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人文科技学院 2026年上学期第十二周政治学习 资料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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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人文科技学院

2026年上学期第十二周政治学习

资料汇编




党委宣传部编

2026年5月

习近平在加强基础研究座谈会上强调:以更大力度更实举措加强基础研究 进一步打牢科技强国建设根基


新华社上海4月30日电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30日上午在上海出席加强基础研究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基础研究是整个科学体系的源头,是所有技术问题的总机关。要以更大力度、更实举措加强基础研究,提升我国原始创新能力,进一步打牢科技强国建设根基。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办公厅主任蔡奇出席座谈会,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丁薛祥主持座谈会。

座谈会上,科技部部长阴和俊、教育部部长怀进鹏、中国科学院院长侯建国、上海市委书记陈吉宁、北京大学数学科学学院院长刘若川、中国科学院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院长刘陈立、浦江实验室教授乔宇、西部超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席科学家张平祥先后发言,就加强基础研究介绍工作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在听取大家发言后,习近平发表重要讲话。他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基础研究,通过优化科研布局、加大投入保障、创新体制机制等,推动我国基础研究水平显著提升。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加速突破,全球科技竞争更加聚焦基础前沿领域,原创性颠覆性创新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我们要抓住机遇、应对挑战,切实把基础研究工作摆上重要日程,持续抓下去,不断抓出新成效。

习近平强调,要加强统筹谋划和顶层设计,优化基础研究系统布局。坚持“四个面向”战略导向,进一步明确基础研究的主攻方向和重点领域。强化国家科研机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等引领作用,鼓励和规范发展新型研发机构,推动企业主导的产学研用深度融合,打通基础研究、应用开发、成果转化的创新链条。加强基础学科建设,促进应用学科与基础学科协调发展。

习近平指出,要一体推进教育科技人才发展,全方位做好培养、引进、使用工作,壮大基础研究人才队伍。遵循人才成长规律,提高教育质量,源源不断培养基础研究后备力量。优化科教协同育人机制,注重在科研一线发现和培养人才。坚持任务牵引、以老带新,大力扶持青年人才。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科普宣传,激发青少年的想象力和探求欲,让投身基础研究成为更多青少年的人生追求。

习近平强调,要加强对基础研究的支持保障。逐步提高基础研究经费占比,形成多元化投入格局。体系化布局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智能化科研平台系统。健全符合基础研究特点的分类评价体系,改善基础研究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营造开放包容、宽容失败的创新环境。加强科研诚信建设。

习近平指出,要主动融入全球创新网络,深化基础研究国际交流合作,联合开展气候变化、能源环境、生命健康等重大科学问题攻关,积极参与全球科技治理。

丁薛祥主持会议时表示,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充分肯定我国基础研究取得的成就,全面分析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对加强基础研究作出战略部署、提出明确要求。讲话高屋建瓴、内涵丰富,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思想性、指导性,为加强基础研究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我们要深学细悟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准确把握党中央战略意图,增强紧迫感、责任感、使命感,以更加坚定的信心和决心、更加务实的举措和行动,全面加强基础研究,着力提升原始创新能力,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建设科技强国努力奋斗。

尹力、石泰峰、刘国中、张国清、黄坤明出席座谈会。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军队有关单位、部分省市主要负责同志,有关高校、科研机构、国家实验室、企业负责人和科研人员代表等参加座谈会。


 


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 分析研究当前经济形势和经济工作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


新华社北京4月28日电 中共中央政治局4月28日召开会议,分析研究当前经济形势和经济工作。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

会议认为,今年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加强对经济工作的全面领导,着眼全局、前瞻布局,各地区各部门靠前发力、综合施策,我国经济起步有力,主要指标好于预期,彰显强大韧性和活力。同时,也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经济持续稳中向好的基础还需进一步巩固。要增强信心,以更大力度和更实举措抓好经济工作。

会议指出,要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统筹发展和安全,坚定不移深化改革开放,推动科技自立自强、产业链自主可控,精准有效实施更加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持续扩大内需、优化供给,做优增量、盘活存量,着力稳就业、稳企业、稳市场、稳预期,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进一步做强国内大循环,做优国内国际双循环,努力实现“十五五”良好开局。

会议强调,要用好用足宏观政策。持续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兜牢基层“三保”底线。增强货币政策前瞻性灵活性针对性,保持流动性充裕。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做好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

会议指出,要深入挖掘内需潜力。扩大优质商品和服务供给,推动消费升级。深入实施服务业扩能提质行动。加强水网、新型电网、算力网、新一代通信网、城市地下管网、物流网等规划建设。推动条件成熟的重大工程项目开工。

会议强调,要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保持制造业合理比重。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深入整治“内卷式”竞争。全面实施“人工智能+”行动,发展智能经济新形态,完善人工智能治理。进一步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系统应对外部冲击挑战,提高能源资源安全保障水平,以高质量发展的确定性应对各种不确定性。

会议指出,要有效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努力稳定房地产市场,扎实推进城市更新。有序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着力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问题。推动中小金融机构改革,稳定和增强资本市场信心。

会议强调,要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导向,加强教育、医疗、托育等民生建设。抓好农业生产,稳定生猪等农产品价格。完善常态化帮扶机制,确保不发生规模性返贫致贫。做好安全生产、防灾减灾、食品药品安全等工作。要深入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把学习教育的成效转化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效。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央编办

