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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7年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7年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

根据《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12]67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转发〈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的文件精神,按照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下达给我校的2017年国家奖助学金名额,经学校同意,现就2017年国家奖助学金评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定对象

我校在校在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不含计划外学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只限于二年级(含)以上学生。

二、奖励(或资助)标准

国家奖学金8000//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年;国家助学金分为三等:一等4000//年,二等3000//年,三等2000//年。

三、发放办法

国家奖学金和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国家助学金分2017年秋季学期和2018年春季学期两次发放。此次评定发放的国家奖学金和励志奖学金为2016-2017学年度奖学金;此次评定发放的国家助学金为2017年秋季学期的资助经费,2018年春季学期的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受助等级,原则上与2017年秋季学期一致,但获评学生如违纪违规,将视情况作出调整。

四、申请条件

申请国家奖助学金,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2016——2017学年度成绩排名在所在年级所在专业的前5%以内,且无不及格科目),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各方面表现突出。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2016——2017学年度成绩排名在所在年级所在专业的前10%以内,且无不及格科目)。

(五)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学生,须家庭经济困难,且被认定为我校2017——2018学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六)学生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七)在同一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

(八)从评定之日起上溯一学年内,有违反《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中列举的行为,受到学校或学院纪律处分者,一律取消参评资格。

(九)奖助学金评定之后一年学内,如受益学生有违反上述第(一)、(二)、(三)、(八)条规定者,追回其上一学年所评给的奖助学金,并取消其下一学年的奖助学金评定资格。

五、评定机构

(一)学校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组长:刘铁峰

成员:余为  郭育青  伍揆祁  邓南南周文龙

(二)各学院成立以党总支书记为组长,副书记为副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为成员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党总支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副书记为直接责任人)。

六、推荐及评定程序

(一)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召集纪检监察、计财、学工等部门负责人学习相关文件,结合学院贫困生实际情况,原则上按比例分配名额。报请学校领导批准后,将名额全部分配下放到各学院。

(二)各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在接到学校通知后,将上级文件精神、评定条件、评定标准、名额数量、评定方式等,向全院学生公布。

(三)学生根据评定标准和要求,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院申请。

(四)各学院评审领导小组在收集学生申请材料后,认真核对材料内容,按照申请条件认真做好资格审查。将不符合申报资格的材料退回学生本人,并向其说明退回理由。符合“七类”标准且符合助学金评定条件的学生,原则上必须评为一等国家助学金(“七类”标准和证明材料要求见附件)。

(五)各学院评审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人员,深入学生之中,充分了解学生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认真核实申请学生的学习、生活、工作、经济状况等内容,经过民主评议,产生初评名单。

(六)各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研究由学院评审领导小组提交的初评名单及材料,确定学院评定对象及等级,向全院公示五天。

(七)初评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各学院将初评名单及相关材料整体送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全校材料汇总后,提交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核。

(八)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核汇总材料后,将审核结果报校务会研究审批,并将审批通过的获奖励和资助名单向全校公示五天。

(九)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所有材料按上级要求整理好,报送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七、各学院初审、信息录入及材料报送要求

(一)国家奖学金

11012日前完成国家奖学金初审并公示无异议后,组织被推荐学生如实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纸质稿一式两份)。

2、在10121200前,在湖南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里完成国家奖学金被推荐学生电子信息录入及审核上报工作。

3、在10121730前报送《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纸质稿一式两份)、《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表》(纸质稿一式两份,电子稿发QQ邮箱1142576537@qq.com)。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1、在118日前完成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初审并公示无异议后,于1181700前将名单(电子稿和纸质稿)报送至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在1110日前,组织被推荐学生分别如实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纸质稿一式一份)、《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纸质稿一式一份),并在湖南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里完成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被推荐学生电子信息录入及审核上报工作。

3、在11101700前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纸质稿一式一份)、《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纸质稿一式一份)、《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表》(纸质稿一式两份,电子稿发QQ邮箱1142576537@qq.com)、《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受资助学生建议名单表》(纸质稿一式两份,电子稿发QQ邮箱1142576537@qq.com)。

