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作者: 时间:2019-03-06 点击数: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按国家规定录取到我校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按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招生就业部门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并退回原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经体检复查,对患有不符合录取条件的疾病的新生,取消入学资格。对患有疾病并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暂时不宜在校学习和生活、应回家治疗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第二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并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日期到校办理报到、缴费和注册手续,方可取得该学期学习资格。未按学校有关规定缴清有关费用和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未注册的学生,不能参加学校各种教育教学活动。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注册者除外),必须向学校学生工作处(以下简称学工处)、教务处分别办理请假和暂缓注册手续。已办理请假手续,但超假两周或未经请假达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五条学生按教学计划规定所修的全部课程都必须参加考核。考核合格方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输入成绩管理系统,并归入本人档案。成绩册在学生毕业后由学校档案馆保存。

第六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2种。考试可根据课程特点,分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口试笔试兼用和实际操作等,并可采用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现代教育技术手段进行。

第七条课程成绩可根据期末考核成绩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所占比例可由各教研室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及教学实施情况提出建议方案,经教务处审批后执行。

第八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健康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科目测试成绩、健康素质测试成绩和课外锻炼活动情况综合评定。实践性课程的成绩根据课程考核、课内外作业、平时测验、实习和实验报告及实际表现综合评定。

第九条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在下一学期开学初参加1次正常补考,补考仍不及格的可在学习年限内参加毕业总补考。对于选修课不及格的可以重选或通过申请奖励学分进行冲抵。

第十条学生因公、因病或因直系亲属发生意外事故而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事先携带有关证明向其所在系及教务处考试中心提出缓考申请。每门课程只能申请缓考1次。补考一般不得申请缓考。

第十一条  无故缺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予补考。实验课缺做实验达1/3,或某门课程缺课学时达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1/3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成绩按零分计。

第十二条  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成绩在学生成绩档案上不作记载。补考合格成绩记载在补考栏。

第十三条  学生有作弊等严重违反考核纪律行为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零分,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节  选修、免听、免修

第十四条  选修课分为专业选修课(方向课)、辅修课程组、专业任选课、公共任选课(综合素质选修课)。专业选修课、辅修课程组、专业任选课、公共任选课由学生根据教学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数分类选修。

学生选修课程时应按校、系规定的时间办理选修手续。专业选修课组和辅修课程组一经选定,其管理按必修课办法执行。未办理选课手续而参加听课、考核者,其考核成绩无效。

第十五条  学生如果上一学期所修各门课程的成绩均在80分以上,经本人申请,任课教师同意,系分管教学工作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可允许某些课程免于听课,但仍须参加平时测验和实践教学环节及课程结业考核,成绩合格者可获该课程学分。

第十六条  学生如果上一学期所修各门课程的成绩平均在85分以上且对尚未开课的某些后续课程内容掌握很好的,可以申请免修该门课程。每一学期申请免修课程不超过两门。学生申请免修某门课程时,须于该课程开课前向所在系提交申请报告,并提交相关材料,经系(部)考核同意,报教务处备案。经批准免修的课程直接获得学分。

第十七条  大学体育课是学生毕业考核课程。学生因病、残免修大学体育课程或者免除大学体育考核,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学校大学体育教研室审核,并报学校教务处批准、备案,记入学生健康档案。

第四节  修业年限和编班

第十八条  专科层次学生在学校修读年限为2~5年;本科层次学生在学校修读年限为3~6年。学生在校期间都应按专业或专业大类自然编入相应的班级,并参加班级活动。

(一)前一学期已修课程的成绩均在85分以上的学生,允许提前修读部分课程。提前修读课程的学分数大于当年在修课程学分总数二分之一者,经申请并获批准后,允许其编入高一年级学习。

(二)学生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15学分者,给予留(降)级警告。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22学分者给予留(降)级处理,编入下一年级相应班级学习。

(三)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或停学期满准予复学的,应根据已修得学分的情况编入相应的班级。

(四)学生转学(转入)、转专业应按转入前的年级及获得学分情况编入相应的班级。

(五)在基本学制年限内未能修完毕业所需总学分需延长修习年限者,在办理注册手续后,编入下一年级相应专业班级,继续修读毕业最低学分,同时也允许修读其它课程,成绩合格记入学生成绩档案。延长修读年限者,按所编入年级学生的年收费标准收费。延长修业年限中,已修读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所获学分不低于毕业所需总学分95%的学生,在编入下一年级相应专业班级的情况下,经批准允许其申请离校自学待考。

第五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完成在本校就读专业的学业。特殊情况下,如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或患病及确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本专业、本校学习需要转专业、转学的在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政策允许范围内,可提出转专业、转学申请。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条  转专业、转学的手续办理:

(一)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需于学期末填写转专业申请表,经原就读专业系和拟转入专业系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并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办理转专业手续。