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职数管理的意见

中央编办发〔2016〕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编办,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编办:

领导职数管理是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的制度建设、巩固国家政权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严格按照规定职数配备领导干部,减少领导职数。经中央同意,2014年,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国家公务员局下发《关于严禁超职数配备干部的通知》,对超职数配备干部问题开展专项检查。各地各部门按照中央要求进行整改消化,总体情况向好,但违规核定领导职数并配备干部的问题在有的地方和部门仍然存在。为进一步规范领导职数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管理范围。纳入本意见管理的领导职数是指领导职务的名称、层次和数量,具体范围是:各级党政群机关的部门领导职数,包括部门正副职及职务层次相当于部门副职的其他领导职数;各级党政群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机构领导职数,包括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机构正副职及职务层次相当于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机构正副职的其他领导职数;各级事业单位领导成员及内设机构领导职数。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领导职数管理以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编委文件及中央机构编制、组织部门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编委文件为依据。上级业务部门印发的文件不得作为领导职数管理的依据。

坚持从严管理。以部门职责为核心,综合机构性质、机构规格、编制规模和管理幅度等因素严格核定领导职数。强化领导职数的刚性约束,严格按核定的职数配备领导干部。

坚持稳妥推进。统筹兼顾、结合实际,逐步规范领导职数管理,不搞“一刀切”,确保党政群机关及事业单位各项工作有序运转。

二、规范核定领导职数

(三)领导职务名称。领导职务的名称和设置范围由法律、行政法规,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编委文件及中央机构编制、组织部门文件明确规定,各级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得自行设置领导职务名称并配备相应干部。各级党政机关领导职务的名称应当与机构的名称、规格相对应。

(四)领导职务层次。各级党政机关领导职务层次应当与机构规格相一致。除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编委文件及中央机构编制、组织部门文件另有规定外,正部级党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包括派出机构、直属机构,下同)正职为厅局级正职;副部级党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正职为厅局级副职。正厅级党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正职为县处级正职;副厅级党政机关内设机构正职为县处级正职或县处级副职。正处级党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正职为乡科级正职;副处级党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正职为乡科级正职或乡科级副职。

(五)领导职务数量。各级党政群机关及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数量根据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编委文件及中央机构编制部门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编委文件的规定确定。目前没有明确规定的,各地要按照“减少领导职数”的原则,制定出台核定数量标准。各级党政群机关及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数量应与其机构性质、职责任务、管理幅度相适应,与编制规模保持适当比例。

三、严格管理领导职数

(六)严格领导职数审批权限和程序。领导职数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凡涉及领导职数的核定和调整,统一由机构编制部门评估论证后按程序办理。上级业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下级部门的领导职数事项。

(七)建立领导职数总量控制和动态调整机制。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可探索对下级党政群机关的部门领导职数实行总量控制,各地在上级机构编制部门下达的总量控制数内,统筹平衡核定部门领导职数,并进行动态调整。各部门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总量内,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具体确定各个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

(八)建立领导职数管理综合约束机制。各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组织部门,根据机构设置、领导职数核定和实际配备情况,建立领导职数管理台账,并依托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平台进行动态管理、实时更新。各地各部门应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在核定的领导职数内选拔任用干部。对未按核定领导职数选拔任用的干部,机构编制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机构编制事项变更手续,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审核把关时不得办理相关任职审批手续。

(九)建立领导职数公示公开制度。除涉密单位外,各级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方式,公开领导职数核定和配备情况,接受监督。

四、加强监督检查

(十)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核定领导职数,严禁超出规定的领导职务名称、设置范围核定领导职数,严禁以任何形式超机构规格核定领导职数,严禁未经批准擅自超出规定的数量标准核定领导职数。对违反规定核定领导职数的,上级机构编制部门要严肃查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要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十一)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职数配备领导干部。已经明确规格的机构,除因工作需要经批准保留原职级的人员外,不得超机构规格配备领导干部。因机构改革、换届等特殊情况确需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应当明确过渡期限、消化方式,并按照《关于严禁超职数配备干部的通知》规定的程序报批。对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要严肃查处,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追究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十二)各级机构编制、组织部门要对领导职数核定及配备情况开展检查。要将领导职数管理情况列为巡视检查、选人用人专项检查、干部选拔任用“一报告两评议”、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内容。

五、组织实施

(十三)本意见印发后,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清理有关领导职数核定和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此前没有规定的,要出台新规定;此前有规定但不符合本意见精神和要求的,要尽快修改完善或重新制定。已经核定的领导职数、配备的领导干部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采取有效措施,逐步调整到位,不得通过违规核增领导职数的方式消化超职数配备的领导干部。未完全调整到位前,不得配备同一职务层次的领导干部。上级机构编制、组织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本意见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央编办

2016年11月28日


 


关于建立机关事业单位防治“吃空饷”问题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规〔20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部署,各地区、各部门深入扎实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追缴资金,处理违纪人员,“吃空饷”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同时,在治理过程中发现“吃空饷”问题具有隐蔽性、反复性,为巩固集中治理工作成果,进一步从源头上加强综合治理,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建立机关事业单位防治“吃空饷”问题长效机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严格界定“吃空饷”情形

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主要是指:

