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我校教职工科研积极性, 鼓励教职工在做好教学、管理等本职工作的同时积极开展科学研究,争取校外高层次科研项目和产学研科研合作项目,增强学校科研实力,提高学校科研水平,促进我校向应用型本科高校转型,确保项目经费使用合法合规,保证项目研究顺利完成并取得高水平研究成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职在岗的教职工。
第二章 科研项目奖励的范围与额度
第三条 科研项目分为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两类。
纵向科研项目指政府的科研管理部门按一定程序下达到我校的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级项目、省(部)级项目和地(厅)级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级项目是指科技部科技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省(部)级项目是指除科技部以外的国家各部委(局)立项的科研项目以及省科技计划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审委员会项目、省发改委科研项目及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重点项目、优秀青年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地(厅)级项目是指地(厅)级项目是指地级市(州)、其它省属厅局的各类科研项目。
只有主管部门的立项文件而无相应部门经费资助的项目为纵向指导性项目 。
横向科研项目是指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各类科技开发、科技服务、科学研究等方面的项目,以及政府部门非常规申报渠道下达的委托科技服务外包项目。其具体范围有:成果转让、技术开发、委托研究、合作研究、管理咨询、技术服务等。
第四条 学校对国家级科研项目、指定省(部)级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予以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1.国家级科研项目:按照实到科研进校经费的100%予以奖励,60万元封顶。
2.省(部)级科研项目:按照实到科研进校经费的100%予以奖励,20万元封顶。但省发改委项目、省教育厅重点项目及优秀青年项目按照实到科研进校经费的10%予以奖励,20万元封顶。
3.地(厅)级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按照实到科研进校经费的10%予以奖励,20万元封顶。横向科研项目不再提取管理费。
第三章 科研项目奖励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五条 科研奖励经费主要用于科研绩效奖励、劳务支出、业务咨询及科研工作相关业务。
第六条 纵向科研项目奖励经费分三次发放到项目负责人,第一次经费在批准立项的次年按总额度的40%发放到项目负责人,第二次经费在项目通过中期检查后按总额度的30%发放到项目负责人,余下经费总额度的30%作为预留经费在项目结题后发放到项目负责人。
第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的奖励经费在委托方经费到校的次年一次性发放到项目负责人。
第八条 奖励经费由科研处预算及计财处核算后拨入学校为项目负责人设立的财务账户,项目负责人按学校相关财务制度报销经费。
第九条 科研项目主持人及课题组成员,如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或被项目下达单位通报批评、不能结题或无故不结题的,则取消全部奖励经费,对已拨给的奖励经费予以追回,同时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十条 套取横向项目奖励经费、为增加横向项目数量人为将同一项目拆分为多个项目等行为视为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2016年1月1日以后立项的科研项目按本办法执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及争议事项,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