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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章程及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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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人文科技学院章程(草稿)
2014-10-29 10:40     (点击: )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章程(草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第八条)

第二章 功能与教育形式(第九条——第十六条)

第三章 举办者与学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教学科研机构(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

第六章 教职员工(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六条)

第七章 学生及校友(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一条)

第八章 对外交流与合作(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五条)

第九章 经费、资产、后勤(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五条)

第十章 学校标识(第八十六条——第九十条)

第十一章 附 则(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五条)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章程

序 言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创建于1978年,是经教育部批准的省属综合性公办普通本科大学。

学校前身为1978年9月成立的涟源师范大专班;1981年7月,更名为湖南师范学院涟源分院;1983年7月,更名为娄底师范专科学校;1993年6月,更名为娄底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04年5月,升格为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校实行“省市共建共管、以省管为主”的管理体制,2011年获得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资格。

为促进依法治校,保障师生合法权益,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及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等法规和文件,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学校名称为湖南人文科技学院,英文译名为 Hunan University of Humanities, Science and Technology,(缩写为“HUHST”)。

第二条 学校法定住所地为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氐星路487号。

第三条 学校是由湖南省人民政府举办、中央与地方共建、以湖南省管理为主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是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人才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四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学校的目标定位: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地方大学。

第六条 学校的办学使命:立足湘中,面向湖南,辐射全国,为区域、行业和国家的经济建设及社会发展提供高层人才、高深知识、高新技术和高尚文化。

第七条 学校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以宪法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重点围绕“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促进人文科技融合,培养学用兼备的高素质人才”等方面不断培育和创新学科专业和服务面向有机统一的学校特色。

第八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职能的根本制度。学校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对学校事务实施自主管理。

第二章 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九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稳步发展普通全日制本科教育,大力发展研究生教育(含专业学位教育),积极拓展继续教育,加快发展留学生教育,不断拓展中外合作办学。

第十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适当开展适应社会需要的其他类型教育。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国家政策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第十一条 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学位,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学校可以依法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作出重要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学位或其他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 学校现有学科专业涵盖文学、理学、法学、工学、教育学、管理学、农学、经济学、艺术学等9个学科门类。学校根据国家需要和办学实际,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核心,突出教学中心地位,建立健全自我评建和校外评估相结合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严格教学过程监控与管理,定期发布教学质量年度报告,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四条 学校大力倡导科学研究,注重开展基础科学和应用科学研究,鼓励协同创新,构筑平台基地,汇聚人才队伍,提高创新能力、人才培养质量和学科建设水平。

第十五条 学校坚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大力推进科研成果转化与推广,以服务求支持、求发展,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科技和人才支撑。

第十六条 学校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引领,积极弘扬民族精神,培养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推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建设和传承创新。

第三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七条 学校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办学,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八条 学校举办者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学校享有以下权利:

(一)监督学校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确保学校高等教育的正确发展方向;

(二)核准学校章程,监督和指导学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办学,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

(三)任命学校校长和其他须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

(四)考核评估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等工作;

(五)根据学校办学实际情况调整对学校提供的教育资源配置,监督学校依法使用和管理财产;

(六)审查批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学校举办者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对学校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法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的行使,保护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非法干预,支持学校依法依规自主办学;

(二)为学校提供必备的办学资金,保障学校的办学条件;

(三)为学校发展改革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持;

(四)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保障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正常开展;

(五)受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及时予以办理;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国家政策、社会需要及学校办学实际,自主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自主制定培养方案;

(二)根据学校教学需要,自主开展人才培养活动,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以及组织实施教学活动,自主对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三)根据社会需要和学校实际,自主开展各种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学研合作、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四)依法与境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各类主体合作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文化交流等活动;

(五)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六)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及地方政府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校合法所有的资产;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学校章程;

(二)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接受举办者的监督和指导,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

(四)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六)完善学校治理结构与监督机制,实施民主管理;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推行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保障依法、依规、依章治校。坚持以师生为本,尊重学术自由,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与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党风廉政建设,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审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四)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研究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负责向上级党组织推荐校级领导及后备干部;

(五)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利益,切实解决群众的困难;

(六)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法开展活动;

(七)其他应由学校党委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是在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党委会议是党委议事、决策的主要形式,应定期召开,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或推迟召开。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会议的议事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党委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凡属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党委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十五条 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负责人,在举办者、上级部门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学校设校长一人,副校长若干人,协助校长行使职权。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校务会议,研究决定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二)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与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合作交流和思想品德教育等;