1.在机关事业单位挂名并未实际到岗上班,但从机关事业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2.因请假、因公外出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或旷工等原因,按规定单位应当与其终止人事关系,但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3.已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仍按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4.已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仍由他人继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5.受党纪政纪处分及行政、刑事处罚等,按规定应当停发或降低工资待遇,但仍未停发或按原标准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6.机关事业单位隐瞒事实、虚报人员编制或实有人数套取财政资金的。

7.其他违纪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二、严格人员日常管理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干部交流、人才引进等管理规定选拔、使用人员,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和工作程序办理进人手续,严格执行公务员登记制度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名统计制度。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及时采集、更新在岗人员信息和工资发放信息,逐步建立机构编制、人员在岗、工资发放和人员交流等情况定期内部公示制度。加强考勤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因事请假须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报批、备案,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要及时依法依规处理。加强考核工作,将日常考核、年度考核与人员晋升、岗位和工资调整紧密挂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单位解除、终止人事关系的,或者已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的,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工资核销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或终止手续。

三、严格工资发放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符合病退、退职条件的,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执行相应的待遇。受党纪政纪处分的,须按规定取消、停发或降低工资待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审判、检察、公安、国家安全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所在单位在收到告知书后,要按规定对其工资待遇进行处理,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告有关单位和部门。工作人员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须在退休次月执行相应的退休待遇。

四、严格离岗人员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一般不得以日常工作为由借调人员,因完成专项工作或者重点任务确需借调工作人员,须经借出、借入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程序,明确借调期限,借调期满后继续借用的,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严格禁止各种形式的非组织借调行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进修培训、挂职锻炼,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并按有关规定抓好日常管理。对按照中央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等有关文件要求离岗创业的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各地区、各部门要通过完善聘用合同管理、强化考核等办法,加强规范管理。

五、严格监督管理

各级组织、机构编制、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快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对接,建立机构编制、岗位管理、人员聘用、工资管理、社保缴费、财政预算等工作的互联管理平台。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履行职责,健全统一指导、分级调控、分类管理的人事管理体制。完善人事管理制度,加强对各类人员管理及工资待遇执行等方面的政策指导。强化人事监管,健全各项管理程序,完善人员流动管理机制。机构编制部门要全面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严格人员编制使用核准备案制度,强化部门间联动管理综合约束机制,依法依规推进机构人员编制信息公示公开。加强机构运行和编制使用情况的动态监测,切实加大“12310”举报受理和案件查处工作力度。财政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进一步加强财政统发工资管理,严格按照财政预算核拨人员经费。根据相关规定对增人增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六、严格责任追究

各级组织、机构编制、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形成常态化联合治理工作机制,定期和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及时核实处理发现的问题。各地区、各部门要在政务公开网站公布举报电话、邮箱,对举报线索须及时核查处理,并向实名举报人反馈结果。对“吃空饷”问题,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查实的问题“零容忍”,坚决纠正违规行为,严肃处理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对违纪违规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占编“吃空饷”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核减相应编制和预算,并收回空余编制。

各地区、各部门要将预防、治理“吃空饷”问题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范畴。机关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组织、机构编制、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协调。要宣传防治“吃空饷”问题的重要意义和取得的成效,对于社会普遍关注、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要定期进行内部通报或公开曝光,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央编办 财政部

2016年12月23日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意见

中编发〔2016〕1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

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总量,推进机构编制、人员、财政管理相互衔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决定在中央和国家机关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在中央和国家机关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重要意义

中央和国家机关在国家政权建设中处于枢纽地位,发挥表率作用。多年来,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带头贯彻执行机构编制管理各项政策法规,严格机构编制管理,总体情况是好的。但同时也应看到,有的部门机构编制资源配置不够合理,管理制度和体系还不完善,有的部门仍不同程度地存在违规设置机构、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混用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等问题,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2014年2月,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关于开展中央和国家机关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的通知》(中编发〔2014〕1号),要求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在核查的基础上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通过彻底核查,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实现了机构清、编制清、领导职数清、实有人员清,全面完成了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采集。在中央和国家机关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既是巩固和深化核查成果的需要,也是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盘活机构编制资源、防范“吃空饷”等违规行为、实现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重要保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做好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各项工作。

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建立覆盖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及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构建互联互通、运转协调、综合约束、信息共享的实名制管理平台,实现具体机构设置与按规定审批的机构相对应,实际配备人员和财政供养人员与批准的编制和职数相对应,提升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为优化机构编制资源配置、推进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提供有力支撑。

(二)实施范围。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实施范围是党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机关,国务院各部门,全国政协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主党派中央机关,有关群众团体机关,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及上述机关事业单位的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所属事业单位和中央编办管理机构编制的其他事业单位。

(三)管理内容。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基本内容包括:机构、编制、领导职数等情况,以及使用编制和领导职数的实有人员信息情况。

三、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主要措施

(一)建立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互联互通系统。中央编办负责在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基础上完善非涉密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作为中央和国家机关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工作平台。中央编办、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要按照资源整合、数据共享的要求,加快推进实名制管理系统与公务员管理、工资核定与统发、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全国人口基础信息资源等系统之间的对接工作,奠定相关数据交换比对的坚实基础。