(二)学生转学、转专业以1次为限。

(三)从非外语专业转入外语专业,须经过外语水平考核。考核包括审查高考时的外语成绩及入学后外语课程的学习成绩,并经面试合格方能办理。

(四)学生欲转入其他学校学习者,由本人于学期末提出申请,经我校和学生拟转入学校同意及两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一条  转专业或转学的学生修读课程和缴纳学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在本校转专业或从外校转入本校的学生,应修满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总学分数,方能毕业。

(二)学生转专业时,一般可编入同一年级;若转专业后按照转入专业教学计划必修课、限选课有3门以上(含3门)未修或考核不及格,则编入下一年级。

(三)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四)转专业,原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已取得的学分记入本人成绩表,所缺转入专业的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必须补修。

第二十二条  下列情况不予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专科二年级及二年级以上的学生,本科三年级及三年级以上的学生。

(三)由艺术类、体育类专业转入转出的。

(四)招生时录取批次不一致的。

(五)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三条  下列情况不予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专科二年级及二年级以上的学生,本科三年级及三年级以上的学生。

(三)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含联合培养)的。

(五)应作退学处理的。

(六)无正当理由的。

第六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或准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的医疗部门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6周(含6周)者,应予休学。

(二)一学期内请假时间达到该学期总学时1/3(含1/3者,应予休学。

(三)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创业需要申请休学的,准予休学。

(四)因某种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应予休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2年。

休学后复学的学生,未修满一学期又需继续休学的应视为连续休学。

休学应由学生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班主任、系主任签署意见,并经教务处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未办理休学手续而擅自离校超过规定时间者,视为自动退学。

第二十六条  休学学生的其他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二)休学学生应离校。

(三)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故负责。

(四)学生在休学期间,学校不承担医疗费用。

第二十七条  在学校或在原籍应征服兵役的在籍学生,均应在学校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1年。

第二十八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或停学期满,应提前填写《复学申请表》,经学生所在系系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办理复学手续。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还须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已恢复健康诊断证明,方可复学。休学期间,经查实,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二)复学学生根据其原已修教学计划中的课程及学分数,编入相应年级。并按有关要求缴纳学费。

(三)学生申请复学时,若原专业已调整、合并或中断招生,可安排到相近或相关专业学习,在学校无相近专业时,可转入其他院校学习。

第七节  退学与试读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学生不及格课程累计超过30学分的。

(三)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因病经学校动员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的。

(五)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和其他不宜在校继续就读的疾病,且经连续休学2年仍无法治愈的。

(六)因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的。

(七)未请假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八)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九)本人申请退学、经学校说服无效的。

(十)因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获得学籍的。

(十一)有既往病史,由于本人隐瞒而录取在限考专业的。

第三十条学生退学处理的程序为:学生所在系部在查清事实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经教务处或学工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提请校务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  退学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因病不能自行回家的,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第三十二条  对退学的学生学习满1年以上的,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未满1年的,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三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湖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四条  试读:因成绩不合格已达退学条件的学生,累计不及格课程尚未达到40学分时,如平时表现良好,未受任何处分,且获得校级以上(含校级)各类奖励,可申请试读1次,试读期间暂时保留学籍。

申请试读必须填写学生试读申请表并签署试读协议。试读生必须留(降)级学习,试读时间限定为1年,并按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等费用。试读期满累计不及格课程仍有18学分以上的,终止试读协议,按退学处理。试读期间,受记过以上处分者,给予退学处理。

第八节  考勤

第三十五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上课、实习、社会实践、劳动、军训、毕业设计(论文)和政治学习等各种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凡未请假或超过请假期限者,一律视为旷课。

第九节  毕业、结业、肄业、提前毕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获得规定的学分,思想品德合格,且达到体质健康标准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在完成本专业学业时,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达到该专业结业要求的,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结业处理,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一)修读年限已满,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

(二)修读年限虽未届满,但已修完专业教学计划90%以上学分,而学生不愿意延长修读时间,要求结业的。

第三十八条  对获得结业证书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读年限内,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可继续修完学业,达到毕业要求,可以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在校学习1年以上没有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的,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条  凡提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数,并达到其他教学环节和体质健康标准要求的学生,可申请提前毕业。

准备提前毕业的学生,需在二年级第一学期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由学生所在系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制定出提前毕业的修读计划后报送教务处批准并备案。

提前1年毕业者,可与上一届学生同时颁发毕业证书和办理电子注册手续;提前半年毕业者,先由学校暂发给提前毕业证明书,毕业证书的颁发和电子注册手续的办理与同届毕业生同时进行。

第四十一条  获得毕业证书且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二条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将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如实填写。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招生规定获取入学资格的学生,已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予以追回,并报湖南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四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地址: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学院路422号   邮政编码: 417000 联系电话: 0738-8326774(传真)  联系邮箱:772612626@qq.com

©2018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农业与生物技术学院,娄底市农业科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