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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设置、当年新增专业、停招专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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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专业设置与动态调整实施办法》
2019-10-15 08:41     (点击: )

为促进学校本科教育协调发展,提高人才培养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契合度,支持和鼓励各专业加强内涵建设与特色发展,打造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目标的专业布局和专业发展体系,全面提升本科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全国、全省教育大会,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及《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高〔2012〕9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以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核心,以主动适应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为导向,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优化人才培养结构,逐步建立起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专业结构自我调节机制,优化专业结构与布局,促进学校专业建设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 专业设置与动态调整坚持适应性原则,努力实现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的结构平衡和良性互动;坚持特色发展原则,凸显专业特色和学校定位;坚持规模稳定原则,促进专业规模与效益相协调;坚持动态调整原则,建立能上能下的专业调整机制,实行专业动态调整,不断优化专业结构与布局。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

第三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本科专业设置与动态调整的审议,并提交学校审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处,由教务处牵头,质量监控与发展规划处、学生工作处和申请学院等共同开展本科专业设置与动态调整的组织及调整意见的拟订工作。

第四条 学校每年 3-5 月组织一次专业设置与动态调整工作。专业动态调整范围涵盖所有已有三届及以上毕业生的本科专业。

第五条 专业动态调整采取主动调整与动态警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主动调整。各学院根据学校办学定位、学院发展规划等主动提出对专业的调整申请。

(二)动态警示。学校根据各专业招生、转专业、就业、专业评价与认证等方面的情况,对建设不理想的专业采取预警、暂停招生、撤销等处理措施。

第三章增设新专业

第六条严把专业增设底线,即《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学校制定专业发展规划,原则上只有纳入学校规划范围的专业才允许申请增设;对未纳入学校规划的专业需在从严控制。

第七条申请增设专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

(二)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

(三)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

(四)有专业建设规划、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培养方案及其他必需的教学文件;

(五)有完成该专业教学任务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

(六)具备开办专业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等办学基本条件。

第八条 有以下情况的原则上不予申请:

(一)不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的专业;

(二)就业前景不好的专业;

(三)现有办学条件不足、基础不实的专业;

(四)有在建新办专业(指未取得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的学院;

(五)有3个及以上专业的学院申请增设专业需同时申请退出一个现有专业。

第九条 增设专业应严格按照教育厅、教育部相关要求和程序进行。

第四章专业调整

第十条 调整专业名称时,如调整为《专业目录》内专业(除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外),按备案程序办理;如调整为国家控制布点专业或新专业,按审批程序办理。被调整的专业按撤销专业处理。

第十一条调整专业的学位授予门类或修业年限时,按教育厅、教育部相关要求和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调整专业方向一般应是培养地方经济建设急需的或具有特色的人才,要有人才需求论证报告,有新专业方向的人才培养计划和相应的教学设施等办学条件。

第五章专业预警

第十三条 对出现以下两种或以上情形的专业,实行校内预警:

(一)上一年度专业调剂率位于所有招生专业前10%,或第一志愿报考率低于 10%;

(二)上一年度转专业工作中,净转出学生人数占该专业本年级人数比例位于前 10%,或转专业工作结束后学生人数不足 30;

(三)上一年度毕业生初次就业率位于所有本科专业后 10%;

(四)按湖南省通用专业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开展的校内专业综合评价排名居后10%;

(五)湖南省本科专业综合评价排名居同专业后10%。

第十四条 对预警专业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减少该年度招生数量;

(二)所在学院应组织专业负责人和专业教师认真分析专业建设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交整改方案,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期限为一年;

(三)整改期内暂停申报专业建设相关的教学项目。

第六章专业退出

第十五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专业,原则上予以暂停招生:

(一)未提交整改方案或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的预警专业;

(二)连续两年列入预警名单;

(三)根据学校发展和学科专业建设需要调整;

(四)专业所在学院提出申请需要暂停招生。

第十六条 对暂停招生的专业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取消该年度招生计划;

(二)学校减少停招专业的教学基本建设投入;

(三)停止停招专业新教师的引进;

(四)暂停申报与本专业建设相关的教学项目。

第十七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专业,原则上予以撤销:

(一)连续三年或五年内累计 3 次列入预警名单;

(二)根据学校发展和学科专业建设需要撤销;

(三)专业所在学院提出申请需要撤销。

第十八条对撤销的专业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学校停止该专业的教学基本建设投入;

(二)停止该专业新教师的引进;

(三)停止申报与本专业建设相关的教学项目。

(四)待该专业在校生毕业后,现有专业教师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实行岗位培训、转岗分流。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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