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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争议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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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暂行办法》
2019-11-12 08:47     (点击: )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有效疏解纠纷,促进校园和谐,使学校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校内申诉是一项专门的权利救济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赋予教职工在学校内部管理中享有申诉权利的具体体现,属于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申诉人为本校在职在岗教职工(含合同制人员、校聘合同工),被申诉人为学校或学校有关部门(单位)。

第四条  教职工行使申诉权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处理教职工申诉事项,遵循合法、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申诉不得加重处罚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明确、程序合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工会,作为申诉处理的常设机构,负责受理申诉、送达申诉处理决定书,保管申诉卷宗等日常事务。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分别由学校领导、党政办公室、纪委监察处、组织部、人事处、校工会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教职工代表和法律专业人员组成。

申诉处理委员会一般由9人组成,其中设主任1名,由分管工会的校领导或工会主席担任,副主任1名,由校工会副主席担任并兼任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申诉处理委员会中的教职工代表和法律专业人员由校工会推荐,人数应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履行申诉处理职能;

(二)组成申诉处理工作组审理申诉案件,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向申诉人送达申诉处理决定书;

(四)监督申诉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章  申诉范围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人可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

(一)对学校作出的行政处分(处理)决定持有异议的;

(二)认为在教学科研、职称评审、职务聘任、岗位竞聘、考核奖惩、培训进修、工资福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学校制度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受理下列事项的申诉:

(一)提出的申诉要求、理由与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不一致的(若申诉涉及到的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则可纳入申诉范围);

(二)与学校教育教学及管理工作无关的劳动、人事或者其它方面的争议事项;

(三)非由本人或者其委托人提出申诉的争议事项;

(四)申诉处理委员会已经做出有效决定的争议事项;

(五)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其它国家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完毕的争议事项;

(六)其它不属申诉范围的争议事项。

第四章  申诉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申诉人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而致逾期者,经申诉处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延长期限10天。

第十一条 申诉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分(处理)决定书复印件。申诉人的申诉书应该载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诉人、申诉请求、申诉事实和理由等。

第十二条 申诉人可以委托1-2位校内教职工作为其申诉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诉事项,但申诉申请书、申诉处理决定书等重要文书须由申诉人本人签名。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如下处理:

(一)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二)不符合申诉条件的,不予受理或驳回,并说明理由;

(三)对申诉申请未阐明申诉理由和要求,或申诉材料不齐备的,应及时书面告知申诉人在规定期限内补足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放弃申诉。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原申诉人可以书面申请撤回申诉。申诉一经撤回,申诉复查即行终止,并且原申诉人不得以相同理由再行提起申诉。

第五章  申诉处理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受理范围,申诉材料齐全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成立申诉处理工作组,对申诉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申诉处理工作组的成员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从委员名单中指派,申诉处理工作组负责人应当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副主任或相关委员担任。

第十六条  申诉事项因涉及专业问题需聘请校内外专家参与处理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固定成员例会决定。

第十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和申诉处理工作组的成员如有与申诉事项有直接关联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申诉事项公正处理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对具有上述情形的委员,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均有权要求其回避。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和申诉处理工作组负责人的回避,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申诉处理工作组其他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回避,由申诉处理工作组负责人决定。

第十八条  申诉处理工作组受理申诉申请后,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处理:

(一)对申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包括查阅相关政策规定和事实材料、向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要求相关部门(单位)提交相应的说明材料等;

(二)申诉处理工作组应当在确定受理申诉并接到完整申诉材料后的30日内做出书面的初步处理意见,书面报送申诉处理委员会审议。情况特别复杂的,经申诉处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再延长15日。

第十九条  申诉处理工作组可以针对申诉事项,召集申诉人和被申诉人进行调解。申诉双方当事人经调解达成一致的,申诉处理工作组应当制作调解书,并加盖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印章;调解书经申诉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当事人不得就已生效的调解书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重复申诉。调解不成的,不影响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事项做出决定。

第二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收到申诉处理工作组做出初步处理意见后的30日内召开工作会议,对申诉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处理决定。对重大申诉事项,申诉处理委员会可将审议结果提交校务会或校党委会讨论;特殊情况的,可以再延长15日,但应当将延长理由书面告知申诉人。

第二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无特殊理由必须出席工作会议,出席工作会议的委员超过应到委员的三分之二,方可开会。表决须经出席委员三分之二(含)以上通过,表决方能生效。审议内容和讨论过程应当如实记录,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签名,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审议时采用不公开方式,成员意见应予保密;处理决定书未送达申诉人前,不得公开申诉处理结果。涉及当事人隐私的申诉事项,对当事人的基本资料应予保密。

第二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工作会议时,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到会陈述理由。

第二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申诉处理需要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告知申诉人、被申诉人参加听证。申诉人也可以委托1-2名教职工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进行。

听证按照申诉人说明申诉请求,被申诉人答辩,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相互质证、辩论的程序进行。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辩论结束后,申诉人、被申诉人和参加听证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听证笔录上签字。

第二十五条  在申诉程序中,申诉人就申诉及相关事项,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提出申诉的,本申诉程序终止。

第二十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根据申诉处理工作组的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申诉处理决定:

(一)对被申诉人的管理行为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事实清楚,依据正确,处理适当,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对被申诉人管理行为存在程序上的不足,应当决定被申诉人补正;

(三)对被申诉人不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的,应决定其限期整改;

(四)对被申诉人的管理行为部分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错误的,应当变更处理结果或变更不适用部分;

(五)对被申诉人的管理行为所依据的内部规章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或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处理行为明显不当的,可撤销其原处理决定。

第二十七条 申诉处理决定是学校对教职工处分或处理的最终决定。申诉处理决定书一经送达申诉双方当事人,立即生效。被申诉人应当执行学校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申诉处理决定;教职工如对申诉处理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八条 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申诉人和原处理部门,并按照下列规定送达:

(一)直接送达原处理部门,部门负责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者盖章,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直接送达申诉人本人,申诉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申诉人本人不在的,可以由其同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视为送达,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申诉人或者其同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到场,见证现场情况,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处理决定留在申诉人的住所或者所在单位,视为送达,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日期为送达日期;

(五)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六)上述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的,在相关媒体上公告送达,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九条  申诉处理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申诉委员会认为应当停止执行的除外。

第三十条 接到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处理决定,均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向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再申诉。

第六章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教职工校内申诉申请表

                                          编号:  

申诉事由

申诉人姓名

性别

年龄

申诉人所在单位

申诉人联系电话

申诉人联系地址

申诉人联系邮箱

被申诉机关

申诉人应提供的材料

 学校处分(处理)决定

 申诉人申诉事项

申诉人申诉理由

 申诉人申诉要求

 本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佐证材料

 申诉人认为需提供的其它材料

申诉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教职工校内申诉申请受理答复表

                                          编号:  

申诉人姓名

申诉申请表编号

申诉人所在单位

准予受理

不准予受理

不准予受

理的理由

非本校教职工

申诉事由不属受理范围

超过申诉期限

申诉人未签字

材料不齐

申诉事由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已予以答复

其它

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

年 月 日


附件3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决定书

                                          编号:

申诉人

申诉人所在单位

申诉

受理日期

申诉申请表编号

申诉事由和请求

复查

结果

                 复查小组成员(签字):        

           年    

处理

决定

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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