(四)拟订学校内部行政机构设置方案,任免学校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五)聘任与解聘教职工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七)实行校务公开,定期向举办者、有关主管部门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校务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对学校行政工作重要事项进行处理和决策。校务会议由校长召集和主持,校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时,可由书记或委托副校长召集和主持。

校领导出席校务会议,校办主任、监察处处长、工会常务副主席列席会议。根据会议需要,并经会议召集人审定,可召集相关人员列席会议。涉及到与学生有关重大事务的校务会议,可邀请学生代表参加。校务会议的议事程序按有关文件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人数为17-23人,由学术造诣高、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教授和博士组成,委员由各学系(部)和研究机构等推荐产生。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决策等职权。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2014)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二)审议学科建设与专业设置方案、科学研究与教学改革计划等。

(三)指导学校重点研究基地和平台建设,咨询重大研究领域、研究方向的确定。

(四)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五)审议评定教师和科学人员科研业绩、学术水平的重大问题。

(六)审议推荐申报的教学、科研项目和成果奖项的重大问题。

(七)咨询人才队伍建设方面的重大决策和有关方案;评价拟引进人才的学术水平。

(八)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九)评议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对涉及违纪、违法问题,交由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十)指导全校性学术交流活动。

(十一)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学术委员会的议事规则按照相关章程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授予工作的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通过授予学士、硕士学位的名单;

(二)审查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遴选或撤销;

(三)审定研究生培养与学位授予的相关管理制度;

(四)裁定有关学位授予争议;

(五)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主持,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议事规则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依据学校授权各自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学校建立健全工会基层组织。

第三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对学校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机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并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学校实行两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指导下,参照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事规则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大会是学生在校党委领导、校团委指导下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学校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收集并向学校提出学生对学校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五)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共青团在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

第三十六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充分保障各民主党派与团体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 学校根据党的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需要设置职能部门,承担校内党政工作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服务和对外联络等职责。

第三十八条 学校根据办学活动需要和生活服务需要设置直属单位和附属单位,为师生员工和教学科研提供服务保障。

第三十九条 学校职能部门、直属和附属单位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与变更。各部门和单位根据学校的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五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四十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系部,系部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系部可以根据需要和学校规定,申请批准设置若干部、所、室等基层组织。

第四十一条 系部是学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其相应管理权,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系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目标,制定本学科专业领域的建设与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学工作、学生工作、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学术交流以及社会服务活动,实施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

(三)负责制定本学科专业领域人才培养和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教师学术标准及考核办法,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四)推荐本学科专业领域的教学、科学研究成果,教师职称晋升、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

(五)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日常运转经费、设备和资产,维护资产安全;

(六)履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二条 系部主任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系部设主任一人,可视需要设置副主任若干人,协助主任履行职责。

第四十三条 系部设立系部党委会或者党总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可以下设若干党支部。系部党委组织落实学校党委各项决定,发挥政治保证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

第四十四条 系部设立学术委员会,统筹行使本学科专业领域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设立分评定委员会,领导本学科专业领域学位授予工作;根据需要还可设立各专门委员会,负责本学科专业领域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五条 系部建立和完善二级教代会制度,系部教代会是系部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四十六条 系部建立和完善系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系部党委(党总支)领导、系部团委指导下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并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四十七条 学校根据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立独立建制的研究中心、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以及其他相应级别的科研机构,中心(包括研究中心、工程中心、实验室,以下同)可以根据需要和学校规定,申请批准设置若干所(室)等基层组织。

第四十八条 教学科研机构(系部、中心等)运行、决策机制由学校科学设计与规范,贯彻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原则。

第六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九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职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根据上级要求及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工总量和教职工比例,合理设置各类教职员工岗位及其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第五十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要依靠力量。学校尊重和爱护教师,为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鼓励教师进行学术创新,攀登科学高峰。

第五十一条 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岗位规定的职责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国际交流和社会服务等工作。管理人员(职员)、工勤人员为学校的各项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定和教师岗位聘用制度,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工勤技能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第五十三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开展教学、科研和岗位要求的工作,按工作职责和需要公平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资源;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享受薪酬、医疗、休假、保险等福利待遇;

