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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章程及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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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2018-10-31 09:15     (点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校园育人环境,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内各单位、本校师生员工、离退休人员以及进入校园活动的校外人员。

第三条  校园秩序管理是指学校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内部管理规定,对校园内进行规范性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  保卫处是承担校园秩序管理职责的职能部门,负责校园秩序的管理和维护。

第二章  校门秩序管理

第五条  门卫执勤人员依据本规定,对出入学校大门的人员及车辆进行管理。本校师生员工凭工作证、学生证、校园卡及机动车辆核录信息出入校门;常驻学校的单位人员及临时聘用人员、校内商户,凭保卫处发放的临时人员出入证件及核录的机动车信息出入校门;所有外来人员及车辆进校,应主动接受和配合门卫执勤人员的管理,经门卫登记许可后方可入校。

第六条  国内新闻记者来校采访,必须持有相关证件、证明,并经学校党委宣传部批准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外国人、港澳台人员来校进行公务、业务、采访活动,按照上级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学生家长来校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门卫值班室登记审核;或由学生本人持校园卡登记后方可进入校园。

第八条  校外机动车辆进校须经保卫处门卫执勤人员审核同意并登记后,按照规定的车道、路线依序进入校园。

第九条  所有进校机动车辆,进出校门时要减速慢行,并与前车保持一定的安全车距,严格按照一车一杆通行,禁止抢道、逆行或在道闸系统前无故滞留;严禁行人及自行车等小型代步工具从机动车道闸通道通行;严禁机动车抢杆通行,如因此造成道闸系统设备损坏,一切损失由肇事者赔偿。

第十条  下列车辆禁止进入校园:

(一)无号牌、无行驶证的车辆;

(二)未经保卫处批准的重型拖挂车;

(三)摩托车、改装后的助动车和电动车、噪音及污染严重的农用车、未经报备的工程车;

(四)出租车(接送病人、搬运重物等特殊情况经门卫执勤人员同意后方可入校);

(五)学校规定的其他车辆。

第十一条 禁止学生摩托车、电动车进入校园;禁止送外卖车辆进入校园;本校教职员工及校内住户电动车凭保卫处发放的通行证通行。进入校园的学生摩托车(含电动车)、送外卖车辆或其它违规停放的摩托车、电动车一律拖至社会停车场,费用及其它损失由车主承担。

第十二条  来校执行公务的消防车、救护车、警车、抢险车、邮电车、运钞车等特种公务车辆及参加学校举办活动的车辆进入校园,门卫执勤人员问明情况后,应予放行并提供必要协助。

第十三条  各类施工专用车辆、大型送货车辆、大中型客运车辆等需进入校园的,应事先向保卫处书面报备,经审核批准后按指定时间及路线行驶。

第十四条  生活保障用车(商业网点、快递、食堂及各单位送水送货、垃圾清运等车辆),由所在经营、管理单位携带车辆相关信息材料到保卫处办理车辆出入手续,并按保卫处指定的时间、大门及路线进出校园。

第十五条  载货车辆出校门,必须由货物所属单位负责人开具物品出校证明并签字、盖章,经门卫执勤人员检验物证相符并登记后放行。

第十六条  大门周边禁止乱停乱放,禁止摆摊设点。

第三章  校园交通秩序管理

第十七条  所有进校车辆须自觉遵守以下管理规定:

(一)严禁在校园内练车、飙车;

(二)车辆进入校园后,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按照地面交通标线、标识牌行驶,严禁在校园内无证驾驶、酒后驾车、超速行驶;校内禁止鸣笛;

(三)凡进入校园内的机动车辆一律按规划停车区内车位有序、规范停放,不得乱停乱放,不得压线、跨位停放。禁止在校园大门口两侧、各建筑物出入门口、消防通道停放;严禁在校园内主干道、禁行和禁停区域停靠。

违反本款规定的,按照《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校园停车收费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对停放在消防通道或严重影响通行的机动车辆,本人又不在现场的一律予以拖离,所产生的费用及其他损失由车主承担。

第十八条  行人、自行车及其它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增强公共交通安全意识,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自觉遵守以下规定:

