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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党员管理制度

2019-11-26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我系共产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始终保持党员的先进性,增强党员的组织纪律观念和服务意识,不断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我系党支部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对党员的权利和义务的有关规定和上级党组织相关要求,并从本系的实际情况出发,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党员管理制度

第二条各位党员均须自觉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党员必须编入党的一个组织的制度。把党员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并在其中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第四条 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党员参加所在支部的党员大会或党小组会,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单独召开的党内民主生活会。党员在组织生活会上,应认真负责地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

第五条 党员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制度。党员接受党组织教育和监督,党组织了解掌握党员思想和工作情况。

第六条 党员要按时足额交纳党费。党员交纳党费,不仅仅是在经济上资助党,更重要的是可以增强党员的组织观念。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按照中央组织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认真开展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通过民主评议和组织考察,检查和评价每个党员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的实践中,在教育事业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表彰优秀党员,清除腐败分子和处置不合格党员,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八条 党员在变更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点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转出其党员组织关系;党员临时外出,时间在6个月以内的,需开具党员证明信,证明其党员身份,在所去单位党组织过组织生活,但在这个党组织中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外出6个月以上的,应将其党组织关系转出。

第三章 党员奖惩制度

第九条 对工作成绩突出以及学习成绩优良的党员,民主选举后,报院党支部批准,予以表彰,一般一年表彰一次。对于见义勇为等有特殊贡献者,可随时予以表彰。

第十条 对于违反党纪法规的党员,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视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程度的批评和教育,直至党内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不按时参加组织的各项活动,依次数多少,作如下处理:

1、一学期累计不超过三次(含三次)者,给予批评教育;

2、一学期累计超过三次,预备党员延长考察期半年,正式党员予以警告。

第十二条 玩忽职守,态度消极,对组织交给的工作任务不认真完成或故意拖延,预备党员延长考察期半年,正式党员给予通报批评。如果造成严重损失,形成不良影响,视情况加重处分。

第十三条 在支部大会、发展大会等各类会议的发言中,不负责任,歪曲事实者;在积极分子和党员民主评议中丧失了立场,有失公平者;以及有意见会上不讲,背后乱讲者,视情节轻重,预备党员延长考察期6—12个月,正式党员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恶劣影响者,从重处理。

第十四条 泄露会议内容及党的秘密者,预备党员要延长预备期6—12个月,正式党员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在发展对象评议、党员评议中搞不正之风者:

1、对于请客、送礼的发展对象,延长考察期一年;

2、在组织发展问题上吃饭、收礼者,预备党员要延长考察期6—12个月,正式党员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节给予处分;

3、在党员民主评议中拉关系,请客送礼者,预备党员延长考察期半年,正式党员予以通报批评。

4、对评议人进行打击报复者,发展对象取消其发展资格,预备党员取消预备资格,正式党员予以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未尽事宜依据《党章》及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马克思主义学院学生党支部

2019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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