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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校企合作基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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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校企合作基地管理办法

(试行)

为了加快校企共建实践基地建设,加强工学结合,进一步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技能,促使教学、科研全面提升,带动招生、就业良性循环,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建设发展需要,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校企合作基地是指企业、事业、社会团体、政府部门等各级各类单位与学院共同建立的学生实习实训、教师挂职煅炼及从事科研活动的场所,是实现学校培养目标的重要条件,双方在人才培养、实践教学、科研、技术服务与合作、培训、文化等环节或领域开展全面合作。

第二条  校企合作基地的教学必须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努力培养学生的专业基本能力、基本技能和职业素质,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及教学水平。

第三条 校企合作基地的建设要按照统筹规划、互惠互利、合理设置、全面开放和资源共享的原则,尽可能争取和专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合作,使学生在实际的职业环境中顶岗实习,培养学生岗位能力,努力提高办学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第二章  建立校企合作基地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第四条  校企合作关系紧密,能与“产、学、研”一体化相结合。能满足我院完成实习实训教学任务的要求,具备先进的生产手段、技术装备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式,拥有一支素质较高的技术人员和职工队伍。

第五条  能承担我院部分实践教学任务,能接受我院有关专业一定数量的教师与学生开展实习实训,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提供场地和实习实训指导人员,并能满足实习学生食宿、学习、劳动保护、卫生和酬金等方面的条件。

第六条 校企合作基地分为院级校外训基地和系级基地。适合于两个系以上(包括两个系)相关专业开展工作的基地认定为院级校企合作基地。仅适合于本系相关专业开展工作的基地认定为系级校企合作基地。

第三章 学院与校企合作基地合作形式

第七条  学院为校企合作基地开设各种类型的非学历教育,在人才培训、委托培养、课程进修、技术咨询服务、信息交流、成果转化等方面对校企合作基地优先给予支持。

第八条  校企合作基地可向学院投资或捐资(捐物)参与办学,参与相关专业建设与指导,选派技术专家来校承担课程教学,单位领导或技术管理人员来校举办学术讲座。

第九条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制定实习实训指导书和实习实训计划,提前送交校企合作基地,并委派责任心强、有实践经验的教师担任实习实训指导教师。参加实习实训的指导教师和学生在实习实训期间必须严格遵守校企合作基地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条  校企合作基地批量接受相关专业学生教学实习实训、顶岗实习或毕业实习,接受相关专业教师挂职参与技术与生产管理,成为双师型教师培养场所,使实习实训教学与“产、学、研”一体化相结合,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应。

第十一条  开展订单培养,校企合作基地参与学校人才培养过程,根据校企合作基地用人需求量,学院在国家就业政策许可范围内,征求毕业生本人意见后,优先推荐有关毕业生就业。

第十二条  校企合作基地图书馆、实验室与学院图书馆、实验室资源共享,开展科研合作,形成优势互补的科研优势,完成横向课题或共同申报省级纵向课题,并取得实质性成果。

第四章 校企合作基地主要任务

第十三条  为学生提供包括基本技能和综合能力两方面的实践环境,使学生在真实环境下进行岗位实践,培养学生解决技术操作中的实际问题,取得实际工作经验。培养团队协作精神、群体沟通技巧、组织管理能力和领导艺术才能等个人综合素质,为学生今后从事各项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第十四条  通过校企合作基地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员工日常行为规范等方面进行职业道德培训,培养学生遵纪守法、爱岗敬业的精神。

第十五条  由于校企合作基地是处于正常运转的企事业单位,学生所处的工作环境都是真实环境,实训的项目均应按相关专业学生所从事的职业及工作岗位进行设计,使学生地进行职业规范化训练。

第十六条 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与学校制定共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实习实训计划。按照科学技术的发展、岗位需求的变化及学生工作岗位的定向,开发新的职业技术技能培训项目与培训内容。

第十七条  承担对“双师型”队伍的培训和开展科研合作等。

第五章  校企合作基地的建设组织与管理

第十八条  校企合作基地的建设组织与管理实行院系两级管理。院级校企合作基地原则上由产学研教育指导中心协助教学系部建设与管理,系级校企合作基地一般由各教学系部负责建设与管理。

第十九条  产学研教育指导中心落实和组织实施学院校企合作基地规划,对全院各专业校企合作基地的工作进行统筹协调,按照示范性院校校企合作基地建设的要求,督促与协助各教学系部建立能满足教学需要的校企合作基地,组织校企合作基地协议的签订、挂牌等。

第二十条  产学研教育指导中心协助各教学系部联系和落实校外实习实训单位,积极推动校企合作,配合各教学系部建立校企合作基地,为毕业生提供顶岗实习岗位,拓宽学生顶岗实习与就业渠道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各教学系部具体负责校企合作基地建设工作。应将校企合作基地建设列入系部的发展规划。根据专业设置情况,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为依据,考虑经费承受能力及学生实习实训质量,尽可能就地就近选定专业对口、工艺和设备先进、技术力量雄厚、管理水平高、生产任务比较充足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学院的校企合作基地。

第二十二条  各教学系部必须配有分管校企合作基地建设的负责人,并设立专门的秘书岗位(可兼职)。与合作单位联系落实校企合作基地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六章  校企合作基地签约与挂牌

第二十三条  经双方协商达成合作意向,就合作单位的基本情况、合作形式与项目、合作时间等事项协商后,由教学系部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产学研教育指导中心审核同意后,与该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挂牌,确立校企合作基地。

第二十四条  校企合作基地可由院长、分管院长或系主任代表学院与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协议原件由学院档案室存档,产学研教育指导中心、相关教学系部留存合作协议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  协议书内容应包括:1.双方合作目的;2.基地建设目标与受益范围;3.双方权利和义务;4.实习实训师生食宿、学习、交通、酬金等安排;5.协议合作年限;6.实习实训期间意外事故处理;7.实习专业项目及内容;8.其他。

第二十六条 学院与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确定校企合作基地,张挂“云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实习实训教学基地”牌匾,制作规格由学院与基地双方协商确定。

第七章 检查与评估

第二十七条  为促进校企合作基地的建设和规范管理,产学研教育指导中心将不定期地组织对校企合作基地进行检查。从校企合作基地建设与管理、基地条件、实习实训效果、特色与创新等方面对校企合作基地进行不定期的评估、考核,组织开展校外实习实训示范基地、优秀指导教师的评选,并给予表彰。

第二十八条  各教学系部要建立具体的校企合作基地评估考核制度。按照实习实训环境、管理体制、培养目标、教学质量等方面制定评估、考核的指标体系和实施细则,并对其开展评估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教学系部要与校企合作基地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加强对校企合作基地的指导与管理,建立定期检查指导工作制度,协助校企合作基地解决建设、发展、实习实训教学和管理等方面的实际问题。深化教学改革,不断开发新的实训项目,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以保证教学质量与教学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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