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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人文科技学院 关于印发《学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2017-08-30 17:04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文件

校政发〔201730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

关于印发《学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

2017830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办公室        2017830日印发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专科学生的管理。学校国际合作教育、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本专科生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规定录取的学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按照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书面向学校教务处提出申请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能超过2周。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入学资格2年。

(二)新生自主创业(凭工商部门颁发的公司注册批文和场地证明等),保留入学资格1年。

(三)因身心健康原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保留入学资格1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时间报到,并在开学2周内缴纳学费办理注册手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未按学校规定办理缴费手续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二节   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二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十三条  学生正常情况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确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节   学制与学分

第十四条  全日制本科基本学制为4年,同时学校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制度,允许学生分段完成学业,原则上具有学籍时间的修业年限不超过7年,但对于下列两种情况其修业年限可适当延长:

(一)对于休学创业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其修业年限可延长至8年。

(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其学籍可延长至退役后2年。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模式,学生在毕业时必须完成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最低学分。各专业学生对各类课程应完成的学分详见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四节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十六条  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门课程且学生已经选择了该课程(必修课为必选、选修课为学生自己选择)均应参加相应课程考核。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具体科目的考核方式由人才培养方案确定。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一般采取百分制记分;实践教学环节、课程设计、毕业论文等成绩可以用百分制计分,也可以用优秀(A)、良好(B)、中等(C)、及格(D)、不及格(E)五级计分制计分。

第十八条  凡课程考核成绩达到或超过60分(百分制)或等级在D等及以上(五级计分制)者视为合格。成绩合格者即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九条  学生学习成绩记载和学习质量的评定采用学分、成绩、等级与学分绩点。

第二十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将保留其相关记录2年。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学校将予以承认。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修业年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

() 因身心健康经学校认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的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 学生创业,由本人申请经学校审定者;

()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其他特殊原因,由本人申请经学校认可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二条  一次休学一般以1年为限,休学的时间计入弹性学习年限内。

第二十三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在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向所在学院申请复学,填写《复学申请表》,经所在学院院长审核同意后,到教务处学籍管理科办理复学手续。

()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给出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证明其恢复健康,方可复学。

()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对应年级学习。如该专业的对应年级未招生,可以由所在学院根据情况提出意见,经教务处批准,安排到相近专业学习。如学生本人不同意,可申请转学或退学。

第六节   学业警示、试读与退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一学年不合格课程学分数≥12个学分或累计不合格课程学分数≥22个学分,由学校给予学业警示,期限为1年;学业警示期内跟原班级学习。学业警示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家长(或监护人)以及所在学院,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一学年不合格课程学分数≥18个学分或累计不合格课程学分数≥32个学分,可给予一次留(降)级试读机会(以下简称试读)。试读原则上编入同一专业下一年级学习,若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缴费按下一专业年级收费标准执行。

试读期间学生对试读前已考试合格的课程可以免修,对此前未及格的课程采取试读年级跟班学习或自主学习的方式,并参加相应的考试。

学生试读期满后,没有两次达到留(降)级规定学分的,可随试读所在班级学习;读期满后仍达到留(降)级规定学分的,按退学处理。

试读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家长(或监护人)以及所在学院,并予以通报。试读期间学生违纪并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立即取消试读资格,按退学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试读期满仍达到留(降)级规定学分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末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本人主动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的。

(八)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以退学的其它情形。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院长签署意见,送教务处审核,经分管教学的副校长同意后报校务会批准。被退学的学生,学校将出具退学决定文件并送达本人和家长(或监护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视同送达。

第七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七条 毕业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可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证书。同时修满辅修专业学位学分者,颁发辅修专业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取得规定学分者,经所属二级学院审定,允许提前一年开展教学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如达到毕业条件可申请提前毕业,证书注册手续随同当年正常毕业生办理。

(三)获得了毕业证书,但未达到学位授予要求者,可在毕业后2年内创造条件向学校申请补授学位证书。

第二十八条  结业与肄业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达到毕业要求,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学生累计在校学习时间达到四年且小于修业年限规定者,其所获得的学分数超过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数85%的,可颁发结业证书,否则发肄业证书。

(二)结业证书颁发后,在修业年限内学生仍可返校参加课程重修与课程考试,修满全部学分后按规定颁发毕业证书,符合《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三)对学满一年以上但未满四年的退学学生,作肄业处理,发放肄业证书。

(四)肄业证书不予换发结业证书或毕业证书。

第八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它学业证书。

第三十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一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三十七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三十八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三十九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并推荐参加市、省(部)及国家各类评优及表彰活动。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等各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按规定授予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最美团员青年优秀团员优秀团干优秀社团干部优秀青年志愿者创优奖学金创新创业奖学金等荣誉或奖励。学校还可就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授予单项荣誉称号或进行单项奖励。对学生的奖励按《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生奖励办法》或相应单项奖励办法执行。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有关学生利益的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推选和公示。

第四十三条  对触犯法律法规、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其它纪律的学生,可根据《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参与打牌赌博,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或屡教不改的;

(七)偷窃、诈骗、敲诈勒索、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手段恶劣的;

(八)寻衅滋事、打架斗殴造成严重伤害事故的;故意为打架斗殴提供凶器,造成严重伤害事故的;纠集校外人员来校打架的;

(九)吸毒、贩毒或容留他人吸毒、教唆他人吸毒的;

(十)故意损害公、私财产,数额较大,情节恶劣的;过失损害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拒不赔偿的;

(十一)有伪造证明、涂改证件和单据等弄虚作假行为,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务经教育不改,且情节恶劣,影响极坏的;

(十三)违反学生考勤规定,一学期内累计旷课50学时以上或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含节假日),情节恶劣的;

(十四)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五)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第四十五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认错态度不好,拒不交代违纪事实,隐瞒重要违纪情节或伪造事实者;

(二)同时违反多项纪律者;

(三)屡次违反纪律者;

(四)对检举、揭发的人进行打击报复者。

第四十六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或免予处分:

(一)及时主动认错并有悔改表现者;

(二)有立功表现者。

第四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四十八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十九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一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期为6个月,记过处分期为9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为12个月,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二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五十三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五十四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务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五十六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七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十八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学校有关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对涉及学籍管理、学生管理、学生权益保障等内容,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201791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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