(二)及时更新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通过相关管理系统开展本部门及所属机构的实名制管理工作,按要求与中央和国家机关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平台进行对接和报送非涉密数据信息,并按照管理权限及时更新实名制信息。使用空缺的编制和领导职数录用人员、选配干部或因调离、退休等原因减员的,应当在人员变动后,及时更新编制和领导职数使用情况。在管理权限内设立、撤销、合并有关内设机构或垂直管理、派出机构的,应当在机构变更后及时完成更新。

(三)完善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台账。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机构、编制、领导职数以及实有人员等管理台账,并逐步实现电子化、数据化管理。要切实加强实名制台账管理,确保机构的沿革、设置、撤并、更名,编制、领导职数的核定、调整,人员的录用、选配等信息清晰准确、全程可溯、有据可查,确保实名制信息的真实、完整和规范。

(四)健全机构编制综合约束机制。中央编办、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审计署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强化机构编制管理与组织人事管理、财政管理、人口信息管理、审计监督的综合约束。建立用编审核机制,严格以机构编制部门设置的机构和核定的编制、领导职数为基础录用人员、选配干部。建立实名制管理信息和工资核定与统发、基本养老保险账户等信息比对机制,除涉密人员外,对未纳入实名制管理的人员,不得核定工资和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范围,不得发放工资、缴纳养老保险费。建立人员身份核查机制,充分利用公安部人口信息开展实有人员身份核查,并逐步将身份核查纳入实名制管理业务流程。审计署要将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作为预算执行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五)推动机构编制管理创新。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要以推进实名制管理为契机,严格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和领导职数内配备干部和人员,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总量,进一步提升本部门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化水平。中央编办要依托实名制管理工作平台,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深入开展机构编制核查、统计工作,并逐步开展有关机构编制申请、审核、审批、征求意见、备案等机构编制日常业务工作,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能;要充分运用大数据理念、技术和方法,实现对机构设置、职能配置、编制和领导职数及其使用等情况更为准确的动态监管、分析预测和跟踪预警,不断提高机构编制决策、执行、监督的科学性、有效性、针对性。

(六)加强实名制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中央编办、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等部门,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实名制管理工作落实情况定期进行督导检查。对未按要求及时更新实名制信息或实名制信息不准确的,责令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暂停受理该部门的机构编制、人员录用、经费预算、养老保险等事项。发现违规设置机构、超职数配备干部、超编进人、“吃空饷”以及伪造、篡改、虚报、瞒报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信息等违规违纪行为的,依纪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对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对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作为严格控制机构编制、规范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举措,认真抓好落实。要加强对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的指导,建立健全信息涉密审核机制,确保实名制信息的安全。中央编办负责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在2016年年底完成中央和国家机关实名制管理的基础工作。中央编办、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审计署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依托统一的电子政务内网,尽快实现与中央和国家机关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平台对接,并建立工作机制,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

                       2016年7月18日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

(2016年11月)

一、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党章规定的干部条件,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坚持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强化党委(党组)的领导和把关作用。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没有按规定进行酝酿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的不上会,没有按规定核实清楚有关问题的不上会,没有按规定向上级报告或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上会。

三、讨论决定前,对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人选的干部档案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必核、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必听、线索具体的信访举报必查,坚决防止“带病提拔”。

四、党委(党组)成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与会成员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五、党委(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人选的推荐考察、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应当说明具体情形、理由和征求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情况。   

六、与会成员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最后表态。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进行表决。会议讨论决定情况由专人如实记录,决定任免事项应当编发纪要,并按规定存档。

七、讨论的人选,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八、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反对和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九、干部任免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十、严守纪律,不准任人唯亲,不准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任用干部,不准泄露讨论决定情况,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中组部印制


 


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
(2026年1月20日)
习近平


党中央举办这次研讨班,主题是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下面,我讲3个问题。

一、充分认识制定和实施五年规划是我们的重要政治优势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已经制定和实施了14个五年规划(计划)。我国从积贫积弱的农业国发展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并向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目标迈进,这一系列五年规划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实践证明,制定和实施五年规划,是我们党治国理政一条重要经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一个重要政治优势。这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

一是有利于实现党的领导。通过制定和实施五年规划,把党的主张转化为国家意志,凝聚全社会共识,激发全体人民奋斗力量,把党的领导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全过程。

二是有利于集中力量办大事。通过制定和实施五年规划,分阶段部署一批重大任务、重大项目、重大工程,调动各方面资源和力量按期完成,彰显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有力支撑了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各方面建设。

三是有利于前瞻性把握战略问题。我们党胸怀远大目标、立志于中华民族千秋伟业,始终高度重视战略问题。五年规划属于中期规划,是对长远战略的分步落实,也是实现长远战略目标的重要保障。

四是有利于保持事业连续性。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是一个阶梯式递进、不断发展进步的历史过程。制定和实施五年规划,能够在把握方向、明确奋斗目标的前提下,一步一步坚定走,一个阶段一个阶段向前推进,从而不断积小胜为大胜,保证党和国家事业行稳致远。

制定和实施五年规划,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我们党在长期实践中创造积累了丰富经验。主要有: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由党中央把方向、谋大局、作决策,制定规划建议和重大政策性文件;坚持从实际出发,统筹国内和国际,兼顾需要和可能、当前和长远,在全面吃透情况的基础上科学确定目标任务、提出政策措施;坚持全国一盘棋,下位规划服从上位规划,等位规划相互协调,各级各类规划整体联动、形成合力;坚持发扬民主、集思广益,把顶层设计和问计于民统一起来,使规划广泛汇集经验智慧,充分激发各方面积极性;坚持规划法定原则,定了就抓落实,不随意更改、不折腾。