(一)行人在道路上通行时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不得在机动车道内行走、停留,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不得横穿机动车道;在没有交通标线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保安全后通过;

(二)自行车及其它非机动车驾驶人应靠路边行驶,不得违章超速行驶;转弯时要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或违章调头逆行;自行车及电动车、三轮车等非机动车应按照非机动车停车位有序停放,不得在道路、机动车位及行人通行区域随意停放。

第十九条  校园道路及交通设施是学校交通秩序管理的重要保障,单位和个人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占用校园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及其它妨碍交通的行为;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校园主干道路举行集会和进行体育、娱乐活动;

(二)在学校道路上或道路附近因工程施工需要从事布线、挖掘、维修、绿化等作业的单位,必须事先向保卫处提交书面报告,并经保卫处审核同意后实施;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报备的,可事后完善手续。施工期间,施工单位须采取必要措施,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三)因施工需要移动道路上交通标志牌、减速带、隔离墩等交通安全设施的,必须书面征询保卫处的意见,施工后须立即恢复。

第二十条  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可自行拍照或由保卫处出警人员拍照取证后,将事故车辆驶离现场,不得长时间占用道路、通道。

第二十一条  对强行进入校园、肇事、严重违规的机动车、非机动车一律暂扣或拖离。未经允许,非本校机动车辆夜间不得在校园停放。

第四章  流动人口与大型活动管理

第二十二条  流动人口和教职员工房屋租售按照《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暂住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规定》执行,严格房屋租售手续,及时向保卫处申报备案。

第二十三条  校内各单位招收聘用的非编工作人员、临时工、合同工及包工队、建筑队、个体经商人员等,招收聘用单位应在其进校三日内将人员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在校居留时间、地点等临时人员信息资料报送保卫处登记备案。上述人员解聘离校时,招收聘用单位须负责妥善解决离校人员善后工作,确保上述应离校人员及时离开校园。

第二十四条  聘用临时人员的校内单位要指定安全责任人,配合保卫处及辖区公安机关做好治安保卫工作,聘用单位、受聘人员必须与保卫处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治安安全责任书》。

第二十五条  在校内举办各类大型活动,严格按照《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办法》(校政发〔201828号)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校园商业经营活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固定商业网点的设立、商户进驻由学校相关管理部门负责。未经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校园内从事临时性商业活动。禁止将私人住宅、煤房、车库等改造为商业网点或出租给他人经商。保卫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对校内商业经营活动和商业秩序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临时摆摊设点按照《湖南人文科技学院临时摆摊设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校园固定商业网点必须进店经营,严禁在店门外摆摊设点、占道经营或堆放杂物影响交通和治安秩序;商业经营、宣传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二十八条  从事生产、销售食品等饮食服务行业的,必须经工商、卫生部门审查批准。无《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和《健康体检证》的,不得从事饮食(含饮水)服务行业。

第二十九条  校园商业网点经营者要按照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原则,认真履行经营场所及从业人员安全管理责任。对于违反上述规定,不能认真履行消防、治安责任书规定条款内容,违规情节严重或整改不力的,保卫处将建议有关部门解除其经营合同,相关部门在接到保卫处书面建议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并书面回复保卫处;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有可能导致、引发校内不稳定事端或不服从、不配合保卫处管理的商业网点,保卫处有权查封并责令其立即整改、限期整改,直至经营者按要求整改到位后方可重新营业;对于造成严重后果但未构成犯罪的商业网点经营者,保卫处除采取上述措施外,并将按照治安、消防安全责任书相关规定,追究商业网点经营者及直接责任人责任。

对于擅自在校内摆摊设点进行临时性商业经营活动者,保卫处应及时取缔,并对校外人员予以暂扣物品、驱出校园等处理;对校内人员可视情况予以批评教育、暂扣物品等处理。

第六章   校园公共秩序管理

第三十条  师生员工和外来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爱护学校公共设施、环境,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在校园内组织集会、舞会、演讲、讲座、文艺表演等影响校园公共秩序的活动;严禁在教学区域跳广场舞或从事其它影响教学秩序的健身活动;严禁在田径场骑自行车。

