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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人文科技学院目标管理实施方案(2018版)
2018-09-22 11:4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标管理是以既定任务为目标,运用系统科学的管理手段,以实现既定任务为目的的管理方法。

第二条实施目标管理是我校加强内部管理、完善责任考核、实施绩效工资分配的一项重要举措。其目的是准确了解和评价学校各单位履行职责的工作实绩,为奖优罚劣、按绩奖惩提供可靠依据,充分调动全体教职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顺利完成学校年度工作目标。

第三条目标管理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办学水平、办学效益、推进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为根本出发点,全面考核各单位的工作完成情况。

第四条目标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目标一致原则。各单位目标与学校总体目标相一致;

(二)责、权、利相一致原则;

(三)定量与定性结合考核原则。对各单位的考核中,以定量考核为主,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

(四)年终考核与平时管理结合原则。年终考核与日常督管、月度工作考核相结合,做到考核的常态化;

(五)党建工作单独考核评比原则。党建工作由党务部门另行组织考核评比;

(六)突出重点原则。对二级学院主要考核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社会服务、学生管理服务、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工作及任务落实情况。

第二章  目标管理的组织与领导

第五条学校成立目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书记任组长,校长、分管人事的副校长、学校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其他学校领导任领导小组成员。目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和下达各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责任书,研究处理目标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审定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结果。

第六条目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目标办,目标办设督查处),目标办主任由分管人事工作的副校长兼任,目标办的成员单位有党政办、教务处、人事处、科研处、研究生处、校地校企合作处、质量监控与发展规划处、督查处。

目标办负责全校目标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起草目标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二)组织各部门拟制、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

(三)组织平时督查督办和年终考核,提出奖惩建议;

(四)负责目标管理各种资料归档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  目标的构成与制定

第七条目标构成。目标任务由日常工作目标、重点工作目标和临时安排的工作目标构成。日常工作目标是指全校各单位必须完成的共性工作和具有本单位特性的常规业务工作等。重点工作目标是指在年度工作要点中经党委研究安排或年初没有列入计划且涉及面广的重点工作任务。临时安排的工作目标是指学校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新的工作任务。

第八条目标制定。目标制定分为年度工作目标和月工作目标。目标制定应力求全面、具体、量化、可操作。

年度工作目标制定在每年初完成。制定的程序:年初,各单位在认真学习学校本年度工作要点的基础上,根据工作职能层层分解学校年度工作目标,拟定出本单位的年度工作目标。各单位年度工作目标需先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再由目标办汇总报学校目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以《目标管理责任书》形式予以确定,并公布在本单位的网站上。《目标管理责任书》由学校党政主要领导与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签订,每年签订一次,一式2份,目标办和目标责任单位各执一份。

当月工作目标制定在上个月底前完成。各单位在本单位年度工作目标的基础上根据学校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及上级政策变化制定出每个月的工作目标。当月工作目标必须在上个月底前报送督查处,并公布在本单位的网站上。

第四章  目标管理考核

第九条目标管理考核分教学单位和机关教辅(含继续教育学院和创新创业学院)单位两类,采取平时检查与月工作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既有定量考核,也有定性考核,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年终考核在每年放寒假前进行。

第十条平时检查以督查处为主。督查处通过发放《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工作目标反馈表》和设立电子信箱等方式收集各单位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劳动纪律、材料报送、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等信息,作为对各单位年终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督查处在每个月的月初将上月各单位的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劳动纪律、材料报送、存在的问题等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十一条年终考核。教学单位重点考核教学(含评建、创新创业等),科研与学科建设,社会服务,学生管理与服务(含校友工作、就业工作等),师资队伍建设(含人才引进、博士送培、师资培训等),办学特色等方面的工作及落实情况;机关教辅单位的考核由工作任务考核、服务对象满意度测评、年终述职测评(中层干部及校领导)等构成。

第十二条目标管理考核实行计分制。

(一)教学单位的考核总分120

包含重点工作目标任务以及各类年终述职测评。

1.重点工作任务考核满分90分。年初由相关职能部门(教务处、质量监控与发展规划处、科研处、校地校企合作处、人事处、研究生处、学工处、创新创业学院、校友办等)根据学校的年度总任务制定针对二级学院的目标任务。其中教学(含评建、创新创业)40分,科研与学科建设23分,社会服务10分,学生管理服务(含校友工作、就业工作)10分,师资队伍建设4分,办学特色3分。考核时以90分为基础,对未完成工作进行量化扣分。

2.述职测评30分。即服务对象满意度测评10分(从每一个教学单位任意抽20名学生代表进行测评)、年终述职中层干部测评10分,年终述职校领导测评10分。(上述三项评分区间均为106分,否则为无效分)。

