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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院教学经费管理办法
2019-05-06 11:2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院教学项目经费管理,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结合有关财务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教学项目经费是指学校划拨的用来完成教学项目的专项经费,包括各类专业建设、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实践教学技能、教学团队建设、教材建设、课程建设、学生创新创业训练、教学改革研究等用于教育教学研究及建设的专项经费。

第二章 管理原则及体制

第三条 教学项目经费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教学项目经费管理由学院和项目负责人(主持人)共同管理,实行学院领导下的项目负责人制。
   
第五条 代表学院管理教学项目经费的部门为教务办:负责学校年度教学项目总经费预算方案的编制和将教学项目总经费下达到项目负责人;负责教学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监督、审查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开题报告书和有关财经法规制度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及使用经费;负责监督、审计教学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 院长对项目经费负直接领导责任,其职责为:负责指导项目组成员围绕促进教学改革和提高教学质量开展建设工作,负责指导项目经费的预算、使用及监督执行,审签项目经费使用报账情况。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经费全面负责。其职责为:负责编制教学项目经费预算,严格按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项目经费,对教学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学生主持的教学项目,须设指导教师。指导教师负责指导学生开展项目建设,指导编制经费预算,监管经费的使用与报销。

第三章 经费使用范围

第八条 教学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用于本项目研究或建设产生的费用,包括:
   
(一)设备费:指项目研究或建设所必须购买、租赁或试制的小型仪器、设备,以及与此相关的运输、包装、安装、维护等发生的费用。教学经费购置的小型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或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纳入学校资产管理,其购置和处置须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纳入资产管理的设施设备由学院负责管理。
   
(二)资料费:指开展项目研究或建设所需要的图书、报刊、档案、文献资料的购买、复印、翻拍和稿件的打印、翻译、资料的查询等费用。报销图书资料费须附购书清单或资料清单。
   
(三)材料费:指进行项目研究或建设所需的原材料、试剂、药品、水、电、燃料、低值易耗品、零配件的购置费用,计算机耗材(如软盘、U盘等)购置费,样本、样品、标本采集加工等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装卸和整理等费用。
   
(四)差旅费:指项目组成员为开展项目研究或建设,在国内外进行调研、参加有关会议及交流时产生的差旅费、交通费、住宿费。凡与本项目无关的活动经费不得在其中报销。所支付的费用不得超过总经费的20%
   
(五)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项目开题、专题研讨、项目协调、结题会等会议材料费用。
   
(六)业务招待费:指因项目开题、专题研讨、项目协调、结题等为促进项目建设而发生的招待费。项目经费在1万元(含本1万)至5万元的,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4%;项目经费在5万元(含5万元)至10万元的,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3%;项目经费在10万元(含10万元)至100万元的,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2%;项目经费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1%
   
(七)网络使用费、计算机数据处理费和电传电话通讯费:指项目组成员开展项目研究所发生的网络使用费、计算机数据处理费以及电传电话等通讯费用。其中电传电话通讯费补贴的标准为:项目总经费在1万元以下的通讯费补贴不得超过500元,项目总经费在1-3万元的通讯费补贴不得超过1000元,项目总经费在3万元以上的,补贴最高标准不得超过2000元。

(八)成果出版费:指项目中期、最终成果出版或发表所支付给出版社或杂志社等相关部门的出版补贴或版面费等。
   
(九)劳务费:指直接支付给项目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项目组临时聘用的非项目组成员的劳务性支出。劳务费用支出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10%
   
(十)专家咨询费、项目鉴定费:指项目组聘请校内外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咨询、成果鉴定等所支付的专家费用。所支付费用支出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10%。此项支出需有专家领取签字。

第四章 经费的使用管理

第九条 教学项目经费纳入学院统一管理,实行专项预算。项目负责人在接到教务办下达的立项通知1个月内,须按照学院教学项目管理规定和文件精神要求编制预算,报教务办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十条 教学项目经费根据项目进度采取一次性或分年度方式下达。属校内在编教职工主持的项目,经费下达到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预算及学校有关财务规定使用。属学生主持的教学项目,经费下达到第一指导教师,第一指导教师负责监管该项目经费的使用和报销,指导教师不得在项目中提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教学项目经费的报销,原则上分阶段进行:
   
(一)立项至中期检查合格前,凭审查批准的预算方案可报销总经费的30%
   
(二)中期检查合格后,可报销总经费的40%
   
(三)通过验收或结题后,凭验收或结题文件报销结余部分。
   
第十二条 教学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签字,院长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到计划财务处审核报销。学生项目须第一指导教师签字同意后才能提交审批。审批时,各审批人应对项目开支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各阶段经费的报销须附经教务处审批同意的相关文件。大额经费的报销,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程序审批。
   
第十三条 教学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当年预算未执行完成的,不得结转下一年使用。上级拨款项目要求当年必须完成全部费用的,按照上级要求进行。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未完成年度预算的部分,经学校或上级批准,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 学院结合项目进展和完成情况对项目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监督。对不能按期开展工作,将本项目经费挪作他用或存在违反财经纪律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学院将视情况暂停或终止该项目经费报销。情节严重的须退还已报销经费,并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项目结题或通过验收后应于6个月内办理决算手续,过期不予报销。
   
第十六条 教学项目通过结题或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应在计划财务处的协助下清理账目,根据经费预算和开支情况如实编报经费决算,由教务处、计划财务处、监察审计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根据要求报送并存档。项目负责人对决算报表的合法性与真实性负责。学生主持的项目,还需要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后才能办理结算手续。
   
第十七条 项目组因特殊原因需停止项目工作的,须向院长提出申请,经院长审核同意后,作终止处理,剩余经费返还学校。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研究工作尚未结束前,因工作调动、辞职、毕业或其它原因离开学校的,在办理离校手续前,应先办理项目移交手续。未办理完项目移交手续的,应在计划财务处退还所开支经费,否则计划财务处不能为其办理离校手续。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已立项教学项目经费的使用按已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文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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