对于我们的这个政治优势,党内外有普遍共识,国际社会也广泛赞誉。我们要进一步坚定制度自信,不断结合新的实际把这一优势发扬光大。

二、全面深刻准确领会和把握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的战略部署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建议》,对“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战略部署。这次研讨班,就是要通过集中学习和研讨,使大家对全会精神有更全面、更深刻、更准确的理解。

全面,就是要以全局视野领会《建议》,将“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意义、面临形势、指导思想、重要原则、目标任务、政策举措等作为一个整体来把握,不能顾此失彼,更不能断章取义。

深刻,就是要对《建议》各项部署知其然又知其所以然,既明白是什么,又明白为什么、怎么做。特别是《建议》作出的重大判断、提出的创新举措,都是经过充分论证的,要真正理解透彻,不能囫囵吞枣、一知半解。

准确,就是要精准把握《建议》各项部署的政策界限和尺度,做到该为的必须为、能为的努力为、不该为的决不为。不同的举措,在适用范围、进度要求、实施手段上有差异,都要根据具体情况把握好。

围绕全会文件起草和全会精神贯彻落实,我多次提出要求,特别是就把握“十五五”时期战略定位、坚定不移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统筹发展和安全、统筹推进各领域工作、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等重大问题讲了不少意见。这里,我再就4个问题谈些认识。

第一,敏锐把握国内外形势新变化。《建议》指出,我国发展处于战略机遇和风险挑战并存、不确定难预料因素增多的时期。这是对形势的总体判断。影响形势的因素是多重的,而且往往十分复杂。我们分析形势,既要把各种因素考虑周全,又要善于把握其中一些关键因素的新变化。比如,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正在以加速突破之势催生新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学习方式、工作方式,促进了多方面发展,同时也带来一些潜在隐患,对我们用好机遇抓发展和加强治理避风险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又比如,我国人口总体上已经由增量发展转向减量发展阶段,呈现少子化、老龄化、区域人口增减分化等趋势性特征,要求我们在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的同时,对经济社会发展相关政策措施进行有针对性的研究完善。这些因素既有各自的变化轨迹和特点,又相互紧密关联,我们要及时捕捉、精准研判,以便对形势的把握始终居于主动。

把握国内外形势新变化,目的在于胸怀全局、登高望远,在战略上保持定力、充满信心,在战术上精心运筹、趋利避害,不断增强我国发展的确定性和可持续性。

第二,扎扎实实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议》把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摆在“十五五”时期各项战略任务的第一条,是经过深思熟虑的。这些年我国经济顶风破浪、保持强大韧性和活力,战略依托就是完整的产业体系。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是要实现产业体系整体跃升。各地区各行业要找准定位,坚持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方向,充分发挥比较优势,形成上下游产业相互衔接、各展其长、同向发力的生动局面。

现代化产业体系的骨干是先进制造业。《建议》强调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指向就是要保持制造业合理比重、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现代化基础设施是现代化产业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十五五”刚刚开局,大家都在谋划推进,要注意算投入产出账,提高适配度,既不能无视短板,也不能过于超前、造成浪费。

发展新质生产力是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的必然要求。对此,要坚持因地制宜,立足实际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不能一哄而上、跟风冒进,更不能喜新厌旧、把传统产业优势丢掉。

第三,以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赢得战略主动。我国人口多、市场大、产业全、发展动能强,在全球产业链供应链中的地位难以替代,这是我们经济内生增长、自主发展的底气所在。构建新发展格局,必须坚持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让内需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主动力。《建议》就建设强大国内市场提出明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正确处理消费和投资、需求和供给的关系,坚持惠民生和促消费、投资于物和投资于人紧密结合,找准政策发力点,努力提高国民经济循环质量和效率。

构建新发展格局必须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如何以做强国内大循环提升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的自主性,以拓展国际循环增强国内改革发展的活力,真正实现内外联通、互促共进,有很多问题需要深入研究。比如,如何更好推动国内大循环多节点、多链条联通国际循环,助力我国成为国际循环的重要枢纽和强大引擎,就需要深入研究。再比如,这些年我国企业走出去面临不少新问题,需要重点研究如何提高对外投资的科学性、安全性,如何加强海外利益保护。

第四,推动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相辅相成,不能一条腿长一条腿短。五年规划之所以叫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道理正在于此。

促进社会发展,改善民生是重点。这些年,我多次强调要把发展经济和改善民生有机统一起来,制定经济发展政策同步嵌入改善民生的要求,制定民生政策同步考虑促进经济发展的效应。《建议》关于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的目标和政策举措都是实打实的,要全面落实。

促进社会发展,必须抓好社会治理。党的二十大以来,党中央把社会治理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适应我国社会发展变化,坚持党建引领,强化法治保障,夯实基层基础,切实提高社会治理水平。

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必须统筹发展和安全,深入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健全国家安全体系,不断增强经济和社会韧性,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全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当前,国家和地方的“十五五”规划纲要及专项规划正在加紧编制。我多次讲,规划科学是最大的效益,规划失误是最大的浪费,规划折腾是最大的忌讳。科学编制规划,务必贯彻定位准确、边界清晰、功能互补、统一衔接的要求,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地方规划和各有关领域专项规划要与国家整体规划衔接好,体现国家整体规划的精神和要求,同时要因地因事制宜,把需要和可能统一起来,确保定了就做得到、能落地见效。这些年,有的地方和部门在规划编制中存在脱离实际、盲目跟风,层层加码、急躁冒进,简单“外包”、粗制滥造等问题,务必防止和纠正。

