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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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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
2018-10-10 11:37     (点击: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士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士学位条例实施办法》及《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士学位评审与授予工作必须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省学位委员会批准本校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所属的学科门类授予。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三条通过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资格审查,确认具备下列条件的我校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

(二)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内容并取得相应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全日制学生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5,成教(函授)本科学生学习成绩平均达到65分。

(三)全日制学生在校期间,非艺术、体育、英语类专业学生参加国家大学外语四级统考,成绩达到320分;艺术、体育类专业学生参加大学生外语应用能力考试(即三级),成绩达到45分;外语类专业学生参加国家外语专业四级统考,成绩达到50分(外语要求调整须通过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

成教(函授)本科学生参加湖南省成人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或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成绩合格并获得相应证书。

(五)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毕业综合训练成绩达到中等。

第三章 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学校设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7至25人组成,任期3年,主席由校长担任,成员由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教师、专家组成,由主席任免,并报湖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

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二)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三)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学校设立的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简称学位办,设教务处),负责处理学士学位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五条各系设立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5~7人组成,任期3年。成员应包括党政负责人及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教师、专家,并设秘书1名。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由系行政主要负责人兼任。

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定;

(二)审查本系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及表现,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建议名单;

(三)研究和处理本系其他有关学士学位的问题。

第四章 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程序

第六条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如下:

(一)本科应届毕业生,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者,须填写《评定学士学位学生登记表》(见附件),并向所在系(部)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系(部)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申请者的学业成绩、综合表现及毕业鉴定等材料逐个进行初审评议,填报初审名单及初审情况登记表,按拟通过和拟不通过两类进行情况归类、统计。所有资料经系(部)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呈交校学位办。

(三)校学位办对各系(部)报送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材料及不能授予学士学位学生材料进行综合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上报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通过后公布学士学位授予学生名单。

(四)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学校盖章后,由校学位办颁发学位证书。

(五)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若发现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等情况,一经查实,由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撤销所授予的学士学位,并对有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六)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完成后,全部资料由校学位办整理归档,并将有关资料移交学校档案馆保存。

第五章 学士学位的补授

第七条具有毕业资格,但因第三条第三、四款中任何一款且仅有一款不授予学位者,如满足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系(部)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校学位办审核,报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可补授学位:

(一)学生在校期间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单项前8名,或集体比赛项目前5名主力队员者。

(二)在校期间,参加省级或省级以上学科竞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者。

(三)在省级以上公开刊物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1篇学术论文、专著、专业调查报告或专业译文者。

(四)获得省级以上科研成果奖(个人或集体奖排名前五名),或科技发明奖,或其成果获得国家专利权,或科研成果被社会采用或公开推广,且产生直接经济效益1万元以上者。

(五)因外语未达到第三条规定的要求而未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毕业当年6月份参加外语考试达到第三条规定要求者,或者在毕业后两年内可提供相当的外语成绩者。

(六)学生毕业后二年内考取国内硕士研究生者。

第八条结业、毕业学生在二年内返校参加补考或随低年级参加正常考试(含论文答辩),成绩合格并达到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可补授学士学位。

第九条学校每年6月份和12月份接受学生补授学士学位申请。学生从入校时算起累计6年内可补授学位,过期不予补授。

学生申请补授学士学位的程序按第六条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本办法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由校长批准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从2015届本科毕业生学生开始施行。

第十二条其解释权属校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评定学士学位学生登记表

系(部)专业班 学号: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民 族

入学年月

籍 贯

省 市(县)

健康状况

现在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是否准予毕业

奖励情况

平均学分绩点

外语成绩

毕业论文(设计)或毕业综合训练成绩

计算机证书

学位工作办公室意见

学位办主任 年 月 日

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意 见

学校评委会主席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律用黑色水笔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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