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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2018-11-23 09:08     (点击: )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

货物(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质量,维护学校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湖南省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大力推进采购领域放管服改革进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资金采购货物、服务等,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货物、服务与国家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同。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指基建工程、装饰与修缮工程等)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技术咨询、软件开发、设计方案、物业服务等。

第四条  采购应依法依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维护学校权益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全校各类采购工作。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采购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纪委监察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经费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处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和法律顾问组成。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采购的法律法规;

(二)全面领导学校的采购工作,审定学校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

(三)研究决定学校采购工作的重要事项,协调解决采购工作中出现的重要问题;

(四)审批紧急重要采购项目及特殊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

(五)审定学校评标专家库成员;

(六)对采购活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  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校采购工作组,负责日常采购工作,并向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采购工作组由经费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处等职能部门的人员和评标专家组成,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全校所有采购项目的审核、登记工作;

(二)负责政府采购项目和校内集中采购项目的投标人资格审查、招标文件及合同制定、组织开标评标、项目验收等具体采购实施工作;

(三)完成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学校各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部门采购工作组,负责本部门的采购工作。主要职责有:

(一)全面领导本部门的采购工作;

(二)负责本部门采购项目的市场调研工作;

(三)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或处务会,对本部门采购项目进行审核与申报;

(四)负责组织本部门对校内分散采购项目采购方式的确定,以及对自己主持采购项目的投标人资格审查、招标文件及合同制定、组织开标评标、项目验收等具体采购实施工作;

(五)参与本部门的政府采购项目、校内集中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及合同编制、开标评标、项目验收等具体采购实施工作。

第八条  在采购工作中,各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纪委监察处

1.负责监督检查学校采购工作遵循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情况;

2.受理采购过程中的投诉,并及时处理。

(二)计划财务处

1.负责审核各部门年度采购计划预算;

2.对采购项目进行资金来源审批;

3.收取退还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4.按合同和工作流程办理项目款项的支付与结算。

(三)审计处

1.负责对预算总金额5万元(含)以上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进行价格咨询;

2.当请购部门对预算价格咨询不认可时,配合国有资产管理处和请购部门或经费主管部门进行商议确定。

(四)经费主管部门

1.负责对项目经费进行审批;

2.负责对所管理部门采购项目参数的审定;

3.参与相关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制定、评标活动、合同文件制定与签订和项目验收等工作。

(五)请购部门

1.根据实际需要,在规定时间内,科学合理地做好本部门年度采购计划申报与审批工作;

2.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或处务会议,审议采购需求、采购预算和采购方式;

3.单台设备采购预算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或项目采购预算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需求分析和技术参数论证。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采购预算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时,需组织不少于3名校外专家参与论证工作;

4.做好市场调研,对于政府采购项目和校内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中任一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需对3个或以上不同品牌的产品进行充分调研,形成科学的采购预算与满足至少3个不同品牌技术参数的请购计划表;

5.所有预算总金额5万元(含)以上的采购必须填写请购计划表,按请购计划表签字流程提交相关职能部门审批;

6.对政府采购或校内集中采购的项目,配合国有资产管理处编制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参与采购工作。对校内分散采购的项目,自行编制采购文件、采购合同,组织实施采购活动;

7.负责督促供应商履行合同和施工监督,并协助办理项目款项的支付与结算;

8.二级学院的采购项目验收工作,由二级学院主要负责组织,但必须要有国资处、经费主管部门参与验收并进行入库登记。机关教辅部门的采购项目验收,主要由国资处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9.负责采购项目有关资料的整理及立卷归档。

(六)国有资产管理处

1.宣传贯彻国家和湖南省有关采购政策及法律法规;

2.组织拟定学校采购管理办法,并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政策进行调整修正;

3.建立评审专家库,对评审专家进行指导、培训和考核;

4.负责配合计划财务处申报省厅的相关预算;

5.负责对采购项目的资金来源、采购方式、是否采购进行审批;

6.主持或参与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制定、评标活动、合同文件制定与签订和项目验收工作;

7.协助督促合同履行;

8.对政府采购或校内集中采购的项目,上报采购预算,编制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组织实施或参与采购工作。对校内分散采购的项目,审核采购方式,指导请购部门编制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监督检查请购部门组织实施的采购工作;

9.组织机关教辅部门的采购项目验收工作;参与二级学院的采购项目验收工作;

10.负责政府采购项目和校内集中采购项目相关资料整理及立卷归档。

(七)法律顾问

1.负责对采购项目的法律可行性进行论证;

2.对采购项目合同文件制定与签订进行法律指导和把关;

3.对采购活动过程中或后续的法律纠纷中提供法律保障。

第三章  计划申报与审批

第九条  所有预算总金额5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必须填写对应的学校采购计划表,按程序报批后方能实施,在实施过程中,采购申请单位不能随意修改采购计划表;如果确实要修改的,必须经经费主管部门同意并经过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才可以修改。对于必须由国资处负责组织采购的项目,其采购计划的申报时间原则上不能迟于每年的630日(其中每年与新生相关的采购项目和中央财政经费项目的采购计划原则上在每年430日之前申报),以保障项目论证和采购必要的时间需求,其他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条  各请购部门应加强采购工作的计划性,其采购项目都必须在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控制总额以内有计划、有步骤地申报和实施,凡超出预算的设备购置计划,必须按学校经费审批管理规定报批后方可安排。

