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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人文科技学院高等教育自考助学班管理办法
2014-11-27 00:00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班(以下简称“全日制自考助学班”)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为有学习条件的自学考生提供的一种重要社会助学方式。它充分运用自学考试开放、灵活的机制,与现有高等教育资源进行有机结合,既可帮助考生提高学习质量和考试成绩,又有利于进一步挖掘和利用高等学校教育资源,增强办学活力,提高办学综合效益。

为了确保湖南人文科技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这项事业持续、有序、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和《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班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办学与管理

第一条学校允许各教学系部申办全日制自考助学班,但禁止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以学校的名义举办。

第二条开办自考助学班的教学系部必须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牢固树立质量意识,教学组织严密,管理工作规范。必须在全面保证普通全日制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已有教学资源开办自学考试助学班,不得冲击和影响普通全日制教育。

第三条办班单位只能在湖南省内依托助学点开办自考助学班;设置助学点必须经学校审核批准。

第四条学校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班实行统一归口管理。继续教育学院是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班的唯一管理机构。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继续教育学院职责。

1、设立专门的自学考试办公室并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从组织机构上保证我校自学考试的招生、教学和管理等各项工作。

2、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湖南省考试院自考处的管理规定。

3、根据各教学系部提出的开考专业申请向省考试院自考处申报开考专业。

4、负责本校所开设的各类全日制自学考试助学班的统一管理,制定统一的《湖南人文科技学院高等教育全日制自学考试助学班招生简章》。

5、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负责在省考试院自考处为各教学系部审查通过的考生办理注册手续和考籍卡(包括补办考籍卡)。

6、配合娄底市考试院自考办督促和检查教学系部按照省考试院自考处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考试大纲组织助学。加强对各教学系部的教学管理和检查。

7、根据省考试院公布的专业考试计划,结合我校办学特点及社会实际需要,与各教学系部协商确定我校开考各专业校考课程,并负责组织校考课程的考试与考查。

8、负责为各教学系部的考生到娄底市自考办办理省考课程的集体报考手续。

9、督促和检查各教学系部对考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情况,对违犯考风考纪的教师和考生按相关管理规定严肃处理。

10、建立考生的考籍管理档案和考生成绩管理数据库。并将考生每次考试成绩及时发到各教学系部。

11、积极参与省考试院的各次自学考试命题工作。

12、负责向省考试院申报(办理)合格考生的毕业手续及毕业证书验印手续。

第六条教学系部职责

1、按当年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制定的《湖南人文科技学院高等教育全日制自学考试助学班招生简章》招生,并负责审查考生的入学资格,保证生源质量。组织生源时不得向考生有任何违犯政策规定的许诺。

2、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本教学系部考生考试集体报名工作(含补考)。

3、负责本教学系部考生一年一次的考生注册审查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将当年需注册的所有考生名单报继续教育学院自考办。

4、负责按照省考试院和继续教育学院公布的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考试大纲组织助学,落实助学计划,保质保量,帮助考生完成学业。

5、负责加强考生学习纪律教育和管理。助学期间安排专人负责学生考勤。

6、按照普教全日制管理模式管理考生。安排全日制自考助学班班主任,实行班主任负责制,负责学风学纪、考风考纪教育和管理。

7、负责将补办考籍卡学生的名单报继续教育学院,并完成为考生发放考籍卡、考试应考通知单、考试成绩通知单等具体工作。

8、建立本教学系部考生的考籍、成绩管理数据库。

9、在继续教育学院争取到自考命题权的情况下,要积极配合继续教育学院派遣相关专业老师参与湖南省的自考命题工作。

10、接受符合毕业条件的考生的毕业申请,对考生的毕业资格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考生有关资料及时送继续教育学院自考办。

第三章教学与考试

第七条 自考助学班的教学任务由各教学系部负责完成,不得委托助学点组织教学,也不得承包或转包给个人或其它单位。

第八条 各教学系部应明确一位系部领导负责自考助学班的教学管理,配备有一定管理经验、责任心强的专职教务管理人员,并将自考助学班的教学纳入本单位的整体教学任务之中。

第九条 自考助学班的教学应达到普通高等学校自考类同专业、同层次相应水平。

第十条 各教学系部应根据湖南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开考计划编制教学课表,提交继续教育学院备案。

第十一条 各教学系部应选派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态度严谨、热心自学考试工作的教师承担教学任务。各门课程实行任课教师责任制。任课教师应按照普教本科教学规定实施教学,在教学过程中不得迟到、早退、无故缺课、自行调课、请人代课等。

第十二条 学校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材进行统一规范管理,原则上由学校按照湖南省自学考试委员会指定的教材统一订购、发放。

第十三条 自考助学班的学生必须参加由湖南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的课程考试。各教学系部和助学单位应按照湖南省教育考试院的要求认真组考。

