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教研室建设与管理规定(含教研室主任评选)

作者: 时间:2019-09-11 点击数: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教研室在教学组织和教学研究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使教学研究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法学院的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研室是按学科、专业设置的教学研究基层组织,在学院(部)负责人领导下,围绕学校的培养目标,进行课程建设、组织教学和教研活动。

第三条 教研室应当加强教学研究和改革,以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作为工作宗旨。

第四条 教研室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组织完成教学任务。主要包括:落实课堂教学任务和课外辅导工作,准备和组织教学中的实验实习环节;组织完成命题、阅卷任务;广泛与社会联系,组织完成学生学习期间的社会调查任务,指导毕业生的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

第五条 教研室是学校课程建设的主体,其主要的职责有: 制定课程建设工作规划,根据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大纲的编写工作,组织对教材的选用和编写工作,引进或开发多媒体课件,参与与课程相关的实验室和资料室等辅助教学设施的建设。

第六条 教研室应定期组织教师互相听课,组织观摩教学,同时,应经常收集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帮助教师改进教学,不断提高课堂教学的效果。教学任务下达后,督促教师按照课程教学大纲的规定,认真备课,钻研教材,写出教案、讲稿,并尽可能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精心组织教学,对青年教师和新开课程教师要注意具体帮助指导。

第七条  组织教师学习教育理论,总结交流教学情况和经验,集体研讨、解决教学活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建立业务活动记录。

第八条  结合课程组群的特点,制定教学研究的规划,组织教师确定和申报教学研究课题,加强对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手段和方法的研究,定期检查规划的落实情况。教研室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有关学术讲座,参加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氛围。

第九条  在学院(部)统筹安排下,制定本教研室教师的进修、培训计划,检查、考核教师的业务进修情况;根据教学任务和课程建设的需要,提出补充、调整教师的建议;关心中、青年教师的成长,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充分发挥中老年教师的传、帮、带作用;做好教师的政治思想工作,树立良好的师德师风;配合学院对本教研室教师的任职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十条 教研室全体成员要加强团结、互相尊重、取长补短、发挥集体力量,努力做好教书育人工作。

第十一条 对教研室工作的考核由院行政领导负责实施。院行政领导以教研室活动记录为考核依据,主要考核教研室主任履行职责及教师完成工作任务、执行工作规范的情况。经考核评比,对工作成绩突出的教研室及教研室主任,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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