第十一条  各请购部门在提交请购计划表时,还必须提供:项目采购论证书和技术方案;党政联席会议或处务会记录复印件;三个品牌或以上的技术参数调研依据;或单一来源采购专家论证意见。

第十二条  严格落实进口产品审批制度,凡国内产品能够满足需要的都要采购国内产品。凡涉及节能环保的采购项目,必须执行国家和湖南省发布的有关节能环保产品清单目录。采购小汽车、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等,要按相关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章  采购形式

第十三条  根据资金性质、采购预算金额和品目类别,学校采购采取以下采购形式:政府采购、校内集中采购、校内分散采购。所有采购项目都不能故意拆分进行分散采购。

一、政府采购: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且必须到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湖南省当年集中采购目录(含协议供货)以内或湖南省当年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二、校内集中采购:指使用财政性资金或非财政性资金,采购湖南省当年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预算金额达到30万元(含)以上但低于湖南省当年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或采购预算金额达到50万元(含)以上但低于湖南省当年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服务),或采购纳入当年学校统一协议供货目录的货物或服务,实行校内集中采购,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三、校内分散采购:指使用财政性资金或非财政性资金,采购湖南省当年集中采购目录、当年学校统一协议供货目录以外,且采购预算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货物或采购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服务,实行校内分散采购,由请购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处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其中预算总金额5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不用签订合同,请购部门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或处务会议决定后,通过京东或天猫等网络平台进行采购,网络平台不能采购的,按采购程序自行进行采购,对于单件货物价格1000元(含)以上的则必须做资产入库登记。

第十四条  采购实施根据采购形式,可由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湖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娄底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或学校各部门进行委托采购代理或自行组织采购。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每年发布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可以对相应的校内采购限额标准进行调整。

第五章  采购方式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指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国家和湖南省有关政策法规严格采用适用的采购方式。其具体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

第十七条  校内集中采购和校内分散采购,根据采购预算金额和品目类别,其具体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协议供货(含协议网购)、现场采购等。

第十八条  具体采购方式的说明

一、公开招标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3家以上供应商参加投标。

二、邀请招标指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三、竞争性谈判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3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竞争性磋商指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3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询价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3家以上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资源充足且市场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六、单一来源采购指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七、协议供货(含协议网购)指从学校确定的协议供货供应商处采购。采购纳入当年学校统一协议供货目录的货物或服务,依照本办法采用协议供货方式采购。

八、现场采购指直接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处现场直接采购。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资源充足且市场价格变化幅度小,其采购总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以依照本办法现场采购。

第六章  校内采购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公开招标工作程序:

一、采购申请,确定公开招标方式;

二、招标文件编制,拟定评标办法;

三、审定招标文件;

四、发布招标信息;

五、接受投标报名,并审查投标人资格,发售招标文件。报名时间和招标文件发售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六、复核审查投标人资格;

七、接受投标书,组织技术答疑;

八、确定评标委员会;

九、开标(自报名截止之日起至开标之日不少于7日);

十、评标,确定中标候选人;

十一、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十二、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三、洽谈、审查与签订合同。

第二十条  邀请招标工作程序:

一、采购申请,确定邀请招标方式;

二、招标文件编制,拟定评标办法;

三、审定招标文件;

四、确定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少于3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五、接受投标报名,并审查投标人资格,发售招标文件。报名时间及招标文件发售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六、复核审查投标人资格;

七、接受投标书,组织技术答疑;

八、确定评标委员会;

九、开标(自报名截止之日起至开标之日不少于7日);

十、评标,确定中标候选人;

十一、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二、洽谈、审查与签订合同。

第二十一条  竞争性谈判工作程序:

一、编制竞争性谈判文件,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评定标准等事项;

二、发布招标信息;

三、接受投标报名,并审查投标人资格,发售竞争性谈判文件。报名时间及竞争性谈判文件发售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四、复核审查投标人资格;

五、确定谈判小组,与投标人逐一进行谈判(自报名截止之日起至开标之日不少于7日),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以最低价确定成交供应商;

六、发出中标通知书;

七、洽谈、审查与签订合同。

第二十二条  竞争性磋商工作程序参照竞争性谈判采购程序执行。

第二十三条  询价工作程序:

一、制订询价文件;

二、发布询价信息;

三、接受商家报名;

四、通过询价确定供应商;

五、洽谈、审查与签订合同。

第二十四条  单一来源采购工作程序参照竞争性谈判采购程序执行。

第二十五条  协议供货(含协议网购)工作程序:

一、确定协议供货商。属政府采购的应在湖南省财政厅指定的协议供货商中选定;