三、着力提高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和水平

“十五五”时期目标任务能否顺利完成,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和水平起着决定性作用,全党要在这方面狠下功夫。

第一,进一步加强学习。每当重大历史关头,我们党总是号召全党加强学习。当前,科技创新突飞猛进,社会变革广泛深刻,新生事物层出不穷,一些干部素质能力跟不上,出现“本领恐慌”,特别是一遇到复杂局面就束手无策、心里发怵。解决这个问题还是要靠学习。首要的是钻研党的创新理论,吃透党中央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提高政治能力和战略思维能力。要坚持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丰富专业知识,提高专业素养。要把读“有字书”和读“无字书”结合起来,多向成功探索学习经验,多向人民群众学习智慧,不断在实践中增强现代化建设本领。

第二,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政绩观问题是一个根本性问题,关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正确政绩观要求我们坚持从实际出发、按规律办事,通过科学决策和实干苦干,创造经得起实践和历史检验、真正造福人民、得到群众公认的业绩。错误政绩观则是从个人或小团体利益出发,心浮气躁、急功近利、弄虚作假、盲目蛮干,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留下包袱和隐患,引起人民群众强烈不满。党中央决定今年在全党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重点要从党性上找差距、挖根源、强修养,动真碰硬解决突出问题。要引导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坚持为人民出政绩、以实干出政绩,自觉在追求政绩上杜绝标新立异、好大喜功、花拳绣腿、劳民伤财、新官不理旧账那一套。同时,要完善差异化考核评价体系,提高考评针对性和科学性,防止出现“数字出官、官出数字”的恶性循环。

第三,大力弘扬斗争精神。新征程是新的长征,必须时刻准备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面对外部打压遏制,面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面对各种歪风邪气,全党同志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挺身而出、迎难而上,敢于斗争、善于斗争,扎实储备谋略举措,及时果断消除风险隐患,努力把不利因素转化为克敌制胜的有利条件。各级党组织要在克难关、战风险、迎挑战的实践中锤炼、考验、识别干部,着力培养选拔敢打硬仗、善打胜仗的优秀干部。对那些遇到矛盾就绕道、碰到难题就低头、见到风险就缩身、关键时刻不亮剑的干部,在是非曲直面前模棱两可、当老好人的干部,决不能重用。

第四,坚定不移惩治腐败。腐败污染政治生态,破坏发展环境,必须严厉惩治。这些年反腐败力度空前、成效显著,但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必须始终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一步不停歇、半步不退让,决不能心慈手软。要认真落实二十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精神,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提高反腐败穿透力,进一步及时发现、准确识别、有效治理各类腐败问题,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着力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要增强法规制度执行力,立明规矩、破潜规则,防止制度成为“稻草人”。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2019年3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执行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有关国家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

(六)依法依规办事。

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符合将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树立注重基层和实践的导向,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

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调整,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或者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或者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和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成员及其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本条例第四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六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切实发挥把关作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落实“三严三实”要求,主动担当作为,真抓实干,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有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素养;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等规定的党龄要求。

职级公务员担任领导职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政治过硬、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十条 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注意从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以及社会组织中发现选拔。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

第三章 分析研判和动议

第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坚持知事识人,把功夫下在平时,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了解干部。根据日常了解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为党委(党组)选人用人提供依据和参考。

第十二条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结合综合分析研判情况,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三条 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动议分析,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议。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第十四条 组织(人事)部门将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汇报,对初步建议进行完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沟通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对动议的人选严格把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前核查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研判和动议时,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如确有必要,也可以把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作为产生人选的一种方式。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地区本部门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或者配备结构需要干部的,可以通过公开选拔产生人选;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需要进一步比选择优的,可以通过竞争上岗产生人选。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一般适用于副职领导职位。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结合岗位特点,坚持组织把关,突出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工作实绩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票数取人。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设置的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第四章民主推荐

第十六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可以按照拟任职位进行定向推荐,也可以根据拟任职位的具体情况进行非定向推荐;进一步使用的,可以采取听取意见的方式进行,其中正职也可以参照个别提拔任职进行民主推荐。

第十八条 地方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进行谈话调研推荐,提前向谈话对象提供谈话提纲、换届政策说明、干部名册等相关材料,提出有关要求,提高谈话质量;

(二)综合考虑谈话调研推荐情况以及人选条件、岗位要求、班子结构等,经与本级党委沟通协商后,由上级党委或者组织部门研究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

(三)召开推荐会议,由本级党委主持,考察组说明换届有关政策,介绍参考人选产生情况,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四)对民主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五)向上级党委或者组织部门汇报民主推荐情况。

第十九条 地方领导班子换届,谈话调研推荐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

(三)纪委监委领导成员;

(四)法院、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五)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群团组织主要领导成员;

(六)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

(七)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可以根据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原则确定。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二十条 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需要进行民主推荐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必要时也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再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的,可以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单位人数较少、参加会议推荐人员范围与谈话调研推荐人员范围基本相同,且谈话调研推荐意见集中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不再进行会议推荐。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民主推荐前对推荐职位、条件、范围以及符合职位要求和任职条件的人选,在人选所在地区或者单位领导班子范围内进行沟通。