(三)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党团组织等多种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就职务(职称)聘任、福利待遇、评奖评优、纪律处理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六)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和学习机会;

(七)学校规章或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四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尽职尽责,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和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二)育人为本,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三)为人师表,恪守职业道德;

(四)爱校荣校,维护学校利益;

(五)学校规章或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五十六条 学校有义务对教职工进行有计划地培养与培训,提升教职工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五十七条 学校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建立和健全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五十八条 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访问学者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七章 学生及校友

第五十九条 学生是指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在校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跨学科、学院选修课程;

(三)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公平获得奖学金、助学贷款、助学金以及勤工助学的机会;

(五)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六)知悉学校改革发展及关系学生群体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学生代表大会或应邀列席校务会议等途径,参与涉及学生的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与执行,对教学活动及学校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一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以及学生行为规范;

(二)遵守国家考试制度和学历学位管理规定;

(三)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偿还国家助学贷款、获得资助所承诺的义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

(七)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二条 学校坚持开展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引导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六十三条 学校按规定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服务,以及就业指导。学校按规定为学生提供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形式的助学项目。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进行引导和管理。

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奖惩制度。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赢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理、处分。

第六十五条 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或者修满相应的学分,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标准的学生,由学校授予相应的学位证书;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国家学籍管理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六十六条 对于在学校接受短期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受教育者,由学校或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各类相关规定,该类受教育者依照相关规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六十七条 学校支持学生组织(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在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学生依法可向学校申请组织学生社团,经批准成立后,在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下,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开展活动。

第六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益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学生申诉。

第六十九条 学校校友包括在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及其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受教育者、教职员工以及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七十条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校友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组织。校友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共道德风尚,发扬校友爱国、爱校的精神,加强校友与母校的联系,团结海内外校友共同为振兴中华、构建和谐社会,为增进国际间的学术交流和友好往来,为母校的建设和发展作贡献。

第七十一条 校友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按照校友总会章程行使职权,履行义务。校友会的执行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成员由校友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七十二条 学校积极创造条件,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

第七十三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特点的校友分会。学校校友会对各地校友分会的会务等业务方面给予指导和支持,各地校友分会积极贯彻校友会宗旨,开展校友会活动。

第八章 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七十四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主动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学校采用多样性评价机制,重视上级主管部门的教育督导评价,同时也积极关注国内外各类社会组织、学生家长等对学校的评价。

第七十五条 学校依据自身教育特色和优势,积极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市场办学机制,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为构筑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化社会服务。

第七十六条 学校密切与行业和企业等社会联系,坚持需求导向、深度融合、创新引领的基本原则,开展全方位合作,大力推动协同创新,全面提升学校人才、学科、科研的创新能力。

第七十七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学术和教育合作,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留学生教育等形式,与国内外著名大学和科研机构开展深层次的学术交流与合作,推进学校发展,提高办学水平。

第九章 资产、经费、后勤

第七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学校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七十九条 学校资产配置以发展规划和年度事业计划为基本依据,坚持财政平衡的可持续发展理念。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八十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管理和处置等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使用效益。

第八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经营性资产管理制度,依法行使投资者权利,履行投资者义务,保障投资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

第八十二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举办者的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学校全方位拓展办学经费来源,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

第八十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建立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第八十四条 学校开展节约型校园建设,开源节流,优化经费支出结构,加大对教学和科技创新的投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十五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提升后勤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为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保障服务。

第八十六条 学校不断完善基础设施、信息技术设施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观设施建设,积极打造数字化校园、生态校园和人文校园。

第八十七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第十章 学校标识

第八十八条 学校的校训为“谋近以致远,养根而俟实”。

第八十九条 学校的标识为双圆形,内环底色为深蓝色,中间是由波浪与两颗星星组成的白色图案;外环底色为蓝色,上方是“湖南人文科技学院”的中文名称,下方是“湖南人文科技学院”的英文名称。

第九十条 学校校旗为红色长方形旗帜,学校标识位于正中,校名中英文字体为白色,中文校名位于标识下方,英文校名位于中文校名下方。

第九十一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11月1日。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由中国共产党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委员会审定,报湖南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根据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和学校发展需要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时,由校长提议,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学校党委会同意后,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章程修订案的审核程序依据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四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九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中国共产党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委员会。

第九十六条 本章程经湖南省教育厅核准后,由学校向社会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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