八、名额分配

(一)国家奖学金

思主义学院

法学

文学

外国语

商学院

育学院

音乐

舞蹈学院

术与设计学院

数学与金融学院

能源与机电工程学院

材料与环境工程学院

信息学院

育学院

农业与生物技术学院

合计

名额

1

1

2

2

4

1

2

2

1

2

1

4

2

1

26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学院

思主义学院

法学

文学

外国语

商学院

育学院

音乐

舞蹈学院

术与设计学院

数学与金融学院

能源与机电工程学院

材料与环境工程学院

信息学院

育学院

农业与生物技术学院

合计

名额

6

21

32

30

70

23

32

38

28

44

23

73

30

23

473

(三)国家助学金

学院

思主义学院

法学

文学

外国语

商学院

育学院

音乐

舞蹈学院

术与设计学院

数学与金融学院

能源与机电工程学院

材料与环境工程学院

信息学院

育学院

农业与生物技术学院

合计

名额

52

137

236

237

476

162

211

268

222

339

170

547

211

182

3450

一等

29

52

102

116

190

62

85

93

86

131

61

227

82

77

1393

二等

5

23

39

36

75

30

29

62

55

82

42

107

41

38

664

三等

18

62

95

85

211

70

97

113

81

126

67

213

88

67

1393

   九、纪律规定

(一)国家奖助学金的设立,体现着党和政府对大学生的关心,各学院在评审的过程中,一定要按照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审,严格把关。

(二)各学院要把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定名额、评定条件、评定程序、发放规定明确告诉学生,确保每一位学生知情。

(三)各学院要组织专人严格审查学生的申报材料,严禁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夸大虚报家庭经济贫困情况,一经发现,取消其申报资格,并给予该学生相应的纪律处分。事后查获的,追回全部资助金额,并对其做出相应的纪律处分。

(四)班主任老师负责本班的奖助学金评定,禁止把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全部交由学生干部处理而班主任不直接参与的做法,不主张完全以班级同学投票的形式决定获评人选,应坚持调查确认与民主选荐相结合的原则。

(五)国家奖助学金必须全额发放到受资助学生本人,严禁将奖助学金分摊或挪作他用,严禁在评定和发放奖助学金的过程中,收受学生的任何礼物礼金或宴请。

(六)凡在国家奖助学评定与发放过程中,出现分摊或挪用行为的,一经查获,所有分摊或挪用资金全部由学院领导督促班主任负责追回,并对责任人进行纪律处分。

(七)各学院党总支书记和副书记,要对本院奖助学金的评定与发放工作进行主动且严格的监管,切实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发现违纪违规现象,要立即干预、纠正、处理。

(八)学生工作处全力配合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各学院的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全程监控,对受资助学生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抽查,确保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合法合规,落实到位。

(九)在奖助学金评定过程中如收到学生举报,将由学校督查处牵头,学生工作处配合进行调查。一经查实,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规定进行追责。

十、举报投诉电话:0738-8377052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生工作处

二零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

关于七类资助对象的说明

一、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立卡是指由扶贫部门认定,对贫困户建立相关档案,把贫困户的困难程度记录在案,并分发相应的贫困卡。这类学生的认定分为两种情况:1.我省户籍的学生。以扶贫部门发放的扶贫手册为准;2.外省户籍的学生。由于各省证明材料格式不一,学校以是否加盖相关职能部门的公章为准,该证明材料应标明“某某学生家庭为建档立卡户。”学生的祖辈为建档立卡的,需提供户籍资料,证明祖辈与学生是同一户人。

二、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低保即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它的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在我省该类学生的证明材料为低保证,外省没有低保证的,证明材料应标明“某某学生家庭享受低保政策。”学生祖辈为低保户的,需提供户籍资料,证明祖辈与学生是同一户人。

三、孤残学生:孤儿和残疾学生,证明材料为孤儿证、残疾证。认定部门:民政、残联。

四、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农村家庭完全失去经济来源,无法凭自己能力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学业。讲简单点就是农村的无保户。该类学生由民政部门认定,证明材料为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另行出具的证明材料应标明“某某学生为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五、烈士子女:证明材料为烈士证。由民政部门认定。

六、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必须于受灾当年提出申请,申请人需要提供学生本人或家庭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因灾导致经济遭受重大损失的相关证明。

七、突发事件:本人或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遭受重大事故。疾病:符合湖南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保障条件的,需申请人提供相关医保报销凭证和病历复印件。事故:本人及父/母死亡、失踪、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能力。死亡类需要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和居民户口注销证明。失踪类需要提供公安机关或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失踪证明和居民户口注销证明。丧失劳动能力类需要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中一级至四级标准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无民事行为能力类需要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法院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书。

上一条:关于做好2017-2018学年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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