第二十一条 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需要进行民主推荐的,参加民主推荐人员一般按照下列范围执行:

(一)民主推荐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选,参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执行,可以适当调整。

(二)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谈话调研推荐由本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以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吸收本系统下级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参加。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范围可以适当调整。

(三)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参照前项所列范围确定,也可以在内设机构范围内进行。

第二十二条 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考察

第二十三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日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以及岗位匹配度等情况综合考虑,深入分析、比较择优,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三)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四)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五)除特殊岗位需要外,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六)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

第二十五条 地方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监察等工作的常委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或者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时意见比较集中的,也可以等额确定考察对象。

第二十六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进行严格考察。

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七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

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了解政治理论学习情况,深入考察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深入考察道德品行,加强对工作时间之外表现的考察,注重了解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情况。

强化专业素养考察,深入了解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作风、专业精神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取得的实际成效。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情况作为考察评价的重要内容,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考察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应当把履行党的建设职责,制定和执行政策、推动改革创新、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作为考察评价的重要内容。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敢于担当、奋发有为,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根据实际需要,针对不同层级、不同岗位考察对象,实行差异化考察,对党政正职人选,坚持更高标准、更严要求,突出把握政治方向、驾驭全局、抓班子带队伍等方面情况的考察。

第二十八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和工作资料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专项调查、延伸考察等,注意了解考察对象生活圈、社交圈情况;

(五)同考察对象面谈,进一步了解其政治立场、思想品质、价值取向、见识见解、适应能力、性格特点、心理素质等方面情况,以及缺点和不足,鉴别印证有关问题,深化对考察对象的研判;

(六)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七)向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

(八)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程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

第二十九条 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主要领导成员或者内设机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三十条 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巡视巡察机构、审计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组织(人事)部门必须严格审核考察对象的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就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对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进行核查。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必须就考察对象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并由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监察组组长)签字。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拟任人选考察对象,也应当由相关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出具廉洁自律情况结论性意见。

第三十二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评判应当全面、准确、客观,用具体事例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以及主要特长、行为特征;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谈话情况;

(四)审核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核查信访举报等情况的结论。

第三十三条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选派具有较高素质的人员组建考察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具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 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

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三十五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六条 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会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党委委员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一)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民主推荐、考察的;

(二)拟任人选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对廉洁自律情况没有作出结论性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未反馈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有不同意见的;

(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未查核或者经查核存疑尚未查清的;

(四)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尚未调查清楚的;

(五)干部人事档案中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存疑尚未查清的;

(六)巡视巡察、审计等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尚未作出结论的;

(七)没有按照规定向上级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

(八)其他原因不宜提交会议讨论的。

第三十八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表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进行表决。

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九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等需要按照要求事先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选拔任用有关工作事项,应当说明具体事由和征求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四十条 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干部人事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情况等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任职

第四十一条党政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

第四十二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四十三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

(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副职和内设机构领导职务;

(二)纪委监委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领导职务;

(三)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照试任前职级或者职务层次安排工作。

第四十四条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对破格提拔以及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职的干部,试用期满正式任职时,党委(党组)还应当指定专人进行谈话。

第四十五条 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决定任命的,自当选、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三)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四)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  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第四十六条 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推荐意见。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十七条 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前,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

第四十九条 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和监察委员会主任、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人选,应当事先向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第五十条 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

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交流、回避

第五十一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党委和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

(四)经历单一或者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应当有计划地派到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和复杂环境工作,坚决防止“镀金”思想和短期行为。

(五)加强工作统筹,加大干部交流力度。推进地方与部门之间、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干部交流,推动形成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干部人才及时进入党政机关的良性工作机制。

(六)干部交流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七)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跨地区跨部门交流的,应当同时转移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

第五十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和政府以及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和政府以及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成员。

第五十三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章免职、辞职、降职

第五十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

(四)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

(五)辞职或者调出的;

(六)非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七)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

(八)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五十五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六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职级的标准执行。

第五十八条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重新任职或者提拔任职,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工作需要和个人情况综合考虑,合理安排使用。

对符合有关规定给予容错的干部,应当客观公正对待。

第十一章纪律和监督

第五十九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超审批权限设置机构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务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干部,或者由主要领导成员个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系统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机构变动,主要领导成员即将达到任职年龄界限、退休年龄界限或者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营私舞弊;

(十)不准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六十条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全程纪实和任前事项报告、“一报告两评议”、专项检查、离任检查、立项督查、“带病提拔”问题倒查等制度。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六十一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肃追究党委(党组)及其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考察组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二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 实行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巡视巡察、机构编制、审计、信访等有关机构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研究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部门召集。

第六十四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坚持出以公心、公正用人,严格规范履职用权行为,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核处理。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对工作部门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办事机构、派出机构、特设机构以及其他直属机构。

第六十六条 选拔任用乡(镇、街道)的党政领导干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六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的原则作出规定。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9年3月3日起施行。2014年1月14日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中国共产党党徽党旗条例
(2021年6月1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2021年6月26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党徽党旗制作、使用、管理,充分发挥党徽党旗的政治功能,增强党的凝聚力、战斗力,激发党员党的意识,激励全党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定理想信念,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在党的旗帜下奋勇前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共产党党徽为镰刀和锤头组成的图案。中国共产党党旗为旗面缀有金黄色党徽图案的红旗。

