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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术风气建设实施细则
2012-04-10 18:43  

院政发〔2012〕10号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关于印发《学术风气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术风气建设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希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术风气建设实施细则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术风气建设实施细则

为切实加强我校学术风气建设,规范学术行为,维护学术尊严,促进我校科学研究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术风气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学术风气是学术共同体及其成员在学术活动中表现出来的一种社会风气,是学者人格、学术精神、学术取向、学术方法、社会文化环境等多种因素的综合反映。本实施细则重于学术研究。

第二条 学术风气建设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严格遵照《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和《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在全校营造崇尚学术道德,维护学术尊严,严守学术规范,遵守学术纪律的良好氛围,把端正学术风气、克服学术浮躁、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纳入重点工作之中,努力提高教师的教学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三条 学术风气建设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把学术道德、学术规范作为新时期师生道德培训的重要内容,使师生形成以遵守学术道德为荣、以违反学术道德为耻的荣辱观。各单位要根据学校文件,结合本单位学科特点,按照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总体要求,以教书育人为重点,大力开展师德师风教育活动,引导教师遵纪守法,依法从教;爱岗敬业,甘于奉献;教书育人,爱护学生;学为人师,严谨治学;行为世范,为人师表。

第四条 设立学术风气建设指导委员会。学术风气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挂靠在科技处,负责研究部署学术风气建设的具体措施和要求,定期检查系部学术风气建设工作,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投诉,并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和上报。

第五条 建立学术风气建设责任制度。学校各单位是学术风气建设的主体,各单位主要领导是学术风气建设和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的第一责任人。学校要将学术风气建设工作常规化,建立健全教育宣传、制度建设、不端行为查处等完整的工作体系,实现学术风气建设机构、学术规范制度和不端行为查处机制三落实、三公开。

第六条 加强教师的科研诚信教育。教师学术风气建设的重点任务是加强科研诚信。学校要将科研诚信纳入教师的年度考核,并建立科研诚信档案。

第七条 尊重人才成长和学术发展规律,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价考核机制。要避免片面地将学术成果、学术奖励与物质报酬和职称评定挂钩,全面考察师德、教风、创新和贡献。

第八条 充分发挥学术风气建设指导委员会在学术风气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学术风气建设指导委员会应积极承担学术规范教育和科研诚信宣传,负责学校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取证。

第九条 加强科学研究的过程管理。学校围绕科学研究的过程,认真研究制定有关学术行为的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论文答辩、文章发表、著作出版、项目立项、成果鉴定等方面的程序和制度。

第十条 加强监督和约束。开设学术风气建设专栏,发布学术风气建设的实施情况,公布学术风气建设的年度报告。对项目申报、项目成果、论文著作等要及时网上公示,接受校内外同行专家的监督,防止学术研究的重复化,项目申报的同质化,避免资源浪费。

第十一条 规范学术不端行为调查程序。学校接到举报材料后,由学术风气建设指导委员会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开展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的提出调查意见,并向当事人公开。如有异议,当事人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投诉。调查期间,当事人双方均有义务配合调查。举报人拒不配合的,学校可终止调查;被举报人拒不配合的,学校可认定举报属实。

第十二条 学术不端行为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伪造注释;

(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七)夸大研究成果,一稿多投;

(八)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三条 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学校定期开展学术风气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建立学术不端行为处理保密制度。要从维护学术健康风气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高度,自觉执行保密制度。学术不端行为调查期间,参与组织调查的人员有义务为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保密,调查过程应严格保密。凡发生泄密者,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所有从事教学、科研和相关工作的研究人员。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湖南人文科技学院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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