(二)机关教辅单位的考核总分100

包含工作任务考核、服务对象满意度测评、年终述职测评(中层干部及校领导)。

1.工作任务考核满分70分,考核时以70分为基础,对未完成工作进行量化扣分。

2.服务对象满意度测评满分10分,由各教学单位教职工代表(1名系领导、1名行政秘书、1名教学秘书、1名学生辅导员、1名任课教师)进行测评(评分区间为106分,否则为无效分)。

图书馆、后勤服务中心、学工处、教务处、团委、武保处、计划财务处、后勤基建处、创新创业学院的服务对象满意度测评,则由各教学单位教职工代表(1名系领导、1名行政秘书、1名教学秘书、1名学生辅导员、1名任课教师)和学生代表(各教学单位8名)进行。其中教职工代表测评的满分为6分(评分区间为63.6分,否则为无效分),学生代表测评的满分为4分(评分区间为42.4分,否则为无效分)。

3.年终述职测评(中层干部)满分10分,由年终述职大会的与会中层干部进行测评(评分区间为106分,否则为无效分)。

4.年终述职测评(校领导)满分10分,由参加年终述职大会的学校领导进行测评(评分区间为106分,否则为无效分)。

(三)以下情形在工作任务考核总分上予以另行加分,但同一单位的总加分不得超过5分。

1.未列入学校年初工作计划的重大临时性工作(或完成学校交办的某项重大工作很出色),每完成一项酌情加分(加分值≤1分)。同一工作由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所加分数由该任务的牵头单位进行分配,分配结果需相关的参与单位全部签字认可后报目标办审定才生效。

2.各级政府部门对单位综合性工作进行评价而颁发的表彰奖励,予以加分;其中,荣获国家级奖项每项加3分,省部级奖项每项加1.5分,市厅级奖项每项加0.3分,局处级奖项每项加0.1分。各级政府部门对单位单项工作进行评价而颁发的表彰奖励,予以加分;其中,荣获国家级奖项每项加1分,省部级奖项每项加0.3分,市厅级奖项每项加0.1分,局处级奖项每项加0.05分。由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所加分数由该任务的牵头单位进行分配,分配结果需相关的参与单位全部签字认可后报目标办审定才生效。同一项目分别受到多级奖励的,按最高级别奖项加分一次,不重复加分。有效奖项的时限为上年度考核结束后至本年度考核结束前。各行业、协会、研究会、组委会等非政府部门颁发的及以师生个人名义获得的表彰奖励(教学成果奖除外),均不予以加分。此项(除国家级综合奖项外)总加分不超过1.5分,且加分项数不超过3项。此项由目标办审定。

3.单位受到学校主要领导大会口头表扬,每次加0.050.2分。此项以《大会口头表扬登记表》为准,每月核定一次,由督查处汇总报目标办审定。

4.教学单位荣获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奖每一项加3分,荣获省级教学科研成果一等奖每一项加2分,荣获省级教学科研成果二等奖每一项加1分,荣获省级教学科研成果三等奖每一项加0.3分。此项由教务处认定汇总报目标办审定。

5.教学单位引进1名省级以上(含省级)学科学术带头人加1分;完成学校下达的博士引进计划任务后,每多引进1名博士(需有学历和学位)加0.5分;每柔性引进1名博士(需有学历和学位)加0.2分;每送培1名博士(必须与学校签订回校工作协议)加0.1分;校内人才交流不予以加分。此项加分由人事处认定汇总报目标办审定。

6.教学单位教师申报国家基金项目(含科技部立项项目),在完成申报目标任务后,每申报一项(须符合申报质量要求)加0.1分,每成功立项一项加1分。此项总加分不超过2分,由科研处认定报目标办审定。

7.社会服务方面,在目标任务完成的基础上加分,具体加分办法由校地校企合作处制定并报目标办,此项总加分不超过2分。

(四)未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根据情况予以扣分,由相关任务下达部门制定扣分办法。

以下情形在工作任务考核总分上予以扣分:

1.对未按要求向各职能部门报送相关规定材料的单位,或未按要求在本单位网页上公开年度工作计划或月度工作计划的单位,且影响学校工作,每次扣0.05分。此项由各职能部门汇总报目标办审定。

2.机关教辅单位因主观原因未按要求完成工作目标的,每未完成一项视情况扣0.050.5确因非主观因素推迟完成的不扣分。

3.对不配合其他单位工作而致使学校工作受影响的单位,经分管校领导认定、目标办审定属实的,每次扣0.11分。

4.对被师生员工投诉的单位,经学校查证属实且认定该单位应负主要责任,首次投诉予以警告并限期整改,第二次投诉扣0.1分,第三次投诉扣0.2分,第四次及以上投诉扣1分。此项由督查处汇总报目标办审定。