党徽党旗表明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实现共产主义远大理想而不懈奋斗的马克思主义政党。

第三条 中国共产党的党徽党旗是中国共产党的象征和标志。

党的各级组织和每一个党员都要维护党徽党旗的尊严。

第四条 党徽党旗制作、使用、管理必须坚持统一标准、统一规范,坚持分级负责、集中管理。

第五条 党徽直径的通用尺度为下列3种:

(一)100厘米;

(二)80厘米;

(三)60厘米。

需要悬挂非通用尺度党徽的,应当按照通用尺度成比例适当放大或者缩小,与悬挂背景、场合相适应。

党徽图案一般使用金黄色或者红色。

第六条 下列情形应当使用党徽或者党徽图案:

(一)召开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在显著位置悬挂党徽,并在党徽两侧各布5面红旗;

(二)召开党的中央和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在显著位置悬挂党徽;

(三)党的中央和地方委员会及其工作部门、党的中央和地方委员会在特定地域派出的代表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党组、党的基层组织的印章(印模),中间刻党徽图案。

第七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悬挂党徽。

下列情形可以使用党徽图案:

(一)党内重要会议、重要活动使用的证件、标识等;

(二)党的各级组织颁发的奖章、徽章、奖状、证书和其他荣誉性文书、证件,制作的有关工作证件等;

(三)党内重要出版物、宣传品等;

(四)党的各级组织的网络网站;

(五)党员教育基地、党员先锋岗、党建宣传栏(墙),以及党群服务中心、党员活动室等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

(六)开展党的对外交往活动。

第八条 党旗的通用尺度为下列5种:

(一)长288厘米,宽192厘米;

(二)长240厘米,宽160厘米;

(三)长192厘米,宽128厘米;

(四)长144厘米,宽96厘米;

(五)长96厘米,宽64厘米。

在特定场合需要使用非通用尺度党旗的,应当按照通用尺度成比例适当放大或者缩小。

第九条 下列情形应当使用党旗:

(一)举行新党员入党宣誓仪式,组织党员重温入党誓词;

(二)党内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

(三)党的中央和地方委员会及其工作部门、党的中央和地方委员会在特定地域派出的代表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党组的会议室。

第十条 下列情形可以使用党旗:

(一)召开党员大会、党的基层代表大会;

(二)党的基层组织开展主题党日;

(三)党员教育基地、党员先锋岗,以及党群服务中心、党员活动室等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

(四)在重要工作、重要项目攻关和抢险救灾、抗击疫情一线的党组织阵地、党员突击队等;

(五)开展党的对外交往活动。

除上述情形外,一般参照党徽图案可以使用情形使用党旗图案。

第十一条 特殊情形需要同时悬挂党旗和其他旗帜的,应当把党旗置于首要位置。

第十二条 制作非通用尺度的党徽党旗,在规定情形外使用党徽党旗及其图案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党徽党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于:

(一)商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和商业广告;

(二)私人活动;

(三)私人场所、个人网络空间的标识物;

(四)个人日常用品、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

(五)其他不适宜的场所、情形和环境。

第十四条 不得在党徽党旗上添加任何文字、符号和图案等,不得使用破损、污损、褪色的党徽党旗,不得制作使用任何不符合本条例所附制法说明的党徽党旗。不得倒挂、倒插或者以其他有损党徽党旗尊严的方式升挂、使用党徽党旗。

不得随意丢弃党徽党旗。破损、污损、褪色、标记文字和符号等不符合制作使用规定的党徽党旗,应当按照规定收回、处置。党内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后,按照谁发放、谁负责的原则,由有关单位收回或者妥善处置活动现场使用的党徽党旗。

第十五条 党员去世后,经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单位具有相关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同意,可以在其遗体或者骨灰盒上覆盖党旗,但党旗不得触及地面,不得随遗体火化,不得随骨灰盒掩埋。

第十六条 在网络、出版物等使用党徽党旗图案,应当置于显著位置。

网络、出版物等使用的党徽党旗图案标准版本,在共产党员网和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发布。

第十七条 党徽党旗知识应当作为党史学习教育、党员教育培训、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等的重要内容。

各级党组织应当教育党员、共青团员、少先队员和人民群众,了解党徽党旗的历史和精神内涵,自觉规范使用党徽党旗及其图案,尊重和爱护党徽党旗。

各新闻、出版单位应当加强对党徽党旗知识的宣传,报道和使用含有规范党徽党旗图案的消息和图片,维护党的形象。

第十八条 党徽党旗按照本条例所附的中国共产党党徽党旗制法说明制作。制作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在具有生产资质的企业中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制作党徽党旗。

第十九条 党徽党旗原则上应当集中配备发放,做到一个党委有一枚党徽、一个支部有一面党旗,所需经费可以从党费中列支。

第二十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把维护党徽党旗的尊严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对本地区本单位本系统党徽党旗各项工作履行监督管理责任,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党徽党旗生产、销售和商业使用的监督管理。

对非法生产、销售党徽党旗制品的企业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使用党徽党旗及其图案的行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及时纠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置,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党员徽章是党员的身份标识,其制作、使用、管理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党徽党旗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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