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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人文科技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新)
2010-10-17 10:33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激励广大教职员工潜心研究,开拓创新,多出高水平成果,提升学校的科研竞争力和整体实力,加快学科建设和硕士点建设,更好地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奖励的学术论文、专利、专著、文艺作品、获奖成果等科研成果原则上应是以湖南人文科技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且本校教职员工为第一完成者(或作者)的成果,以下情形除外:

(一)合作取得由政府颁发的成果奖,按我校获奖者排名顺序N的1/N计算奖励金额(我校有多人参与排名时,只按我校排名最前的名次计算);

(二)在《science》、《nature》上合作发表的学术论文,按奖励金额除以我校参与人排名计算奖励;

(三)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的学生论文,教师为通讯作者的,视为第一作者对待;我校教师在外单位作兼职博导或硕导指导研究生论文并作为通讯作者、署名湖南人文科技学院的,视为第一作者对待;在读博士、在读硕士和访学教师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并以我校为第二署名单位发表的学术论文,按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

第二章 奖励范围与对象

第三条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学术会议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论文字数一般不少于2000字)。电子、网络版刊物不列为奖励范围。

第四条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市厅(局)级奖励的科研成果。

第五条公开出版的著作(专著、编著、译著)、教材等。

第六条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或参加由政府部门举办或组织的获奖文艺作品等。

第七条获得的职务知识产权成果。

第八条已获学校资助(含联合办刊)的论文、专著不再奖励。

第九条凡我校在编的教职工、离退休、兼职及返聘人员均可依照本办法申报有关奖项。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十条论文类奖(一)在《science》、《nature》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300000元。

(二)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科学》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30000元(不再计算收录奖金)。

(三)在最新公布的SCI、SSCI、EI和A&HCI核心版来源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4000元;在其扩展版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3000元;

(四)在人民日报和光明日报(理论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6000元。在中国教育报和中国青年报(理论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4000元。在省级(含省级)以上党委、政府主办的报纸(理论版)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2000元。上述论文均要求在2000字以上。

(五)在最新公布的CSSCI和CSCD核心版来源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分别奖励3000元和2000元;在其扩展版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500元。

(六)在最新公布的中文核心期刊(北京大学出版社《国家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

(七)在纯外文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2000元。

(八)在省级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0元。

(九)在公开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被《新华文摘》或《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每篇增加奖励7000元;被《高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转载,每篇增加奖励6000元;被上述三大文摘观点摘要,每篇增加奖励3000元;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每篇增加奖励2000元;被《人大复印资料》文摘卡摘登,每篇增加奖励400元。

(十)被SCI、SSCI和A&HCI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增加奖励6000元。被EI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增加奖励4000元。被CPCI-S (原ISTP)收录的会议学术论文每篇奖励4000元(会议论文被EI收录的每篇奖励5000元;被SCI收录的每篇奖励6000元)。

(十一)若同一篇论文被多处收录或转载,则取最高的一次给予奖励;除在《science》、《nature》、《中国社会科学》和《中国科学》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外,同一篇论文发表和收录、转载奖励总额不超过10000元。

第十一条著作及教材类奖

(一)凡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15万字以上、20万字以下奖励8000元/部(必须包含作者在著作内容方面所发表的系列论文3篇以上);20万字以上奖励10000元/部(必须包含作者在著作内容方面所发表的系列论文5篇以上);译著15万字以上奖励4000元/部(15万字以下不奖励)。(二)主编教育部规划的统编教材(须正式文件),奖励15000元/部。主编教育厅规划的统编教材(须正式文件),奖励8000元/部。

(三)主编的其他教材和编著,奖励2000元/部。

(四)上述出版物对应奖励标准按我校教职工在该出版物中的排名顺序(N)来决定奖金额度,只按排名顺序最前的一位计算该出版物的奖金,所得奖金为奖励标准的1/N(若该出版物中有我校多名教职工,则所得奖金由排名顺序最前的一位具体分配;如不分排名先后的,按参加人数总数的平均值计算奖励金额)。在上述出版物编写说明中未提供章节编写情况、未署名湖南人文科技学院的均不奖励。

(五)各类再版(含修订)图书仅列入我校科研成果统计而不予奖励。

第十二条政府颁发的科研(技)奖(一)国家级和省级科技成果奖分别按1:2和1:1配套给予奖励;

(二)国家级和省级社科成果奖按1:3和1:1.5配套给予奖励;

(三)市级奖:科技成果奖一等奖每项配套奖励5000元;社科成果奖一等奖每项配套奖励3000元。

第十三条知识产权类奖(一)职务发明专利,初审完毕后奖励3000元/项,授权后奖励10000元/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奖励2000元/项;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奖励1000元/项。

(二)国家级植(动物)新品种审定或授权、国家级第一、二类新药(农药、兽药)审定或授权,奖励50000元/项;省级的奖励10000元/项。

(三)软件著作权授权奖励10000元/项。

第十四条文艺作品类奖(一)公开出版的长篇小说(15万字以上)奖励4000元/部;中篇小说(5万字以上),奖励2000元/部;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公开发表的短篇或微型小说、诗歌、散文等50元/篇。

(二)音乐、美术、书法、摄影等创作作品,在相应的专业刊物上发表,国家级奖励1000元/件,省级奖励400元/件;前述作品参与专业协会(学会)主办的展览,国家级奖励2000元/件,省级奖励400元/件(个人展览会情况除外)。

(三)国家图书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每项分别给予10000元、6000元和3000元的奖励。

(四)公开出版的个人文艺作品集(须有正规书号),奖励3000元/部。

第四章 评奖程序

第十五条报奖程序(一)校属各单位应按规定格式填报《湖南人文科技学院科研成果奖励申报统计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由各单位将申报表连同电子文档和成果原件、复印件及有关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交校科研处,由科研处负责验证各单位的成果原件和复印件及有关证明材料(原件核实后退还本人),并根据该条例进行归类、初审,报校主管领导审批后实施奖励。

(二)科研处应将科研成果奖励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如发现学术不端行为,取消奖励并据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处分。

(三)因自身原因没有按时申报当年度奖励的科研成果仅列入本校科研成果统计,不再补奖。

第十六条每年上半年对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科研成果实施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未经学校同意擅自离开学校人员,取消其获奖资格。

第十八条本办法不能认定的成果或本办法未尽事项,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认定。

第十九条本办法从2010年1月1日实施,原办法即行废止。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校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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