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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校友捐赠管理办法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校友捐赠管理办法

为规范校友捐赠管理,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的捐赠,是指校友及其所在单位(以下均称捐赠人)自愿向学校捐赠财物的行为。

二、捐赠遵循自愿原则,由校友个人或所在单位自觉捐赠,数额不限。

三、学校接受捐赠的内容包括:

(一)捐建(助)教学设施,捐献、捐建纪念性、标志性实物等;

(二)捐资设立校友基金以及奖学金、奖教金;

(三)捐助专项事业发展;

(四)捐赠图书资料或用于教学、科研的仪器设备等;

(五)对本校教育事业发展有益的其它捐赠。

四、校友办代表学校接受捐赠人的捐赠。捐赠人可以与学校就捐赠财物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

学校接受捐赠货币和物品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有效凭证,并单独设立账户,将捐赠财物登记造册。

六、捐赠人可以以下方式捐赠:

(一)以系(部)、各地区分会和个人为单位登记,将捐款和登记表汇总到校友办,也可到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校友办直接捐赠。

(二)通过邮局捐款时请工整书写姓名、联系地址、电话、毕业年级、系别。

(三)集体大数额捐款可通过银行划拨至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帐号。

七、学校将根据捐赠人的意愿对捐赠财物进行使用。确需改变捐赠物的性质和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

捐赠人有权了解其捐赠财物的使用情况和捐建(助)工程项目的建设、使用情况,并提出建议。

八、学校协助办理捐赠财物的相关手续。涉及境外财物的捐赠,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助办理财物入境手续。

九、学校将定期对捐赠财物的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并向捐赠人通报受赠财物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十、对捐赠人捐资设立的基金,受赠人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按照捐赠人意愿和基金用途,严格管理和使用,并定期向捐赠人报送资金结存情况。

对捐赠人捐资设立的奖(助)学金、奖教金等,由学校组织专门人员在捐赠人指定的范围内进行评选。校友会办公室派代表参加评选工作,负责及时向捐赠人报送评选相关材料。

捐赠人有权对基金的使用和奖项评选过程进行监督并提出异议。

十一、对捐建(助)的工程项目,应当与捐赠人订立协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做出约定。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建设,保证工程质量。

捐建(助)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当将工程建设、建设资金的使用和工程质量验收等情况向捐赠人通报,并为捐赠人颁发捐建(助)项目确认书。

对于捐建(助)的工程项目,可以镌刻捐赠人姓名、捐赠财产数额以作纪念;捐赠人单独捐建的工程项目或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兴建的工程项目,可以由捐赠人提出工程项目的冠名。

十二、在征得捐赠人同意的情况下,学校将以下列方式致谢:

(一)在校友会网站上发布捐赠人名单、资助项目及捐赠数额;对突出贡献者,将宣传其事迹,并写入校史。

(二)对做出特殊贡献的捐赠单位或个人,学校将授予适当的荣誉称号;根据情况或者个人意愿,可将捐建的有关实验室、阅览室、校内景点、道路等以捐建人的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命名;可设立以捐赠人名称或姓名命名的奖励基金;对捐赠者颁发证书、纪念牌、纪念品,或者刻碑纪念。

十三、在捐赠过程中提供信息并筹资、引资成功,学校将视情况对在捐赠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校友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