下同)的5.6折计算绩效费用; 
 结算类审计原则上按学校审计处送审金额的1‰计取基本服务费(最高不超过2万元,不足2仟元的按2仟元计取),另按核减额及各对应基准费率标准的5.6折计算绩效费用。 
 (二)预算同步编审类审计咨询服务费计算标准按项目投资估算中的建安造价3‰以内控制。 
 (三)全过程跟踪审计根据项目情况另行计算咨询服务费用。
 (四)委托审计服务费由学校支付,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管理若干规定》(财建〔2002〕394号)全额列入建设成本。 
 第十八条 审计咨询费用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另行按相关招投标程序确定中介机构;对审计费用在30万元以上或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进行招投标确定中介机构。
 第十九条 确因工作需要,审计处可根据实际情况书面报告分管校领导同意后选择合适的三家中介机构定点开展审计,合作期限一般为一年。
 第二十条 学校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的工作接受省教育厅和审计厅的监督和指导。学校可根据教育厅和审计厅有关文件以及对委托审计项目质量进行抽查的结果作为选择调整中介机构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为确保审计结果的公正性、真实性、合法性,委托中介机构的合同中应明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计机构有权对受托审计项目进行复审,误差率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CECA/GC7-2012)的质量要求的,学校有权解除与受托中介机构的合作,并可以依法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学校将此情况报告省教育厅财务建设处。
 第二十二条 受托中介机构和承办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所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错误,致使学校遭受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实施细则》(校政发〔2016〕47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
 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立项审批表
       编号 
 
  
   
    
     项目名称  | 
      | 
    
    
     项目概况  | 
     施工单位  | 
      | 
    
    
     监理单位  | 
      | 
    
    
     建设规模 及类型  | 
     □基本建设 □修缮项目  | 
     投资规模:         万元   | 
    
    
     建筑面积:           ㎡   | 
    
    
     开工时间  | 
      | 
     竣工时间  | 
      | 
    
    
     内审情况  | 
     施工方送审 (万元)  | 
      | 
      | 
    
    
     后勤基建处(万元)  | 
      | 
      | 
    
    
     审计处 (万元)  | 
      | 
      | 
    
    
     委托审计方式  | 
      | 
    
    
     委托社会中介 机构名称  | 
      | 
    
    
     审计处意见  | 
      | 
    
    
     校长审批  | 
      | 
    
   
  
  
 附件二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收费项目  | 
     计费基数  | 
     基准费率(‰)  | 
     服务内容  | 
    
    
     500(含500)万元以下  | 
     500~1000(1000)万元  | 
     1000~5000(含5000)万元  | 
     5000万元   以上  | 
    
    
     投资估算  | 
     工程造价  | 
     0.9  | 
     0.7  | 
     0.3  | 
     0.1  | 
     调查、收信资料,完成和出具投资估算或可行性经济评价报告。  | 
    
    
     可行性经济评价  | 
     工程造价  | 
     2.7  | 
     2  | 
     1  | 
     0.3  | 
    
    
     工程概算编制  | 
     工程造价  | 
     2.8  | 
     1.5  | 
     0.8  | 
     0.3  | 
     收信资料,根据初步设计图计算或复核工程量,进行工料分析,出具工程概算书或审核报告。  | 
    
    
     工程概算审核  | 
     工程造价  | 
     1.2  | 
     0.8  | 
     0.4  | 
     0.1  | 
    
    
     施工图、预、结算或标底编制  | 
     土建工程  | 
     工程造价  | 
     6  | 
     4.5  | 
     2.5  | 
     1  | 
     收信资料,根据施工图或竣工图以及施工技术规范计算工程量,进行工料分析,完成计价,出具工程预算书或工程结算书。  | 
    
    
     安装、二次装饰、仿古、园林绿化工程  | 
     工程造价  | 
     7  | 
     5.5  | 
     3.5  | 
     1.1  | 
    
    
     标底和投标报价审核及最低价询标  | 
     送审工程造价  | 
     3  | 
     1.5  | 
     1  | 
     0.4  | 
     根据有关规定,对工程量、材料设备价格、计价方法、计价过程进行快速审查、复核,出具相应报告。  | 
    
    
     工程预、结算、清单计价初次审核  | 
     基本   服务费  | 
     土建工程  | 
     送审工程造价  | 
     5  | 
     3  | 
     1.5  | 
     0.5  | 
     根据有关规定,对工程量、材料设备价格、计价方法、计价过程进行全面和详细审查、复核,出具相应报告。  | 
    
    
     安装、二次装饰、仿古、园林绿化工程  | 
     送审工程造价  | 
     6  | 
     4  | 
     2.5  | 
     0.7  | 
    
    
     核增或核减收费  | 
     核增或核减额  | 
     60  | 
     45  | 
     30  | 
     10  | 
      | 
    
    
     工程量清单编制和清单计价  | 
     土建工程  | 
     工程造价  | 
     7  | 
     5  | 
     3  | 
     1.1  | 
     根据业主提供的施工图以及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计算符合标准的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和总价,出具相应报告。仅提供工程量清单编制的按标准的收费,计价基数按工程投资总额(地价除外)计算。只提供清单计价的按标准的收费。  | 
    
    
     安装、二次装饰、仿古、园林绿化工程  | 
     工程造价  | 
     8  | 
     6  | 
     4  | 
     1.2  | 
    
    
     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证与索赔、工程造价纠纷鉴证  | 
     工程造价  | 
     8  | 
     6  | 
     4  | 
     1.2  | 
     承担有关工程造价谈判、调查取证、最终作出具体工程造价结论或报告等工作。  | 
    
    
     注册造价工程师技术咨询  | 
     每人每小时  | 
     50~500元(为完成委托任务发生的差旅、交通费由委托方凭据另付)  | 
      | 
    
    
     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服务  | 
     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