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人文科技学院 关于学生实行普通话等级证书制度的规定

作者: 时间:2015-07-08 点击数:

为促进学校和全社会语言文字规范水平不断提高,促进人才的培养和本、专科学生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教语通[2000]1号),湖南省教育厅、省语委《关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和实行普通话等级证书制度的通知》(湘教字[1998]3号)和《关于对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在校非师范类学生进行普通话培训测试和实行普通话等级证书制度的通知》(湘教发[2003]3号)精神,在全校学生中实行普通话等级证书制度。

一、凡我校在籍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均应自觉训练和提高自身的普通话水平,并按学校的统一部署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师范类专业和与口语表达关系密切的专业学生,普通话达不到合格标准的,缓发毕业证,经补测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在规定的修读年限内补测不合格的,只发给结业证书。

二、各类专业学生应达到的普通话水平等级要求为:

(一)师范类专业学生应达二级乙等以上;

(二)与口语表达有关的非师范专业学生(如商务英语、文秘、法律事务、经济管理、旅游管理、心理咨询、信息技术应用、电子信息工程技术、导游、商业、信息、通信、外贸、财经、医学、新闻、餐饮服务等专业),其普通话水平应达二级乙等以上,其中导游专业的学生应达二级甲等以上。

(三)非师范类其他专业的学生,其普通话水平应达三级甲等以上。如需申办教师资格证的学生普通话水平应达二级乙等以上。

三、学生普通话水平由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站统一组织测试。测试对象以班为单位成建制报名参加测试。报名测试费按省物价局核定标准执行。普通话水平测试未达标或要求晋升等级的,需在前次测试五个月后方能提出受测申请。

四、各系部应配合学校认真落实国家关于语言文字有关文件精神,把提高学生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普通话应用水平纳入培养目标和有关课程标准,纳入教育教学和学生技能训练的基本内容,渗透到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社会实践等教育活动中,使普通话真正成为校园语言,努力推动语言文字规范水平的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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