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人文科技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2-09-01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纵向科研项目的管理,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科研项目的完成质量,依据国家和省市科研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科研项目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是科研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在国家、省市等各类项目管理过程中起到组织、协调、服务和监督作用,二级学院对科研项目的具体实施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

第三条  科研处负责科研项目的业务管理,主要包括:项目申报的指导、合作(外协)项目的审核、项目研究过程的监督管理、项目计划任务的调整、结题验收、涉密管理、成果与知识产权管理,协助计划财务处对科研经费进行管理。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研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和规范性,并对科研诚信与学术道德承担相应责任,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纵向科研项目分类

第五条纵向科研项目指政府的科技管理部门按一定程序下达到我校的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级项目、省(部)级项目和地(厅)级项目。学校自立科研项目参照纵向科研项目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级项目是指科技部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省(部)级项目是指除科技部以外的国家各部委(总局)立项的科研项目以及省科技厅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审委员会项目、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重点项目、优秀青年项目、省教学改革项目、省教育规划课题。

本办法所称的地(厅)级项目是指地级市(州),除科技厅、教育厅以外的省属厅局的各类科研项目。

只有主管部门的立项文件而无相应部门经费资助的科研项目为纵向指导性科研项目

学校自立科研项目指湖南人文科技学院青年基金项目、学校设立的其他科研项目。

第三章  纵向科研项目的申请和立项

第六条  纵向科研项目及学校科研项目的申报由学校科研处负责协调组织并制定申报方案,各学院具体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

第七条  纵向科研项目申请人要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发布的指南要求,认真作好申报项目的选题工作,并按相应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实填报项目申请书并提供有关材料。凡要求进行科技查新或专利检索的,要委托具有科技查新或专利检索资质的单位进行查新或检索。

第八条  学校科研处负责组织和协调全校纵向项目组织申报;负责所有立项项目的检查、验收工作;负责全校跨学院科研项目的组织和协调。各二级学院负责本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的组织申报审核,并为已立项项目的实施提供条件,协调、督促项目的实施,协助项目检查、验收工作。

第九条  纵向科研项目申请材料由各二级学院进行形式初审,需要学院签署意见的,学院要签署意见并加盖学院公章,所有项目申请书由二级学院统一报送学校科研处,经科研处审查汇总。

第十条科研处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论证。对于限额申报的项目,通过校学术委员会评审确定推荐名单,报校领导审定后报出。

第十一条  纵向项目科研经费实行预算管理。科研处、计财处、二级学院协助负责人进行各类项目的预算编制。科研处、计财处、二级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校内相关职能部门、咨询专家对科研项目进行预算审核并提出修改意见。

第十二条  我校与外单位合作申报的纵向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确保业务的相关性、真实性,签订合作合同,明确分工及研究目标、权利和义务,并约定有关知识产权的归属和权益分享办法,经二级学院审核,学校科研处审查批准后方可申报,科研项目获得立项批复后,由学校与合作单位共同签订科研项目合作研究合同。

第十三条  所有新立项目,经费到校后均由学校科研处按项目类别统一编号,到计划财务处办理经费账户,同时建立项目科技档案。

第十四条  所有项目的负责人必须为学校在职教职工(含学校柔性引进的教学科研人员)。我校已离退休的科研人员、在读研究生可作为项目组成员参加研究,但不能作为我校纵向科研项目的负责人。

第四章  纵向科研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纵向科研项目获批后,项目负责人应认真组织实施,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对研究计划实施所需的条件应给予支持并督促项目组按研究计划开展工作,确保研究计划按期完成。

第十六条  校内由多个二级学院共同承担的项目,由主要承担学院负责组织计划实施,项目负责人要与其他学院的参加人员明确分工及要求,并以合同形式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各承担学院之间要加强协作,主动配合,确保项目完成质量。

第十七条  在各级政府部门下达的批文或计划任务(合同)书中,明确我校为主持单位或合作单位的纵向项目,均列入纵向科研项目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凡已立项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按学校或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按相应合同的规定提交年度或中期执行情况报告和结题报告。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结题报告必须具体、真实。

第十九条  为确保纵向科研项目完成质量,学校科研处应会同各相关学院对在研的重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具体检查内容:科研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取得的进展和阶段性成果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对原计划有无修改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经费支出与项目进展是否相符等。

第二十条  纵向项目在研究计划实施中,对预期目标、研究内容有重大变动的,以及终止计划实施等情况,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告,办理报批手续,经下达科研项目的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改变或终止。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开学校的,且不能以我校名义结题的纵向科研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项目承担单位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项目终止报告,经学院、学校同意,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非主观原因造成无法完成的纵向项目,在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撤销该项目,并退回相关科研经费。

第五章  纵向科研项目结题和验收

第二十三条  纵向科研项目应按计划任务(合同)书的要求按时完成,并办理结题手续。因故不能按时结题的应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及所需延长的研究时间,经项目下达或委托单位同意后,方可延期结题。

第二十四条  根据项目下达或委托单位的要求,结题可以采取提交结题报告、验收、评议或鉴定等方式。

第二十五条  纵向科研项目的验收、鉴定和评议,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根据有关规定组织材料,经学校同意并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将项目立卷归档,经科研处审定后移交档案馆存档。科研项目档案主要包括下列书面、电子和图片资料:

1.科研任务的开题报告、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合作协议书、合作合同书、主管部门的批准通知书等。

2.在研究过程中,有关研究进展的技术资料(实验记录、分析记录、测试记录、数据、图片等,研究、分析、测试、质检、技术报告,科研论文、专著、专有技术、专利、鉴定、软件、图纸等,年度执行报告、验收或鉴定申请书、研制总结报告、技术总结报告、结题跟踪报告等)。

第二十七条  纵向科研项目结题后,项目结余经费可以继续支持项目负责人的后续科研工作, 项目主管部门要求收回的除外。项目的结余经费应在项目结题2年内执行完成。2年后仍有剩余的,收归学校财务或者转交经费下达单位。项目的结余经费须按照原经费科目中直接费用的范围使用,不得发放项目组成员绩效支出。

第二十八条  科研项目形成的科研成果和知识产权,除另有约定外,由学校所有,项目承担人依法享有署名权、取得荣誉权等。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谋取私利。

第六章  科研项目的保密

第二十九条  所有参与研究工作的人员都应加强保密意识,项目参与者和其他接触技术秘密的有关人员均应签订保护技术秘密承诺书。研究成果需要按技术秘密进行保密的,项目组应制定技术秘密保护方案,并报学校科技管理部门批准备案。

第三十条  泄露学校技术秘密,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有权要求其赔偿相应的损失。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违反本办法且情节较为严重的项目负责人,学校将予以通报批评,禁止其在一定时期内申报各类科研项目。违法违规的按《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术道德规范》(院政发〔201045号)及国家相关法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按《湖南人文科技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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