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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院教师校外实践锻炼实施办法
2019-06-06 11:10  

为适应学校转型发展需求,鼓励教师深入校外实践锻炼,提高教师的实践水平、专业技能和服务地方能力,促进学科专业建设和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提升,推进校地校企合作,特制订《文学院教师深入校外实践锻炼实施办法》。

一、对象范围

主要指文学院专任教师

二、主要任务

(一)了解企业、行业的经营模式、管理理念、管理制度、生产方式、企业文化和企业发展趋势等基本情况。

(二)熟悉企业、行业各岗位职能职责、操作规范、用人标准等具体内容。

(三)学习自己所从事专业在实践中所应用的新知识、新技能、新理念、新方法。

(四)结合企业行业实际和用人标准,及时调整自己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加强课程建设、开发校本教材,并对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方案提出建议意见。

(五)积极开展企业行业建设发展和对人才培养需求状况调研,探索校企合作新模式、新途径、新方式,推进校企合作。

(六)结合本人所具有的专业知识与技能,有针对性地参与企业、行业的生产、管理等,为企业、行业服务。

(七)深入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从事与自己专业相符的管理服务工作。

三、主要原则

(一)有序实施原则:根据专业发展需求、教学科研工作任务和教师队伍建设实际情况,有目标、有计划、有步骤的安排教师到校外实践锻炼。具有硕士学位或讲师职称以上的中青年教师(指45岁以下)应优先安排。

(二)鼓励为主原则:文学院根据相关政策,鼓励教师深入校外实践锻炼。

(三)互利共赢原则:教师深入校外锻炼要始终坚持学校、实践单位、个人利益相结合原则,确保个人成长成才、学校服务地方能力提升和地方建设发展、增资增效。

四、锻炼形式

根据校外单位需求和我院实际,锻炼主要采取脱产的方式进行每次时间不少于3个月,不多于1年)

五、审批程序

(一)编制计划。每年年初,根据学院专任教师总数及所需双师型教师数量情况,选派不少于10%的专任教师赴校外锻炼。

(二)确定岗位。由校地校企合作处与学院共同联络校外实践单位,确定锻炼岗位,由教师对照选择。

(三)申请报名。根据学院年度具体计划和锻炼岗位公布情况,专任教师向学院提出锻炼申请,并填写《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教师校外实践锻炼申请表》(主要包括:锻炼单位、锻炼岗位、锻炼时间、锻炼任务、实施路径、预期效果等),报学院教务办。

(四)学院初审。学院对教师报名情况进行初审(即对计划数量、锻炼单位、锻炼岗位、锻炼时间、锻炼形式、锻炼任务、实施路径、预期效果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并签署明确意见,初步确定锻炼名单,并把相关材料报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

(五)确定名单。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会同教务处和校地校企合作处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正式公布名单。

六、有关待遇

(一)政策上支持。凡按照学校要求在校外实践锻炼达到规定时间且考核获得合格以上等次的,按照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办法》认定为双师型教师。

(二)经费上支持。

1.脱产锻炼期间,教师的劳动关系保持不变,由学校继续核发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

2.3个月由学校报销1次往返车费。

3.在娄底城区以内的,学校提供每人每月800元补贴;在娄底市内但不在城区的,学校提供每人每月1600元补贴;在湖南省内但不在娄底市的,学校提供每人每月2000元补贴;在湖南省省外的,学校提供每人每月3000元补贴。

4.对于利用受学校或学院选派指导学生实习、科技服务,挂职等方式到校外实践锻炼并已按相关政策享受相应补贴的人员,如果补贴高于本《办法》补贴标准,则不再发放实践锻炼补贴,如果补贴低于本《办法》补贴标准,则补足校外实践锻炼补贴。

(三)保证工资福利待遇。实践锻炼期间,对于考核获得合格(含合格)以上等次的教师,其年度目标管理奖、绩效工资奖励部分等福利待遇按照所在教学院(部)平均数计发。

七、管理考核

(一)到校外实践锻炼教师应按照锻炼计划,认真开展工作、按时完成本《办法》中提出的目标任务。其中,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教师必须完成针对实践锻炼单位的专项调研或诊断报告、具体项目或方案策划等实践活动1项以上,或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相关论文1篇以上;6个月以上的教师必须完成针对实践锻炼单位的专项调研或诊断报告、具体项目或方案策划等实践活动2项以上,或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相关论文2篇以上,或参与研发产品(也可以联合开展技术攻关)1项以上;或联合争取到省级以上科研课题(也可以与实践锻炼单位开展横向课题研究)1项以上。

(二)教师到校外实践锻炼的管理考核工作由学院具体负责,并报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审核。对于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发放相关补贴,年度目标管理奖调低一个档次,并取消其当年度晋职、晋级和评优评奖资格。

(三)学院将经常深入校外单位,了解掌握锻炼教师在岗情况、学习工作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帮助锻炼教师协调解决其在锻炼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与困难。

(四)学院不定期深入校外单位进行指导督查。在督查中发现锻炼教师未到岗,擅自离岗、脱岗,顶岗,或以到校外实践锻炼为名做其它无关的工作者,视情况中止其锻炼资格,学院不予报销相关补贴。

(五)对于在锻炼期间影响学校声誉的,学院将给予相关纪律处分。

(六)锻炼结束后,锻炼教师要及时撰写锻炼总结,整理好业绩成果,并填报考核登记表;学院将及时组织考核,签署明确的考核意见,并报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审核存档。

(七)对锻炼教师的考核,学院必须会同教务部门,组织课堂教学效果考查和学生对任课老师的教学测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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