二、项目申请部门提出协议供货申请;

三、议价;

四、洽谈、审查与签订合同。

第二十六条  现场采购工作程序:

一、请购部门提前进行市场调研,确定候选商家;

二、采购工作组现场与供应商进行议价;

三、形成现场采购会议记录。

第二十七条招标公告、中标公告的发布:

一、政府采购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或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编制,在政府采购网予以发布,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的网页予以链接;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校内集中采购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编制,在国有资产管理处网页予以发布,请购部门的网页予以链接;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校内分散采购项目由主持采购工作的部门负责编制,在请购部门网页予以发布,国有资产管理处网页予以链接。

第二十八条采购项目的开标:

一、政府采购项目、校内集中采购项目的开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请购部门、经费主管部门、学校采购工作小组参与,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专家库或学校采购专家库内随机抽取;

二、校内分散采购项目的开标,由请购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处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经费主管部门参与,部门采购工作小组参与,评审专家在娄底市评标专家库或学校评标专家库内随机抽取。

第二十九条  招标文件、采购合同的编制:

一、政府采购项目、校内集中采购项目,招标文件、采购合同的编制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或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会同请购部门、经费经费主管部门、学校采购工作小组相关人员共同完成;

二、校内分散采购项目,招标文件、采购合同的编制由请购部门负责,会同经费经费主管部门、部门采购工作小组相关人员共同完成,国有资产管理处参与指导。

第三十条采购合同的签订:

一、采购合同的签订按照《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二、政府采购项目、校内集中采购项目,机关教辅部门的采购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统一走网上合同审批流程签订。二级学院组织实施的校内分散采购项目,由二级学院负责统一走网上合同审批流程签订。

第七章  验收与付款

第三十一条  所有采购项目的监督与实施,主要由请购部门负责。

第三十二条  政府采购项目、校内集中采购项目的验收,由请购部门先组织部门采购工作小组相关人员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形成正式的初验报告,并附上学校统一的验收申请单交给国有资产管理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经费主管部门和请购部门分管资产领导、资产管理员及资产使用人等共同参与。

第三十三条  二级学院和机关教辅部门校内分散采购项目的验收,由本学院或本部门负责组织进行验收,经费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处参与验收,二级学院或部门的分管资产领导、资产管理员、资产使用人等共同完成。

第三十四条  验收中如发现货物与合同约定不符或存在质量问题,或质保期内发现有质量问题,由请购部门与国有资产管理处、经费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查明原因,向供应商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第三十五条  项目结算与支付。项目验收合格后,计划财务处凭签报、发票、合同、固定资产登记手续等原始凭证,根据项目开支渠道和付款审批手续办理支付手续。项目质保金由请购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处确认无质量问题方可按规定支付。

第三十六条  采购实施后,计划财务处应及时组织资金到位,按合同付款,避免因延期付款引起合同纠纷而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或信誉损失。

第八章  资料整理与归档

第三十七条政府采购项目、校内集中采购项目,采购资料的整理和立卷归档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

第三十八条  校内分散采购项目,采购资料的整理和立卷归档工作由主持组织招标的部门负责。

第三十九条  所有采购资料都必须整理保存好,以便接受上级部门或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与查阅。

第九章  纪律与监督

第四十条采购活动的实施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学校采购相关部门与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请购部门没有召开处务会或党政联席会对采购项目进行研究决定的;

二、对于要求满足三个或以上不同品牌技术参数的采购项目不进行市场调研和论证的;

三、对于采购项目预算明显不合理的;

四、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五、不按正常规范程序进行招标的;

六、对于明显不按招标文件要求和中标公司投标承诺要求填写合同的;

七、对于必须提交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组织验收的项目,请购部门初验合格,但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验收时不合格的;

八、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九、评标小组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小组成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十、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

十一、违规传递评标信息、收受贿赂、干扰评标、验收失职,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十二、故意对一个完整采购项目拆分进行分散采购的;

十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的;

十四、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凡是擅自变更合同,抬高原合同金额的,结算时不予认可;给学校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参与采购投标活动的供应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参与学校采购投标的供应商与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禁止此供应商三年内参与学校的采购活动,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给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一、投标人如有行贿、围标、串标、诬告等行为的。如已中标,则取消其中标资格并终止合同;

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

三、中标人不能切实履行合同条款的,验收二次都不合格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的。

第四十三条学校各项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或亲属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它供应商有利害关系或亲属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四十四条  各请购部门负责人要履行一岗双责的责任,对各项采购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进行监督和履行职责,主要职责有:

一、组织本部门采购工作组,参与采购项目的整个过程;

二、及时制止、纠正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违规现象,对违法违纪问题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三、监督采购工作相关人员的行为,对采购过程中由于不规范行为所形成的结果行使否决权;

四、主动接受监察处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明确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制定内部工作人员定期轮岗交流制度,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第四十六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在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质疑、投诉、检举和控告,有关部门应及时受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如有与国家和湖南省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条款,按国家和湖南省有关规定办理;学校过去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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