第十四条 学生当次考试成绩可在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站上查询。考试不及格的,在修业期内可参加下轮开考课程的考试,也可参加相同课程的全国自学考试。如专业(课程)停考或全国(省)统考课程中无该课程时,也可申请点考,并按有关文件规定交纳点考费。考试合格成绩同样有效。

第四章考籍管理

第十五条 全日制自考助学班考生实行考籍备案制度。各教学系部为考生建立考籍管理档案,保管好合格试卷。

第十六条 考生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转考籍的,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在征得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双方同意(盖章)后,按考籍管理规定报省教育考试院办理转籍手续。

第十七条 全日制自考助学班考生在取得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的合格成绩、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或其它教学实践任务、思想品德鉴定合格,由省考委和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共同颁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同时进行电子注册。

第十八条 符合申请学位条件的全日制自考助学班毕业生,由湖南人文科技学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十九条对于中途放弃学习的考生,各教学系部应及时注销其学籍,并由继续教育学院上报省考试院。

第二十条不能按时交清学费、考务费、注册费的考生将取消其考籍。

第五章毕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初审

1、修满教学计划全部课程的考生,可向所在教学系部申请办理毕业证,并递交书面申请。

2、申请人在申请时,需本人亲自填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登记表》,并提供本人近期正面上身免冠2寸黑白照片三张和1寸免冠照片一张、身份证复印件一张,申请本科毕业的考生应上交本人专科毕业证书原件,填写本科直报表并粘附专科毕业证书复印件于后。

3、教学系部收到考生毕业申请材料后,应根据毕业条件,对申请人的毕业资格进行初步审核。

4、初审的内容包括:

(1)申请考生的电子成绩档案中各门课程考试成绩是否合格;

(2)毕业考生登记表上的相关内容是否与申请人实际情况相一致,以及是否符合毕业要求。

(3)对参加专升本毕业申请自考学员的专科毕业证原件进行验证,确认其真伪,对造假者取消其毕业资格。

第二十二条复审

1、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教学系部上报初审毕业生名册及材料进行复审。

2、复审内容:

(1)申请考生电子档案中各科成绩是否合格。

(2)申请考生档案中各科试卷上成绩是否合格,是否有主考学校的“成绩合格”认可印章,各科试卷卷面上笔迹是否一致,同时与申请考生毕业生登记表上的笔迹是否相符。

(3)对本科专业申请人提供的专科毕业证原件,检验其证件是否真实有效,且直接符合毕业专业条件要求或根据专业毕业条件加考了相关课程符合专业毕业条件要求。对个别有疑问的专科毕业证原件交省考试院自考处进行审验。

(4)毕业生登记表上的有关内容是否符合毕业要求,审查申请办证人毕业考生登记表上的自我简介、教学系部意见与署印情况,同时在主考(主办)学校审核意见栏中,签署毕业意见,并付署湖南人文科技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学籍管理专用章。

3、汇总

(1)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审查不合格的毕业考生(代考性质除外),应在毕业考生电子注册办证管理软件中记录审核意见,打印退档名册,集中退回给申请人所属系部。

(2)将属于代考性质的初审毕业生的档案,由继续教育学院将其档案移交省考试院自考处进行审查。

(3)将本校当次通过复审的毕业生档案汇总,同时通过相关毕业生电子注册、办证软件,汇总各教学系部上报盘中当次通过复审的毕业生电子数据,打印当次复审通过的毕业考生名册,并生成上报数据盘。

(4)将每个通过复审的考生档案中的各科试卷按档案封面上课程考试先后顺序进行叠放,并检查档案中考生的各项毕业材料是否齐全。

(5)根据当次复审通过的毕业生名册中申请考生的先后顺序,叠放相关档案,并打印与省考试院自考处进行档案交接的交接表,并按照交接表清点校对考生档案个数是否真实准确。

(6)在每次办证通知所规定的时间内,将当次复审通过的毕业生档案以及上报数据盘交送省考试院自考处,并与之履行材料及数据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毕业证发放

1、全日制自考助学班考生在取得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的合格成绩、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或其它教学实践任务、思想品德鉴定合格,由省考委和我校共同颁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同时进行电子注册。

2、毕业证从省考试院自考处下发后,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办理证书验印手续。

第六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全目制自学考试助学班考生必须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和省考试院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缴纳学费、注册费、书籍费、考试考务费、电子摄像费、毕业证审核和工本费。上述费用统一由学校财务处收取,建立单独科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收费和巧立名目收费。经费的分配、使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全日制自考助学班考生办理考籍备案手续时,由学校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和省考试院有关文件规定向省考试院缴纳注册费、管理费以及考试考务费。

第二十六条办理毕业证审核手续时,由学校按规定标准向省考试院缴纳毕业证审核费和工本费。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期间,如有上级主管部门新的规定,则执行上级新规定。

第二十八条本管理暂行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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