第三十一条  禁止携带宠物、管制刀具及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校园;禁止在校内酗酒闹事、聚众斗殴、寻衅滋事。

第三十二条  禁止在学校缠访、闹访;禁止在校园非法集会、静坐、游行示威、贴大小字报、打横幅等。

第三十三条  严禁通过网络、微博、微信、QQ等散发和传播不当言论,影响校园和谐,危害社会稳定。

第三十四条  严禁任何人在校园内从事宗教活动或参与非法宗教活动及“法轮功”等邪教活动;严禁在校园传教和开展非法传销活动;严禁在校园内复制、传播、制作、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严禁参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相违背的各种组织。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在校园内安装电台、广播、扩音器、电视接收、插播及监控摄录等专用设备;严禁在校内随意张贴、散发广告宣传品、悬挂条幅及在校内设置大型广告牌、彩虹桥、宣传栏等设施;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在校内设置大型广告牌、条幅等专用设施的,需经宣传部批准,到保卫处备案。

第三十六条  校内各单位成立的各种社团组织,组织者必须报学校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报保卫处备案。

第三十七条  禁止教职员工、物业工作人员和家属带小孩在办公楼、教学楼和学生宿舍逗留、玩耍,违者严肃处理。学生进出图书馆、学生宿舍及其它设有门禁的地方必须刷校园卡出入。

第三十八条  严格学生宿舍管理,严禁在宿舍留宿外人;严禁在宿舍使用大功率电器;严禁携带管制刀具、危暴物品及其它违禁品进入宿舍;禁止在宿舍内饲养宠物。违者予以收缴并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九条  严格遵守《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园养犬管理及禁止放养家禽家畜的通知》(校保通〔20187号)规定,禁止在校园内放养家禽家畜,禁止将宠物带入食堂、图书馆和其它教学场所;严禁在校内公共场所遛狗。

第四十条  校内凡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的建筑工程项目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并到保卫处备案,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后方可施工;竣工后必须经保卫处配合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凡因维修、装修等工程施工对学校技防监控系统及消防器材设施、消防报警系统、消防通道、疏散标志等造成毁坏的,由组织施工的单位负责恢复原状。

第四十一条  学校公租房是学校为在职、在岗教职工提供的临时性周转住房,产权属于学校,入住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严禁以下违规行为:

(一)将公寓房转让、出租、转租给他人或容留违法犯罪人员居住;

(二)擅自改变公寓室内建筑结构、改建、扩建等违章搭建行为;

(三)利用公寓房存放鞭炮、油漆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危险品;

(四)利用公寓房进行赌博、嫖娼、吸(贩)毒、销赃等违法行为或从事生产、开店、维修、娱乐、办班等商业经营活动;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公寓房管理规定的行为。

对违反规定的教职工住户,由学校相关管理部门视情况予以警告、责令恢复原状、取消其居住资格收回房屋等处理;造成人身伤害和财物损失的,由行为人负责。同时,擅自将房屋转让、出租、转租的教职工负连带责任。行为人因违反上述规定触犯法律法规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未经学校相关部门批准同意,不得在校园内私盖房屋、搭建棚子等临时建筑,不得在校园围墙挖洞、开门,不得破坏校园植被和草坪绿地,不得在学校空地种菜或占作他用。一经发现,必须立即终止违规行为、恢复原样,并赔偿经济损失。不听劝阻的,由保卫处及相关部门强制执行。

第七章   处罚规定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在职职工,将视情节轻重和影响的大小,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扣发年终目标管理奖和综治奖、文明单位奖总和的30%100%;对违反本规定的离退休人员,将视情节轻重和影响的大小,扣发年终综治奖、文明单位奖的30%100%。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第三十二条的加重处罚。在职职工参与者,扣发年终目标管理奖和综治奖、文明单位奖总和的50%,为首者全部扣除;离退休人员参与者,扣除综治奖、文明单位奖总和的50%,为首者全部扣除;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行为人进行经济赔偿;触犯法律者,将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因领导失职、渎职导致发生重大案件、恶性事故和群体事件,造成严重损失和恶劣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对违反本规定,经教育仍不改正的校外人员,由公安机关和有关政府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制订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往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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