5.对因失职、渎职造成损失或不利影响的单位,每次扣0.12分。此项由目标办审定。

6.违反劳动纪律每人次扣0.050.2分。会议考勤由会议主办方提供,其它由人事处负责提供,报目标办审定。

7.单位受到学校主要领导大会口头批评的,每次扣0.050.2分。此项以大会主办方负责填写的书面《大会口头批评登记表》为准,由督查处汇总报目标办审定。

8.单位受到上级(指厅级及以上)书面通报批评的,每次视情况予以扣分(扣分值≤5分)。此项由督查处汇总报目标办审定。

第五章  考核结果与应用

第十三条年终考核结果分为三个等级:一等、二等、三等。年终考核结果为一等的单位,授予先进工作单位称号。

(一)学校按教学单位和机关教辅单位两个系列来分别确定年终考核等级。

1.一等:各系列分数排名在前15%的单位为一等(当存在一票否决情况时,实行依次递补)。本年度工作成绩特别显著,为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经学校党委会研究可直接评为一等,且不占一等指标。

2.二等:单位较好地完成工作目标,没有一票否决的单位为二等。

3.三等:单位没有完成工作目标且对学校事业发展造成重大负面影响、在本年度发生重大违法违纪事件、一级教学事故、重大责任事故、安全事故、受到上级(指市厅级及以上)书面通报批评、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党纪、行政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等情形之一的单位,其当年年度考核结果定为三等。

党建工作年度考核总分排名不在前50%的单位,取消当年一等奖评选资格。单位受到学校检查及以上问责或受到书面通报批评及以上处理的,则取消当年该单位一等奖评选资格。单位其他班子成员受到党纪、行政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的,或单位一般干部职工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或行政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的,则该单位年度考核根据其考核结果将其降低一个等次(如果该单位年度考核结果已为三等,则不再降低等次)。

(二)服务对象满意度测评,机关教辅单位测评分数低于85分(后勤服务中心低于80分),则该单位当年不能被评为先进单位,班子成员不得评为当年度先进个人。

(三)年终考核结果为三等的单位,班子成员不得评为当年度先进个人。

第十四条奖励与处罚

(一)年度目标管理奖金额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当年的办学绩效和财务状况确定。

(二)年度目标管理奖额度以二等为基数,获一等的单位员工人均上浮20%,获三等的单位员工人均下浮20%

(三)年度目标管理奖由学校拨付到各单位,再由各单位进行二次分配,不能搞平均主义。获得一、二等奖的单位班子成员的年度目标管理奖不能高于所在单位一等奖标准;获得三等的单位班子成员的年度目标管理奖按所在单位的三等奖标准发放。

(四)获评一等的单位授予年度先进工作单位称号,并对每个获得年度先进工作单位的教学系(院、部)奖励10000元,对每个获得年度先进工作单位的机关教辅单位奖励5000元。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教职工,学校按二等的单位员工标准拨付其当年目标管理奖:

经学校批准在外挂职、借调、公派学习(培训),当年时间累积超过半年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教职工,取消其当年目标管理奖:

(一)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年度考核的;

(三)考核未作结论的;

(四)病假全年累计6个月(含)以上,事假全年累计2个月(含)以上的;

(五)一个学年没有授课、又不服从工作安排且也没有担任其他工作的专任教师;

(六)中途调离学校的(属于上级组织部门的人事调动的除外);

(七)本年度累计旷班超过15个工作日的。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教职工,学校按以下比例拨付其当年目标管理奖:

(一)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的,按所在单位当年考核等级对应标准的80%

(二)新录用人员、退休人员、非公派脱产学习(培训)人员,按所在单位当年考核等级对应标准并按实际在岗时间;

(三)病假全年累计未满6个月,事假全年累计未满2个月的,按所在单位当年考核等级对应标准并按实际在岗时间。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八条  督查处主要负责行政督查和各单位的目标考核,考虑到该部门职能的特殊性,目标管理考核按如下方式进行:考核总分为100分。其中校领导测评分占80分(评分区间为8048分,否则为无效分);中层单位述职占10分(评分区间为106分,否则为无效分);群众满意度测评占10分(评分区间为106分,否则为无效分)然后取其总分。

第十九条  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结果由目标办向全校公示,公示时间2天。

第二十条 考核结果公示期内,单位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向目标办进行咨询或提出申诉,仍有异议可向学校目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考核的最终结果由目标办报请党委审定。

第二十一条  本方案自2018年起施行,原《湖南人文科技学院目标管理实施方案(2016年修订》同时废止。学校原其他制度、条例中与此相抵触的以本方案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方案由目标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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