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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人文科技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

  来源: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

(试  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文件)、《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高等教育法》等文件精神和法律法规,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管理干部的双重身份,也是我校学生工作队伍的骨干力量和管理干部的后备梯队,应当按照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要求,精心选拔、积极培养、高效工作、全面发展,着力构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长效机制。

第三条  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我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人生导师和健康生活的知心朋友。

第四条  学校鼓励辅导员队伍职业化、专业化。

第二章要求与职责

第五条  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

恪守爱国守法、敬业爱生、育人为本、终身学习、为人师表的职业守则;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把握学生成长规律,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成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六条  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引导学生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梦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学生不断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掌握学生思想行为特点及思想政治状况,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思想认识、价值取向、学习生活、择业交友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二)党团和班级建设。开展学生骨干的遴选、培养、激励工作,开展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开展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团组织建设。

(三)学风建设。熟悉了解学生所学专业的基本情况,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指导学生开展课外科技学术实践活动,营造浓厚学习氛围。

(四)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开展入学教育、毕业生教育及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学生军事训练。组织评选各类奖学金、助学金。指导学生办理助学贷款。组织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做好学生困难帮扶。为学生提供生活指导,促进学生和谐相处、互帮互助。

(五)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协助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机构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对学生心理问题进行初步排查和疏导,组织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宣传活动,培育学生理性平和、乐观向上的健康心态。

(六)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高度融合。构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重要阵地,积极传播先进文化。加强学生网络素养教育,积极培养校园好网民,引导学生创作网络文化作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创新工作路径,加强与学生的网上互动交流,运用网络新媒体对学生开展思想引领、学习指导、生活辅导、心理咨询等。

(七)校园危机事件应对。组织开展基本安全教育。参与学校、各学院危机事件工作预案制定和执行。对校园危机事件进行初步处理,稳定局面控制事态发展,及时掌握危机事件信息并按程序上报。参与危机事件后期应对及总结研究分析。

(八)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为学生提供科学的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以及相关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引导学生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九)理论和实践研究。努力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参加相关学科领域学术交流活动,参与校内外思想政治教育课题或项目研究。

(十)加强国防教育,做好大学生应征入伍的宣传、发动、组织、服务等工作。

(十一)积极完成上级交给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

   第七条  学校总体上按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辅导员岗位,逐步配齐配足我校的辅导员队伍。辅导员的配备以专职为主,专兼结合。

第八条  凡学校新招聘的硕士研究生学历专任教师,原则上先要担任不少于3年的专职辅导员工作。

第九条  辅导员任职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其它法律,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一定的政治理论水平,在重大政治问题上立场坚定,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决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和学校的稳定。

二)具有相关的学科专业背景,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有一定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能运用相关知识解决学生工作的实际问题。

三)道德品质优良,作风正派,乐于奉献,潜心教书育人,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

四)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原则上应是中共党员或中共预备党员。

五)身心健康,具备工作岗位所必需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第十条  辅导员的选拔面向全国,原则上从年龄35周岁以下、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中公开招聘。

第十一条  辅导员的选聘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由人事处、学生工作处(部)负责选拨和聘任,把好入口关,确保辅导员能力素质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  辅导员队伍应保持基本稳定,学校鼓励辅导员职业化、专业化。以专职辅导员身份招聘的辅导员工作不满五年,以专任教师身份招聘的辅导员工作不满意三年,不得转岗。新聘辅导员在辅导员岗位上工作满相应年限后,根据学校工作需要,经学校党委研究批准,才能转到其它工作岗位。

第四章  培养与发展

第十三条  建立辅导员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制度。坚持先培训后上岗,新任辅导员必须参加由学校统一组织的辅导员岗前培训;认真抓好辅导员在职培训工作,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辅导员到教育部等单位举办的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进行轮训。

第十四条  学校支持辅导员在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基础上攻读相关专业更高层次的学位,专职辅导员在职攻读学位和国内外业务进修培训统一纳入学校师资培训计划,由学生工作处(部)和人事处统筹安排。

第十五条  学校支持辅导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实践,开展科学研究和教学活动,努力提高辅导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鼓励和支持专职辅导员成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的专门人才,实现辅导员队伍职业化。

第十六条  学校制定辅导员职务职称(双线)晋升办法,激励在编在岗辅导员职业发展。

(一)辅导员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是学校后备干部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来源。学校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以工作业绩为导向,对长期从事辅导员工作且业绩突出的辅导员,给予一定倾斜,加大培养选拔力度。

(二)辅导员可以申报自己所学专业教师系列的职称,也可以参照专任教师职称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职称。辅导员参照专任教师职称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职称时,实行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统一聘任。

第十七条  辅导员在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专业技术职务时,应突出思想政治工作实践性强的特点,注重考核思想政治素质、理论政策水平及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实绩和能力。

第十八条  获评相应职称的辅导员与同级别职称的专任教师享受同等待遇;辅导员评聘初级职称可不做上课要求。

第十九条  为了稳定辅导员队伍,推进辅导员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发展,学校设立辅导员岗位津贴。辅导员岗位津贴的发放按照《湖南人文科技学院辅导员岗位津贴发放办法(试行)》实施。

第二十条  学校按人均500元的标准划拨辅导员专项经费,用于辅导员队伍的培训、工作研讨、外出交流、考察见习和工作奖励等。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辅导员实行学校和学院双重管理。学生工作处(部)是学校管理辅导员队伍的职能部门,与学院共同做好辅导员管理工作。学院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辅导员的考核与教职工的年度考核同步进行,每年单独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重点对其工作实绩、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进行考核。考核由学生工作处(部)牵头,组织人事部门和各学院共同参与。考核结果与辅导员职务聘任、职称晋升和个人奖惩挂钩。

第二十三条  所有辅导员每学期原则上最多只能担任一门课的教学任务,且课时数不能超过4/周。

第二十四条  辅导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继续从事辅导员工作,应调离辅导员队伍,凡受到调离处理的辅导员,按学校人事管理规定执行,不能异动到教学与管理岗位。

(一)连续三年考核排名在倒数前三名者。

(二)在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方向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三)学生评价差,在学生中威信低,已不宜从事辅导员工作。

(四)因个人工作失职而直接造成重大事故,产生严重不良后果。

(五)在师德师风上出现较大问题或错误者。

(六)其他不得从事辅导员工作的情形。

第六章  转岗

第二十五条为保持辅导员队伍的稳定性,也考虑辅导员个人的长期发展,辅导员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申请转岗。其中以专职辅导员身份招聘的辅导员在辅导员岗位上实际工作年限满五年以上,以专任教师身份招聘的辅导员在辅导员岗位上实际工作年限满三年以上,可以申请转岗。

第二十六条  辅导员转岗的方向:

1.转任管理干部;

2.转任专业教师;

3.转任教辅后勤岗位。

第二十七条  辅导员的转岗申请及审批,按《湖南人文科技学院辅导员转岗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辅导员通过辅导员职称三单方式晋升高一级职称的,在获得高一级职称之后五年内不得申请转岗;获得高一级职称五年以后申请转岗的,按《湖南人文科技学院辅导员转岗实施办法》执行;转聘专业教师系列职称按照《湖南人文科技学院辅导员职称评聘实施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体在职在岗辅导员。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生工作处(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其它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之规定为准。

上一条: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关于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学生开展助理辅导员岗位实践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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